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登录
您所在的位置:首都律师 > 正文
从一件囊括执行主要环节的案件谈律师代理执行的技术含量 2020年第5期  作者:佟国民 / 本度律师事务所

  笔者代理的一件比较疑难的执行案件,在二十多年的执行中,经过刑事报案中止执行十多年,因无财产可供执行中止执行五年,笔者从恢复执行开始代理,经历了恢复执行、提级执行、查询被执行人身份信息和财产信息、续封被执行人财产、变更申请执行人、追加被执行主体、采取“两限措施”、执行划拨土地等主要执行环节,最终执行和解结案。可以说,此案囊括了执行程序中的主要执行措施,凸显了律师代理执行的实务操作,愿整理出来与同行分享。笔者代理的一件比较疑难的执行案件,在二十多年的执行中,经过刑事报案中止执行十多年,因无财产可供执行中止执行五年,笔者从恢复执行开始代理,经历了恢复执行、提级执行、查询被执行人身份信息和财产信息、续封被执行人财产、变更申请执行人、追加被执行主体、采取“两限措施”、执行划拨土地等主要执行环节,最终执行和解结案。可以说,此案囊括了执行程序中的主要执行措施,凸显了律师代理执行的实务操作,愿整理出来与同行分享。
  
  一、申请恢复执行是保持权利接续的重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25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五种情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519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执行法院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以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人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又向人民检察院举报生效裁判文书依据的事实涉嫌刑事犯罪,依据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执行法院在收到检察机关立案通知时中止案件执行,检察机关审查后,最终撤销立案,当事人申请法院恢复执行。然而,法院在10年前查封的抵押房子和土地,因没有具体产权证书,难以确定到具体位置,加上平房拆迁,“地块四至”发生变化,法院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中止案件执行。笔者所在律所接受委托代理执行,首先到工商局查清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和财产信息,得知被执行人是国有控股、集体参股的大型交通运输企业,期间几经改革分立合并,但其名下尚有经营场所和使用土地。同时,我们查阅法院审判卷宗,得知该企业发生借贷合同关系是用其名下所有的土地、平房和交通运输车辆抵押担保(未有土地使用权证、未有房产证和车牌号)。我们又查阅法院执行卷宗,得知该企业抵押的房产虽然具体方位难以确定,却一直按抵押时的数量和名称被法院查封。据此,我们申请执行法院对中止执行案件恢复执行,经过立案审查,法院出具立案裁定,申请人的执行权利得以接续。
  
  二、提级执行是提高执行力度的有效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226条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这是2007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条款,目的是通过变更执行法院,排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等因素的干扰,加大执行力度,使有条件执行的案件能够尽快得到执行。此案件恢复执行后,执行法院经过6个月,“未依法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为促动执行法院加大力度,代理人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提级执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后,调取了执行卷宗,向执行法院下发了征询申请人意见函,即由执行法院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是否坚持申请提级执行或者由执行法院更换执行人员继续执行。鉴于提高执行力度的目的已经达到,而且执行法院表态加大执行力度,且执行法院了解被执行人情况较多的实际情况,我们同意由执行法院继续执行。
  
  三、通过追加被执行主体,倒逼被执行人出具相关产权证书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472条规定:“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我们在被执行人所在的国土资源局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十几宗土地。不久,执行法院接到国土局函件,告知,所查封的土地并非被执行人的土地使用权证号,而是被执行人使用土地的档案号,要求执行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土地证号。法院要求申请人提交。因是划拨土地,虽尚在被执行人名下,但实际该土地已被其集团下的公司使用,并非被执行人占有使用的财产,申请人无法提供相关产权证。执行法院又将已经查封的被执行人的土地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局甄别。经过该局配合甄别,发函给执行法院,告知被执行人名下的部分土地使用权证号。但是,该土地使用权上的建筑物权归属仍需查清,方能评估拍卖。
  代理人在查阅被执行人工商档案时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和房屋,作为国有资产控股的注册资本已经被抽回用于大型集团注册,被执行人名下的优良经营项目的经营权已经抽到大型集团。被执行人经营范围萎缩成一个只承担公司债务包袱的留守部门。据此,我们抓住机遇,向执行法院申请追加当地国资委和大型集团为案件被执行人。大型集团是被执行人的主管单位,是政府改革举措的受益者,其千方百计阻挠追加。被执行人理由是,自己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经被法院查封。为进一步倒逼,我们出示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已经被抽空的证据,被执行人当庭出示,这些财产仍在其名下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法院最终驳回我方请求,但我方诉讼目的已经达到。我们将这些证照复印件交执行法院,起到了事半功倍的作用。执行法院按图索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全部土地和房产。
  
  四、排除执行中间委托环节、变更申请执行人是提高执行效率的重要保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案是借贷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为证券公司,其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将自有资金委托银行贷款,银行与被执行人签订借贷合同、抵押担保合同。被执行人逾期还款,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证券公司全部诉讼和申请执行主体均必须以银行名义进行,但实际当事人却是证券公司。所以,向法院提交的全部当事人的文书均以银行名义盖章确认。近几年,银行强化管理,公章上交总行集中管理,执行环节的许多行为都需要盖章表示真实意思。因此,请示盖章的审查层次多,效率低。为提高执行工作效率,经代理律师策划,证券公司与银行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并登报通知到债务人,然后证券公司向执行法院申请变更执行主体,经法院开庭审理,作出变更证券公司为申请人的裁定。这节省了执行事务繁琐委托的请示环节,申请执行人直接进入执行工作的前沿阵地。
  
  五、执行划拨土地的冲突解决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人民法院执行划拨土地的第一环节,是与被执行人划拨土地所在地的政府部门呈报审批意见沟通。执行法院发协商函:“是否同意我院强制执行上述房屋的同时,在处置所得价款依法先行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前提下,贵局将土地转为出让土地性质一并强制执行,请贵局在收到本函件后十五日内予以回函。”同时贴出查封、冻结该土地信息公告。但是,在法院要求答复的期限内,政府部门并未答复。几个月后,政府国土局出示了该被查封的划拨地块被政府收回的文件。政府虽然有权收回划拨土地,但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是被执行人的物权财产,已被执行法院查封,政府未经法院同意处置法院查封的划拨土地上的建筑物显然违法。法院要求政府有关部门作出合理解释,并明确表示要查清事实,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经过几番交涉,被执行人所在地政府积极敦促被执行人履行偿债责任,并给予财政拨款支持。双方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为此,历时二十多年,我们代理已经五年的执行案件画上了结案句号。
  
  六、一点体会
  
  国家在2007年和2012年两次为解决“执行难”修改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系统作出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逐步配套的执行专项规定和对执行请示个案的执行答复,已经形成有法可依、空前完整的执行体系。代理执行律师只有全面学习,整体把握,才能在代理执行案件中得心应手,游刃有余。一位大法官讲:“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律师代理执行的技术含量在于实务探索、实务学习和实务经验的积累,除了代理人尽职尽责的责任心之外,在具体案件中,因地制宜、因案施策,用好用足法律和政策规定,紧紧把握执行环节中包括申请权、异议权、监督权在内的执行主动权,用智慧逐步扫清干扰执行目的实现的障碍,依靠执行法院,主动配合执行法官稳步推进执行措施,才能将加大执行力度的口号实实在在地落到实处。
  

打开微信扫一扫
通过手机分享
主办单位:北京市律师协会技术支持热线:010-65155090
京ICP备15012445号-1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33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