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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合法权益如何维护? 发布时间:2015年02月05日 16时03分  作者:北京市律师协会

  一、关于普遍性的涉及整个行业的问题
  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研究,协调有关单位、部门予以解决,并将有关情况书面答复申请人。

  二、关于个案维权
  1、维权个案受理范围
  凡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在依法执业过程中,其合法的执业权利、人身权利及与执业有关的其他权利被有关机关、单位或个人所侵犯,均可向权保委提出维权申请,属于权保委案件受理范围。但以下情况除外:
  ① 关于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是否被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执业或获准持续执业的申请。
  ② 未按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或要求依法合规执业而致使权利受限的。
  ③ 以经司法程序确定其行为系违法、犯罪行为或已被协会确定相关委员会立案处理的。
  ④ 协会会长办公会曾决定或已决定不属于维权个案受理范围的。
  ⑤ 经本委员会超过半数以上委员一致表决认为不属于维权个案受理范围的。

  2、维权个案的申请
  维权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 申请人是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② 有明确的被投诉组织或个人;
  ③ 以书面形式向权益保障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应写明具体请求及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并附相关材料(包括委托代理协议等);
  ④ 属于权益保障委员会管辖范围的案件。
  个案维权申请一般先由个人会员向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提出,律师事务所签署意见后再向权益保障委员会申请。

  3、维权个案的受理
  ① 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维权申请,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受理。在紧急情况下,经权益保障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决定,经主管副会长批准,可以紧急启动维权程序,并自启动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向权益保障委员会报告工作。
  ② 对于决定受理的案件,主任委员或者值班副主任委员签发受理决定书,决定承办人员。
  ③ 申请事项与律师执业无关的,权益保障委员会应当不予受理。 对于不予受理的,权保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或口头通知申请人,并简要说明理由。
  ④ 申请人接到不予受理的决定后七日内,有权向会长或主管副会长提出复议申请,由会长办公会最终决定是否应当受理。

  4、维权个案的审查处理
  ① 每一维权案件由三名委员组成工作小组负责审查处理。重大、复杂案件或涉及重大社会、政治问题的特殊案件可成立专门小组进行处理。
  ② 承办人员接到维权案件后,制定初步的维权工作方案。
  ③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承办人员可安排与申请维权律师面谈,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可组织有关专家对案件进行讨论研究。
  ④ 需向有关部门发出的书面建议和要求,应经承办小组集体讨论后报主任委员或值班付主任委员同意后报协会领导审批。重大事项须由全委会讨论决定。
  ⑤ 重大、复杂案件或涉及重大社会、政治问题的特殊案件应在进行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及时将材料报北京市司法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有关部门,在其指导下研究解决方案。
  ⑥ 权益保障委员会应尽力呼吁、配合、协调有关部门,推动案件的尽快解决; 若确有需要,在主管会长的批准下,可直接为权益受侵害的会员提供法律援助或其他支持。

  
  联系电话:64515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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