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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沟通与构建和谐 2009年第5期  作者:王保根 华洋律师事务所

  心理学家虞积生教授说:沟通是获取信息的手段,是思想交流和情感分享的工具,是满足需求、维持心理平衡的重要因素,是减少冲突、改善人际关系的重要途径。
  人类社会不平衡便会发生历史朝代的更迭:自然界不平衡便会发生自然灾害;人的身体各种机能不平衡就会患病;人的心理不平衡便会造成异常心理。因此季羡林老先生如是说:和谐涉及哲学、宗教、美学和文化交流诸方面,最重要的是要处理好三个关系:(一)人与自然的关系;(二)人与人的关系,也就是社会关系;(三)个人内心思想,感情的平衡与不平衡的关系。讲和谐,不仅要讲人与人和谐,人与自然和谐,还要人内心和谐。如果这三种关系处理得当,人就幸福愉快,否则就会痛苦。
  沟通是实现平衡的重要方法,平衡是和谐的内核,构建和谐需要沟通,沟通能为和谐撑起一片蓝天。
  做律师越久,便越觉得构建和谐诉讼关系的重要,诉讼关系包括:律师和当事人的关系;几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当事人和法院、仲裁机关之间的关系,等等。
  和谐的诉讼关系,首先,应当符合法律规定、遵守法定程序。其次,应保证和促进律师和当事人之间的沟通,建立起彼此的信任;争取促进双方或几方当事人之间的沟通,消除隔阂和误会,争取实现共赢;让沟通架起和谐之桥。再次,要用合法的形式将沟通的成果固定下来,使和谐不掺杂隐患。
  2008年,笔者处理了一个析产继承的案件。甲、乙是同胞兄弟,其母于两年前去世,其父于一个月前去世,两位老人在北京近郊遗留一套院落,房子建得很好,且面临拆迁,甲、乙就该院落房屋如何分配产生巨大分歧,继而大打出手。甲找到律师事务所,由笔者代理案件。根据甲的说法,双方之间是无法调解的,于是笔者准备好证据,以乙为被告提起了诉讼。
  开庭时甲乙均到庭,开庭程序刚刚开始,乙便指着甲的鼻子破口大骂,甲也不甘示弱,法官当庭制止,但甲、乙情绪失控,只好休庭。几个星期后,甲和其女儿来到律师所,向笔者咨询下一步怎么办,咨询过程中笔者获悉,乙虽然和甲矛盾深刻,但乙一直对甲的女儿疼爱有加,根据这一情况,我进行了认真分析,制定了一套调解方案。
  笔者让甲的女儿将乙和甲约到甲、乙父母遗留的院落内,由笔者主持调解,其他人均不参加。那是一个天气阴沉的冬季午后,甲、乙如约而至,甲、乙的父亲一个月前去世时办丧事的痕迹随处可见,笔者居中而坐,甲、乙分坐在两旁,为避免甲、乙双方冲突致调解夭折,笔者首先声明,今天笔者来主持兄弟俩的调解,看似我们三个人在,但却有两个人关注本次调解,有两双眼睛时刻盯着二位,今天如果二位互相谩骂或大打出手或不遵守调解程序,伤害的不仅仅是我们三位,更重要的是伤害你们父母的在天之灵。语言的力量是强大的,环境的影响是震撼心扉的,甲、乙在笔者的主导下,一步步进入问题的实质,但确定房屋分配方案时,甲、乙又产生矛盾,但矛盾并未导致情绪的爆发,在笔者逐个沟通,而后又共同沟通的努力下,最后笔者开始书写分配协议,
  由于该套院落并没有人居住,所以也没有生炉火,笔者握笔的手因冻得有些僵硬而书写并不流畅,乙作为对方当事人,竟然将屋中其父亲去世前穿的羊皮大衣披在笔者身上,就在那一刻,笔者心中为之一颤,笔者相信这是乙对笔者调解工作认可的表现,甲对调解结果也非常满意,双方顺利地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由于离法庭较近,当天下午我们便来到法庭,法官很快便根据笔者出具的协议作好了调解书。
  案件结束了,笔者仍然在想,不经过这样的沟通,可能矛盾始终持续,和谐无从谈起。该案中乙曾经说,“上法庭,上哪儿我都不怕”,但乙怕“情”,在调解环境的作用下,在语言的感动下,哪怕矛盾如钢铁也要在感情的熔炉中熔化。在现实生活中,家庭内部、邻里之间、合同当事人之所以矛盾激化的一个重要因素是缺乏沟通、甚至不能沟通,因此如何剔除不利于沟通的障碍,实施沟通的技巧,便显得尤为重要。
  由此,也就引出下一个话题,沟通的形式和方法。
  沟通的形式有多种,如利用电话、电子邮件沟通,发律师函沟通,直接面对面沟通,请第三方介入沟通,等等。
  律师沟通的方法也很多,如说理法、环境影响法、第三方主持法等。但无论实施哪种方法,一定要充分考虑影响沟通结果的因素,如需要解决事件的情形,主持沟通者的地位、威望,沟通时的环境,参与沟通者对沟通的态度,等等。笔者理解,诉讼中的调解,实际是以法院的地位和权威参与调解,很多法官之所以调解成功的概率高,和法院的地位和权威有关,也和法官的调解技巧有关。
  德国社会学家海德谈到的三角平衡理论,就是在人际关系中如何利用第三方的肯定或否定,来实现人际关系的平衡,达到关系的和谐。律师在促进当事人沟通时,完全可以利用第三方的影响,来实现利益的均衡,关系的和谐,当然利用第三方应当合法,还要恰到好处。
  诉讼是正义的最后关口,其实在诉前,如果律师参与其中,且正确地促进当事人沟通,也有可能化干戈为玉帛。其实,律师为了收取高额代理费而挑词架讼,结果将是社会对整个律师群体评价的降低,每个律师都将会因此受到不好的影响,律师要做的不应是挑词架讼,而应是促进沟通,构建和谐。
  沟通之于和谐,就如同水之于生命,和谐之于沟通,便如同春天之于和风了,人类文明的基石应当是和谐,和谐的今天,应当有律师用沟通架起的一座座和谐之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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