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罪从无”是指司法部门针对被告人是否犯罪或者罪行轻重在证据难以认定的情况下,对被告人作出无罪判决的认定。“疑罪从无”也可以理解为:如果案件的证据未能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犯罪事实清楚的标准,即便有一定的证据,也应作出指控不足、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疑罪从无”原则是现代刑法“有利被告”的审判思想的具体体现,这一原则可以更有效地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冤枉。其实,“疑罪从无”原则早在我国199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就得到了充分确认。这项原则吸收了西方无罪推定原则的精神(英美国家又称之为presumption of innocence,即在判决前先假定嫌疑犯是无辜的)。毫无疑问,这项原则是我国司法改革和人权保障的一大进步。虽然,它还并非是真正意义上的无罪推定,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①《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是“疑罪从无”的前提。②《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了补充侦查的次数以两次为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是“疑罪从无”在审查起诉阶段的体现。③《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3款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是“疑罪从无”原则在审判阶段的最终确立。
从以上法律规定中不难看出,“疑罪从无”在我国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但为何本案还是引起了新闻界的极大关注呢?笔者认为原因有三:其一,本案为重大刑事案件。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贩毒数额过大,一旦罪名成立,将被判死刑。其二,本案系法律援助案件。而在这种状况下,辩护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能够被法院采纳实属罕见。其三,“疑罪从无”原则在我国司法界的贯彻情况很不好,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的比例很低,被法院宣判无罪的案件更少,这也是本案被告人被法院宣告无罪后引起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一个最主要的原因。
事实上,“疑罪从无”原则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还远未达到理想的状态。重口供、轻证据现象时有发生,刑讯逼供、屈打成招的事件也屡屡不止,而案件久拖不决、嫌疑犯被超期羁押的现象则更是司空见惯。上述各种司法弊端是导致各种冤假错案出现的主要原因,而究其内在动因是,执法人员思想深处的“疑罪从有”观念。笔者十分赞同“宁可错放,不要错判”的无罪推定的观点。因为错判所带来的危害远远大于错放,使无罪的人受到冤屈,肯定会放纵真正的罪犯,而严重影响整个司法公正。司法公正的重要目标之一就是追求个体公正,正是许多个案的公正处理才维系了整个司法体系的公正。我们只有在司法审判活动中坚持贯彻无罪推定的原则,才能从根本上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除了司法制度的完善和法律体系的改革之外,转变执法人员的思想观念和提高执法人员的水平也迫在眉睫。可喜的是,社会舆论已经开始关注“疑罪从无”原则。2002年12月4日即第二个全国法制宣传日,为了纪念现行宪法实施20周年,全国普法办与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联合举办了“2002年度百姓最关注的十大法治说法”评选活动。说法栏目“‘疑罪从无’原则在实践中推广,特殊人群人权保障备受关注”被列其中,而其评论的真实事件就是:海南省高级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了在一审判决中对一起抢劫杀人案嫌疑人死刑的判处,并发回中级法院重审,被告人现已恢复人身自由,这一终审裁定在中国司法界引起极大关注。
从本文讨论的广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贩毒案的判决,我们也同样找到了执法者在贯彻“疑罪从无”和“无罪推定”原则方面的坚定信念和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