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障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开展对外宣传与对外交流,扩大行业的对外影响;
三、制定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监督、指导和规范会员的执业行为;
四、组织对会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对会员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
五、完善职业评价体系,推进行业信用建设,向社会披露会员执业、荣誉、诚信和重大风险等相关信息,完善律师行为信用记录制度;
六、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的人员进行考核;
七、对会员给予奖励;
八、开展行业发展战略研究,拓展会员执业领域,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九、依法对会员进行登记管理并提供服务;
十、指导团体会员的规范化管理,对团体会员的管理行为进行监督;
十一、建立并完善会员执业责任保险制度;
十二、协调与立法、司法、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的关系;
十三、参与立法活动,提出立法、司法、行政执法建议,鼓励、支持会员参政议政;
十四、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宣传宪法和法律,培育会员的爱国热情和社会担当,发挥有社会影响力的会员的示范作用;
十五、组织会员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及文体活动,加强行业文化建设;
十六、受理对会员的投诉或举报,对会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作出行业惩戒或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并受理会员的复查申请;
十七、调解会员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十八、收取、管理和使用会费;
十九、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或北京市司法局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
二十、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