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律师事务所: 2018年6月27日,第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市律师协会重新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和异地变更执业机构人员审查考核办法》修正案,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修正案内容: 《北京市律师协会重新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和异地变更执业机构人员审查考核办法》第七条第(十)款修改为“原执业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是否受到过行政处罚及尚有未办结投诉案件的情况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