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的规定,各律师事务所承接基于同一或类似的事实问题或法律问题而提起的代表人诉讼或共同诉讼;或者分案处理的系列诉讼或非诉讼案件,一方当事人众多(10人以上)的,应当及时向所属律师协会报告。案件结案后,律师事务所应及时将情况通报所属律师协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未按照要求办理群体性案件,造成恶劣影响的,律师协会可以根据相关行业规则予以惩戒,或提请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处罚。
备案的内容和程序:
1、承接群体性案件的律师事务所向协会提交承办案件报告,内容包括:案件的基本案情、委托人人数、承办案件的律师及联系方式。
2、委托代理协议及收费票据复印件。
3、事务所认为应提交的其它材料。
联系电话:64515959 645158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