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融创新概述
(一)金融创新的概念
金融创新的含义,目前国内外尚无统一的解释:但就其内涵来说,总括起来无外乎两个层面。从宏观上来看,整个货币金融体系的发展史就可以看作是金融创新的发展史,金融技术的创新、金融市场的创新、金融服务及产品的创新、金融组织管理方式的创新等各个方面的历次变革,都可以视为金融创新的组成部分;从微观角度来说,金融创新则主要指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的创新,即通过创造新的金融工具、设计新的金融产品来进行信用、风险、流动性、股权方面的调整,以达到规避风险、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目的。
(二)金融创新的必要性
1.金融创新是提高中国金融业竞争力的核心途径。在我国,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长期存在市场定位落后、金融产品单一、金融服务缺乏竞争力等问题。在加入WTO后,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逐步开放,在充分享受当代金融国际化利益的同时,我国金融业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在面对外资银行丰富的金融产品、全能的金融服务时,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面临巨大的竞争压力。而金融创新作为为客户规避风险、实现利润的重要手段,是我国各金融机构丰富其金融产品、提高其自身竞争力的重要途径。
2.金融业作为高风险行业,对风险的规避是其获得利润、避免亏损,实现长期、稳定生存发展的内在要求。而金融创新作为规避风险的最为有效的方式,是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从而提高金融体系活力的必要手段。
3.金融机构是经济发展中最主要的融资通道,金融创新作为金融机构开拓贷款业务的主要手段,也是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
二、面对机遇:律师参与金融创新的必然性
(一)从律师对金融创新的作用看,律师的服务是金融创新活动健康、安全、合法运转的必要法律保障
作为一种全新的金融工具或金融产品,由于其创新性,不可避免地会面对立法的滞后,即在现有法律体系中,往往找不到可以参照的规定,而由律师从金融机构的角度对创新的金融产品进行的研究和论证,为其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出具相应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建议,是金融机构在最大程度上规避法律风险的最现实可行的方法。
目前,我国严格划分行业的金融体制已受到质疑,迫于国外全能银行的竞争压力,混业经营、开发跨行业的金融创新产品是必然趋势。因此,以混合业务形式出现的金融创新,往往涉及多行业、多领域的法律问题。当这种跨行业的业务品种或经营机构呼之欲出时,它们最需要的就是法律专业人员为之寻找适当的法律定位,使立法与现实的冲突得到化解。而律师作为既有法律专业知识又对社会经济相关领域有着深入理解的群体,无疑是最佳选择。
另外,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使我们看到,金融衍生品等金融创新产品可以用来规避风险,但在运用及监管不利时,反而会助长金融风险。因此,如何对金融创新进行有力的监管,防范金融风险,保护金融体系的安全就成为摆在金融主管部门面前的重要课题。而由律师从法律专业角度对金融创新产品的设计、实施方式的合法性及法律风险进行论证,对其实施的流程、结果以法律意见的形式进行审查与监控,以确保金融创新的合法性并防范金融风险,将会作为一条行之有效的途径越来越多地受到相关部门的重视。
(二)从律师自身的角度看,金融创新是其拓展业务领域,提高业务品质,实现个人经济价值与社会价值的良好机遇
目前,我国的律师行业竞争激烈,但最主要的竞争都集中在普通民事诉讼等低端业务领域。这一方面是由于诉讼领域的机会众多,介入较为简单,另一方面则是由于大量高端业务长期被一些规模大、专业化程度高、人员经验丰富的律师所掌握,其他人很难进入。金融创新产品由于其创新性原因,既没有成文的法律可以适用,也没有在先的经验可以参考。这就在一定意义上把大家放在了同一起跑线上,因此,任何一个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无论其进入这一领域的先后,只要其精法律、通金融、懂市场,具备全面的综合素质,都有可能在这场竞争中脱颖而出,一举进入或在原有基础上做大做强。可以说,金融创新是有此志向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进入高端业务领域、提升自身业务素质的难得机遇。
另外,金融创新领域的业务,由于其巨大的现金流量和涉及利益的广泛性,通常能带给相关服务人员高额的经济回报,使其社会地位和生活品质得到显著提升,为从业律师带来巨大的自信心和行动力,从而推动其在事业上的更高定位与追求。
现代社会飞速发展,虽然金融危机为经济全球化带来了短时的停滞甚至是倒退,但是从长期的发展趋势看,经济的全球化趋势不可挡,而金融的全球化作为经济全球化的先锋,其创新性可以说代表了国际经济发展的趋势,是国际交流与合作的最前沿。因此,对于有志进入国际市场、参与国际业务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来说,金融创新业务无疑是最好的踏板和切入口。
三、直面挑战:打开通往金融创新业务的大门
金融创新为律师带来的不仅是历史的机遇,更是时代的挑战。中国律师群体本身还存在着诸多不足,很多律师受到其限制,被挡在了金融创新业务的门外。如何直面挑战,走入金融创新业务领域的大门,是一个值得认真思考的问题
1.突破陈旧观念,拿出进入新领域的勇气与魄力
有不少律师从内心里固执地认为,“诉讼’才是律师的主要业务,凡涉足与诉讼无关的业务,都可以算是“不务正业”。也许他们对于法律顾问与公司的风险管理业务还能勉强接受,但对于诸如“股指期货”、“远期利率协议”、“金融衍生品交易”等金融创新业务,在其看来就根本与律师业务毫无关系。有些律师,在某些时候出于对相关领域从业律师的羡慕,有过切入相关金融业务的想法,但对于不得不放弃部分诉讼业务,以便投入更多的时间与精力研究有关知识,却缺乏足够的魄力或干脆从内心感到排斥与拒绝。还有一部分律师,严重缺乏自信,根本不相信自己有能力从头开始,进入全新的领域,拓展出全新的空间。在这种情况下,不管金融创新带来的业务空间多么广阔,发展前景多么光明,都不可能为他们带来实质性的影响,他们对自己的定位,永远只能是一个局外人。因此,作为一个志存高远的知识经济时代的律师,突破旧有观念的束缚,拿出进入新领域的勇气与魄力,无疑是成功介入金融创新法律业务的必要基础。
2.不断强化对新知识的学习能力,潜心研究金融专业知识
由于我国的特殊体制及历史因素的影响,我国的金融体系在经营结构、体制、理念及业务范围方面均具有独一无二的特殊性。因此,在对其进行改革与创新时所面临的各种全新的问题,包括法律问题在内,没有任何一个人是天然的专家。对金融知识的学习,对国内外金融体制相关理论、实践的研究,对于国内相关改革的经验、教训的借鉴,是开展业务的前提,也是从事业务过程中始终不能放松的自我充实的必要环节。金融创新业务的专业性要求律师,不仅要精通法律还要精通金融,不仅要精通金融理论还要深刻了解国情,不仅要了解本土的国情还要熟练掌握国际市场中相关金融法律事务的运作方法及其背景。这对律师自身的专业知识及对新知识的学习能力有着极高的要求,无法适应这种要求的律师,是无法真正走入这个领域的,也不可能在这个领域中获得真正的成功。可见,在实践工作中,始终保持自己对新知识的渴求和热情,不断强化自身的学习能力,充实自己的金融专业知识,是成为成功的金融创新业务律师的前提。
3.培养敏锐的市场洞察力,提高自身的服务意识与服务能力
有些律师在费尽心力切入金融创新业务领域后,却总是感觉到业务不足,可做的事情似乎很少。这其实是因为他们总是把眼光盯在律师旧有业务的某些点上,如尽职调查、拟定合约、文本的审核与修订,等等,却没有看到,法律服务可以是一个全程、一个整体,可以是一种从总括性的法律可行性论证到细节性的合同条款修订的综合性的服务体系。这种对全局服务意识、业务创新能力的缺乏,是律师在金融创新业务领域开拓市场、拓宽生存空间的大敌。金融创新本身作为全新的事物,通常都没有成文的法律规范相配套,甚至没有先例可循,它所需要的法律服务和旧有法律服务完全不同,是一种需要律师从宏观的国家政策导向、法律体系架构,到微观的金融创新产品程序设计、条款修订等全方位的法律辅助,这种法律方面的辅助需要有很强的预见性和风险防范意识。因此,在金融创新中,律师应该是一个法律从业者中的金融专家、金融从业者中的法律专家,需要以自己敏锐的洞察力捕捉金融创新业务领域的先机与服务点,研究市场对相关法律服务的需求,主动地亮出自身的优势,告诉客户你知道他需要什么,你能为他的金融创新产品做什么,而不是被动地等待委托人上门。这种“法律服务提供者”的市场洞察力与服务意识,是现代律师迅速打开市场、拓展自己生存空间的必备条件。
4.提升自己的市场拓展与运作能力
缺乏市场运作能力与意识是现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普遍问题,在金融创新业务领域尤其如此,这对于金融创新业务的拓展将会造成很大的障碍。在金融业务领域,从业人员的高层次、高学历、高素质以及多元的文化背景决定了在这一领域的市场拓展,绝不是简单的上门推销律师服务,给潜在客户发发传真,或是在某本杂志上登一篇夸夸其谈的文章赞颂自己的“丰功伟绩”这些初级的营销手段。在这一领域的市场营销,应该是一种对律师个人及律师事务所的形象的整体打造与运作,这种打造应该是以更加高端的手段,针对目标客户进行的,应该力求达到用潜移默化的方式将最专业的形象传达出去的效果,这样才能真正打动对方,才能真正树立起一种可信赖的金融法律专家形象。这个过程既包括市场策略的应用,也包括社会关系网络的经营,二者缺一不可。
5.加强对金融创新业务的风险预期
金融创新是一个高风险的业务领域,由于通常都没有成文的法律可以适用,甚至没有相似的先例可以参照,一切都只能是“摸着石头过河”,因此,金融创新的风险常常超过事前的预期。同时,金融业务的资金流量的巨大与涉及利益的广泛性,还会加大这种风险的波及面。因此,律师在从事相关业务时,对于其风险必须有充足的预见,对所涉及的因素及利益必须充分考虑,加强对金融创新业务的风险预期,对于所出具的法律意见和论证报告必须十分谨慎,这是金融创新业务律师迈向成功的必要保障。否则,一旦风险发生,律师作为业务参与的第一线主体,必然受到波及,甚至付出沉重代价。
四、结语
金融创新作为我国金融业发展的前沿性领域,为我国律师行业带来了机遇,也带来了挑战。目前,为克服金融危机的影响,实现社会经济的持续平稳发展,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利好政策支持金融与资本市场的高速增长,如创业板出台、IPO重启、与英国达成的互相批准对方企业在国内上市的协议,都已经为外资直接进入中国资本市场打开了缺口。随着资本市场的进一步放开,金融业与金融创新必将进入一轮新的发展高峰,在这飞速发展的广阔领域,律师行业必将大有可为,也必将大有所为。“狭路相逢,勇者胜”,谁能以敏锐的眼光、非凡的魄力抓住这一历史机遇,迎接时代的挑战,谁就能在事业的道路上乘风破浪,脱颖而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