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迎接中国加入WTO的挑战,使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在国民经济发展中更好地发挥作用,2000年1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了“专利政策及专利战略培训考察团”赴美考察。笔者有幸随团走访了美国专利商标局、Intel公司、思科(CISCO)公司、AFFYMERIX公司(基因芯片公司)及A&B公司(基因技术公司)的知识产权部,先后就美国专利申请程序、商标注册程序、美国高科技企业对知识产权的运用和管理、国际网络发展与知识产权保护、美国政府对先进技术的推动作用及政策导向、专利及商标侵权诉讼等情况进行了考察,并与美国政府的有关部门、知识产权专业律师事务所、部分企业进行了交流座谈。作为一名专业律师,笔者对美国知识产权立法与司法体系有了大体的了解。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根据宪法的规定,联邦和各州在立法和司法方面均有不同的权力范围。在知识产权法中,专利法属于联邦法体系,立法机关是国会,各州没有专利法。专利司法机关是三级联邦法院。而商标法和版权法都不属联邦法系统,即联邦法中对商标和版权有规定,各州也有自己的商标法和版权法,商标和版权纠纷如果不是跨州纠纷,由州的各级法院审理,如果是跨州纠纷或国际纠纷(符合多级管辖的),一般在各级联邦法院审理。基于专利法的特殊性,这里主要谈谈专利立法与司法体系。
一、专利立法体系
美国在建国之初即十分重视技术进步的重要性,在开国宪法中明确规定国会有权鼓励和发展科学及有用的技术,有权保护发明者的利益。这成为专利法的立法渊源。
作为英美法系的国家,美国在专利方面却比较注重成文立法。在宪法有关专利条款的指引下,国会制定了专门的专利法案。美国现在应用的专利法基本上是1953年国会通过的专利法案。2000年国会新通过的进一步保护专利权人利益法案已在11月份开始施行。
此外,美国专利商标局负责制定专利法的实施条例,即专利法的实施细则。为了充分表达民意,并提高条例的可操作性,专利商标局在制定或修改专利法实施条例时,通常将修改方案向公众公开。现在主要通过网上公开的方式向公众、发明者及企业广泛收集意见、建议。
二、专利司法
1.管辖:专利案件的司法审判机关是三级联邦法院,州的各级法院不受理专利案件。①全美共有近百个联邦的地区初审法院负责专利案件的一审,每年受理几千件专利初审案;②设在华盛顿的联邦巡回法院(CAFC)一般是专利案件的二审法院。对各地的联邦初审法院判决不服的二审专利案件,均由CAFC一家法院管辖,其他11家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无权受理;③对CAFC判决不服的,可以再次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但联邦最高法院不对具体案件做具体判决,大法官只签发原则性的判辞,再由CAFC根据这一有约束力的判辞做出专利是否有效,行为是否侵权及侵权赔偿额的具体裁决。最高法院每年只选择一、两个专利案件听审,所以从理论上讲,专利案件可以有两次上诉机会,但实际上对绝大多数专利案件而言,处在核心位置的法院是CAFC。因而CAFC又被专业人士称为“专利终审法院”。
2.申请人不服专利商标局不授予专利权决定的,可以先行向专利复审委员会内的专利“法官”申请评判。当专利“法官”同意专利审查员的意见,也认为不应授予专利时,当事人如果仍想争辩,争取专利的话,只能采取诉讼手段。
这时,申请人可以采取前述第一种方式即选择联邦的地区初审法院做一审法院,仍享有理论上的两次上诉机会(第一次上诉到CAFC,第二次上诉到最高法院)。还可以采用另外的方式,即直接选择CAFC做初审法院,最高法院做二审法院。如果采用第二种方式,申请人(原告)提交给CAFC的证据材料不能超过其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争辩中提交的材料,CAFC作为初审法院拒绝接受新证据。
3.关于国际贸易委员会
美国的国际贸易委员会(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以下简称ITC),在专利方面的主要作用在于保护美国的本土利益,阻止海外侵权产品入关。
应美国专利权人的要求,ITC如果审查判定某一外国进口产品对美国的专利构成侵权,它就会向海关签发命令,暂扣货物(仓储费由货主或承运人支付),以阻止有侵权嫌疑的产品入关,海关有义务执行该命令。ITC会通知双方到联邦巡回法院解决侵权争议,上诉法院是联邦最高法院。
虽然ITC及海关的行政介入不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只有联邦法院才有裁决侵权与否及赔偿数额的权力,但专利诉讼的法律费用(主要是律师费用)昂贵、耗时费力,小标的额的海外货主一般会放弃诉讼,也就是放弃被扣货物的所有权。而那些看重美国市场,认为潜在商业利益远高于律师费,又对非侵权性较有把握的货主,也许会选择到法庭讨个公道。
总之,行使专利案件审判权的是三级联邦法院,专利复审委员会及ITC、海关的介入不能影响司法权。
三、专利诉讼案另有一些特色
1.专利纠纷案经常会产生两个诉,即侵权之诉与专利无效之诉。侵权之诉中的被告当认为原告的专利存在某种缺陷(实体上或程序上)时,往往以攻为守,反过来诉原告专利权无效。在美国,这两个诉讼虽然单独进行,但会在同一法庭、同一法官手中解决。
2.陪审团的作用:陪审团成员的候选人随机确定,来自社会各个阶层与行业,大部分人不具备专业技术背景。原、被告双方的代理律师可以通过询问,了解其道德、法律倾向和专业背景后,确定其是否会有利于己方,最后选择确定陪审团。诉讼中由法官向陪审团解释专利法的有关规定,指导陪审团怎样运用法律判断专利是否无效或另一方是否侵权,赔偿额也由陪审团判定。
3.选择律师的重要性:由于不具备充分专业技术背景的陪审团在专利诉讼中起决定作用,专利律师能否在庭上将技术专业术语、专利理论结合专利法的规定,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陪审员充分阐述己方的观点,引导其做出有利于己方的判断,就变得非常重要,这不仅需要律师具有专利法学、理工学、心理学、社会学等知识背景,还需要有非常娴熟的出庭经验和应变能力。选择一个适当的律师是胜诉的保障。
4.关于诉讼证据:法庭上最易被采信的证据就是在专利申请过程中的“所说”与“所写”。“所说”即与专利审查员正式会晤的记录,“所写”即递交的申请文件。法庭上最忌讳出示与申请过程中“所说”、“所写”有冲突的证据,这将极可能导致对出证方的严重不利。
5.庭外和解:由于成本昂贵,所以“诉讼”对当事人来说并非是最好的解决纠纷之道,大多数专利案会出现庭外和解的结果。法庭上的争辩已经为和解提供了基础,当事人对诉讼地位有了相当的了解后,和解的可能性也将增大。
6.关于专利许可纠纷:在美国,专利许可属于一种贸易方式,专利许可纠纷属于纯粹的合约纠纷,按照普通的合同纠纷处理,不属于专利案件,也就不适用专利诉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