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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余秋雨诉某出版社著作权纠纷案说起——试析新《著作权法》第48条的赔偿原则和适用 2002年第6期  作者:正大律师事务所 孙如岐

  为适应我国加入WTO的需要,加强对国内著作权的保护,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新修改的《著作权法》与原《著作权法》有很大不同,其中新《著作权法》第48条是新增加的,即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第一款)。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第二款)。
  笔者曾参加余秋雨诉某出版社著作权纠纷一案,担任某出版方的诉讼代理人。通过代理本案的诉讼工作,对新《著作权法》第48条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有较深的感触。
  前一段时间曾被媒体关注的名人余秋雨诉某出版社著作权纠纷一案已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完结。原告在起诉书中共提出五项诉讼请求,其中一项是“判令被告赔偿由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计人民币20万元”。某出版社对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不持异议,但对此项诉讼请求表示不同意,并提出针对性辩解。主张赔偿要依法,赔偿数额要有法律依据。经过法庭调查后,双方争议的焦点和法庭确定的辩论重点就在于此。在这个重点问题上,如何适用现行《著作权法》来确定原告的实际损失,作为某出版社的诉讼代理人,代理本案的工作重点也落实在此,以切实地支持委托人赔偿要依法的抗辩主张。笔者认为,如何确定原告因被告侵权行为遭受到的损失,即实际损失,应从新《著作权法》第48条寻找根据。从第48条的立法含义和条款内容的逻辑上分析,可以看出在确定赔偿数额上是按梯子形结构推进的,即实际损失能够计算清楚的,直接确定赔偿数额;实际损失难以计算清楚的,可以按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来确定赔偿数额;如果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只能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结合本案事实,原告的实际损失是可以计算出来的。著作权纠纷案件,作者的获得报酬权受到侵害,司法实践中常适用国家版权制定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国权(1999)8号)来确定作者的实际损失,该规定第六条规定:“基本稿酬标准,原创作品千字30~100元。”第13条规定:“图书出版者出版作品,没有与著作权人签订书面合同,与著作权人发生争议的,应按本规定第六条付酬标准的上限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以上两个条款的明确规定可以清楚地计算出原告的实际损失到底是多少。庭审中,法庭认定原告受到侵权的作品的字数是24000字,按千字最高额100元标准,得出的赔偿数额是2400元,即为原告实际损失额。
  可见适用第48条的第一层次解决方法,原告的实际损失是能够确定的,无需用后层次的计算损失的方式(非法所得或50万元以下)来确定赔偿数额。笔者的这个代理意见也得到法庭的认可。从判决结果可以看出,原告要求索赔20万元,最终只赔偿原告8400元(2400元×3.5倍)。在确定8400元赔偿额时,法院也是按照第48条从第一层次解决方式入手,首先计算原告实际损失,而未采用后层次的方法来确定损失,说明在确定原告的赔偿数额问题上,笔者代理思路和法院判决原告的损失在观点上是一致的,恰当地平衡了双方当事人一方坚持要赔偿,另一方坚持赔偿要合法的利益关系。
  综上所述,新修改的《著作权法》较原《著作权法》在赔偿著作权人的损失问题上增加了第48条,提出实际损失这一法律新概念,给作者与出版社之间如何解决赔偿问题提供了可操作的法律依据。同时也给律师承办著作权纠纷案件提供了明细的思路。
  看来律师承办诉讼业务,理解法律条文的含义及如何准确适用法律条文是律师提高业务水平、办理诉讼案件不可或缺的职业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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