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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律师协会对外公益捐赠办法》
【2006年10月27日第七届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26日第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28日 16时56分  作者:北京市律师协会

北京市律师协会对外公益捐赠办法
(2006年10月27日第七届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8年9月26日第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外公益捐赠费用的使用和管理,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更好地体现北京律师风貌,提升北京律师行业形象,依据《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协会对外公益捐赠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公益捐赠是指使用协会会费对协会发起或认为应当捐赠的公益项目实施捐赠的公益活动。
  第四条  协会对捐赠费用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的宗旨及本办法。

第二章  捐赠费用的管理

  第五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协会捐赠费用事宜的立项、考察、组织回访等工作。
  第六条  协会每年用于公益捐赠的资金,参照协会上年度会费收入总额1.5%的比例上下浮动,具体按照每年协会会费预算方案执行。
  第七条  协会公益捐赠费用的管理实行预算单列,协会应当对公益捐赠费用设立专门科目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章  捐赠费用的使用

  第八条  公益捐赠费用的使用应突出重点项目及具有示范性项目,实现良好的社会效益。
  第九条  公益捐赠费用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赈灾救助,扶贫济困;
  (二)捐资助学等公益项目;
  (三)开展北京市及国内外福利慈善活动;
  (四)律师行业内的公益活动或有助于推动我国法治建设的活动;
  (五)符合协会宗旨的其他公益活动。
  第十条  协会公益捐赠的对象包括:
  (一)协会发起的特定公益项目中需要捐助的组织;
  (二)协会认为应当捐赠的其他组织。
  第十一条  公益捐赠费用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对象使用,不得随意扩大或改变使用范围和捐赠对象。
  第十二条  协会对外公益捐赠按照下列原则和程序进行审核:
  (一)以综合平衡为原则,同时有多个公益捐助申请的,应当区别轻重缓急,排列先后次序立项;
  (二)协会秘书处经考察认定符合条件的,向会长会议书面提交初步捐赠意见;
  (三)常规捐赠数额在30万元以内的(含30万元),由会长会议审议通过;捐赠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由理事会审议通过。
  (四)遇重大自然灾害或紧急突发事件,捐赠数额在当年预算额度内,由会长会议审议通过,不受常规捐赠数额及程序限制。
  第十三条  所有对外公益捐赠行为,均应当由协会与相关组织签订捐赠协议,并在协会秘书处备案存查。

第四章  捐赠费用的使用监督

  第十四条  为便于监督捐赠费用的落实情况,协会对公益捐赠项目实行回访制度,由协会秘书处负责实施。
  第十五条  协会对公益捐赠费用的使用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审计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六条  协会监事会依职权负责对捐赠费用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协会应当定期向全体会员公布捐赠费用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协会全体会员监督。
  第十八条  会员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费用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前述查询,协会应当及时答复。
  第十九条  在协会公益捐赠活动中,相关工作人员有严重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向国外受灾地区、贫困地区的组织进行捐赠的,依国家相关规定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协会个人会员及团体会员、非会员以个人或团体名义向协会捐赠的款物,协会再行对外捐赠的,参照本办法执行,但应充分尊重捐赠人意愿。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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