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吕立秋 北京市律师协会行业规则委员会主任
律师协会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是法律专业人士的自律社会团体。在协会工作中,规则意识是协会的重要意识。第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换届伊始,为更加体现对行业规则的重视,将往届的“规章委员会”更名为“行业规则委员会”,明确其职责为“负责全市律师行业规范及协会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以及编纂工作,负责对北京律师行业自律管理规章体系进行调研,为协会决策机构提供规章体系建设方面的咨询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凸显了协会对规则制定的重视程度。
从整个社会发展的层面来看,律师协会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引领或者说体现了社会治理的水平。对这个重要性,我理解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协会作为法律专业人员的自律组织,能否在法律框架内健康发展,对于整个社会治理是一个检验。如果一个法律界的专业社会团体不能健康运行,其他非法律专业的社会团体,让它们在法律框架内运行,可能就需要在制度上给予更多的关注。
其次,律师协会的发展和运行,能否遵守规则,是检验社会治理能力的一个重要窗口。律师群体是掌握法律专业技能的群体,规则意识理所应当高于社会的一般人群,在这个意义上,律师协会遵守规则的意识,可以说是社会规则意识的试金石。
最后,行业自律是一件关系行业发展的全局问题,在现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框架下,行业自身能否提出更高标准的自律准则,引领行业的发展,不仅关系到律师作用的发挥,更关系到律师这一群体的社会属性和社会功能定位,影响行业未来的发展空间。
律师协会在工作中,应重视规则先行,在配套国家改革措施的过程中,律师协会及时修改了《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这一纲领性文件,配套各项工作规则的修改;为提升行业自律水平,依据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在全国律协的规则体系框架内,制定了行业的各项行业自律准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授权的律师维权、律师交流、行业惩戒、行业培训、实习和实习考核、执业调处等领域均有完善的制度;同时在律师诚信建设、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建设等方面,也开始了在规则方面的有益探索。
在新时代的发展中,律师协会的地位和功能进一步发展和趋向复杂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判例,律师协会除了作为一般的社会团体身份外,在一定的法律授权情况下,也可以成为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责。因此,律师协会的身份将成为双重身份属性:行业自律组织和行政主体。在过往的经验中,律师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方面的规则体系已经基本完备。但是律师协会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这一行政主体身份的出现,对于律师协会的制度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同时,在律师监管领域,律师协会与司法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也在重新调整和定位中。从这一层面上看,律师协会的规则建设领域,仍然任重道远。我们需要更加密切地跟进时代的变化,加强理论研究和实践调研,在协会发展的规则制定领域,具有更强的前瞻性和预见性,充分发挥规则的引领作用,发挥北京市律师协会在律师行业发展中的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