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完善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选举制度,规范第八次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根据《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的相关规定,协会制定了《第八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
选举办法由制定依据、代表条件、选举原则、工作机构、选举形式、选区划分、选举组织、当选、禁止行为、代表资格的中止或撤销以及生效条款等部分共计31条组成,参考了协会以往换届时代表选举的具体做法,借鉴了相关部门成文的选举规定,并广泛征求和吸收了会员意见,基本上覆盖了代表选举工作的各个环节。
近年来,北京执业律师人数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协会面临着逐步扩大代表性的需求,但同时,根据协会《章程》的规定,代表大会的职权得到了强化和扩充,特别是今后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及预算方案都要由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对于代表大会的决策效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办法》将代表比例设定为80名会员产生1名代表,既扩大了代表名额,又使代表总额的增长有所控制,也将为代表大会的组织及决策效率的提高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
由于选举工作机构在选举工作中承担着重要的职责,《办法》特别规定了协会及选区两个层面选举工作机构的组成及职责。北京市律师协会成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在北京市司法局的监督、指导下,负责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各选区成立选举委员会,在区(县)司法局的监督、指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选区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为了增加选举工作的透明度,《办法》还规定选区选举委员会应吸收部分会员代表参加,同时规定了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成为代表候选人,确保了选举的公正性。为了明确选区选举委员会在选举具体组织工作中的作用,《办法》详细列举了选区选举委员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公布选举日期、组织产生候选人、组织投票选举、报告选举结果以及办理代表选举中的其他事项等6项职责,为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有效的组织保障。
为了使选举办法更好地反映和体现会员意志,在经过会长会议充分讨论的基础上,2008年12月10日至11日,协会分别召开了四个座谈会,专门就《办法》听取了理事、监事、律师代表以及区(县)司法局负责同志的意见。此后,秘书处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并于12月12日提交理事会第16次会议进行了讨论,随后,根据部分理事、监事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了新的征求意见稿。12月16日,协会又选择了30余家不同规模的律师事务所召开了两个律师座谈会,20余名来自于大中小所的资深或青年律师发表了中肯的意见。2009年1月8日,会长会议就前一阶段征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梳理和研究,并于1月10日再次征求了区(县)司法局的意见;此后,秘书处再次进行了修改,形成了的新的草案稿。
新的草案稿吸收了会员提出的一些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包括扩大了代表的名额,增加了代表条件中本人自愿的条款,明确了协会选举工作委员会及选区选举委员会的组成及职责,将选举形式确定为差额,并设定了差额比例,在选举小组划分中强调了中小所的利益,规范了候选人提名的程序、正式候选人名单的确认程序以及选举的方式和程序,细化了当选的条件,界定了选举的禁止行为,对代表资格的自行中止及撤销进行了区分等等,基本上覆盖了大家反映较为集中的问题。
2009年1月13日,《第八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办法(草案)》向全市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