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大相关政策扶持力度
在调研过程中,受访者向我们表达了北京律所对进一步走向国际舞台,投入“一带一路”建设的热情和信心,这不仅得益于律所自身发展规模的壮大和发展战略的推进,也得益于国家支持企业对外投资的政策措施、支持律所跨境经营和沟通交流的相关举措。依托首都的科技、文化、金融、人才等综合优势,北京律所在“一带一路”框架下起到了跨境发展排头兵的作用,率先积累了“走出去”的成功经验,也率先体会到“走出去”面临的困难和挑战。从外部环境来说,外汇和税收影响着北京律所跨境发展策略制定和成功经营的主要困难。面对境外激烈的法律服务市场竞争,北京律所不仅期待抓住中国企业境外发展的机遇,赢得与中国法律制度相关案例的商业机会,也期待与境外的当地律所在平等、开放的竞争格局下得到更多客户的信任。“走出去”是北京律所境外发展的第一步,而“走得远”“站得高”则需要在税收和外汇角度获得更为直接的政策支持,结合深度专访和国内相关政策制度研究,我们围绕北京律所最高关注的税务和外汇方面提出相关支持政策的建议:
(一)税务方面
1.现状与问题
尽管国家制定出台了一系列针对一般企业“走出去”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外国税收抵免”等,但目前专门针对律所或者律师“走出去”的税收政策还比较少。法律服务的业务模式与一般企业有所不同:律所“走出去”目前一般通过合作联营或者签订联盟协议等比较松散的方式,与境外律师事务所形成战略合作关系,互相推介业务、共享品牌等,财务一般分开核算。在对外投资设立分所方面,律师事务所和其他企业的地位不同,在如何适应相关规定方面是个特例。除此之外,律所涉外业务活动中目前主要遇到的问题还包括:对外索汇涉及10 % 的税,形成事实上的双重征税;会计列支不合理,人员交互往来支出不能列入;退税流程不明确等。
2.实务指引
(1)重复征税问题
以中国律所和国内客户在境内签订业务合同并将部分业务分包给境外合作律所为例,从企业所得税角度,分包出去的业务支付的费用属于支付给外方的服务费,这笔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在境外分所的层面上,如果境外律师在境外提供服务,不在中国境内形成机构场所或者常设机构,则境外分所的服务费在中国也无需缴纳所得税。从增值税的角度来说,中国律所是总包商,按照从客户收取的服务费开具发票,计算销项税。支付给境外的费用是向境外律所采购服务,相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从法律层面上来说,重复征税的问题是可以解决的。
(2)境外人员交流费用的扣除问题
理论上来说,只要有合理的票据,并且是和正常生产经营相关的活动,在扣除限额内都是可以税前扣除的。在当前对律所的征税方式改为查账征收的背景下,律所应注意加强成本、费用的归集和票据管理,除正常发票外,还需要其他一些支持性证据,如招待人员明细、会议议程、人员签到单等。
(3)退税问题
按照国家政策,服务出口可以享受免增值税待遇。按照目前增值税法规的要求,享受免增值税待遇的出口咨询服务要求是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服务。对于“向境外单位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各地税务机关理解可能不同。有的税务机关可能会看两点,一是接受服务单位的股东是否是中资企业。比如接受服务、支付服务费的是一家香港公司,这家香港公司是一家国企的子公司,这种情况下就不能免税,因为税务机关认为律所实际上是在为一家内地客户提供服务。二是要求证明提供的服务跟中国完全无关。比如律师事务所为一家境外客户的境外收购项目提供服务,税务机关可能倾向于允许适用免增值税待遇。但如果律师事务所为一家境外客户就收购一家中国境内公司提供服务,税务机关可能倾向于认为这个服务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服务,不能免增值税。这样实践中就可能使服务出口免税的适用范围较为狭窄。
与税务部门的积极沟通、了解政策的具体适用是解决问题的关键。这就要求律所的财务人员提高专业水平,在面对税务问题时能够积极主动地和税务机关沟通,在符合税法要求的前提下争取权益。
3.政策需求
针对律所的特殊业务形式,更为合理的会计制度和税制是律所的共同呼吁。律所“走出去”在税务方面的政策需求主要包括:对中国律师事务所境外分支机构的业务收入数额抵扣该律师事务所在境内的应纳税所得额并给予税收优惠;涉外律师人才境外培养的相关培训费用允许税前扣除;在出现大环境回落的局面时,希望得到税收方面的优惠扶持,以保证中国律师事务所在当地生存,等等。
(二)外汇方面
1.现状与问题
外汇管制对开设和运营境外机构影响较大。在对外投资设立分所方面,律师事务所和其他企业的地位不同,在如何适应相关规定方面是个特例。此前通过在发改委备案、完成外管局的审批,流程繁琐、耗时较长。境外机构初设时没有盈利,支付房租、装修费用等都需要国内律所支持,而外汇管制导致资金无正当汇出途径。外汇管制对涉外法律服务收付费影响也较大,尤其是中国律所作总包时,从客户处收取费用后,无法及时汇出给境外合作律所。另外,“走出去”项目还面临汇率方面的问题。
2.实务指引
根据司法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做好律师事务所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
(司法通 [ 2020 ] 29 号)规定,律师事务所设立境外分支机构,在按照《律师事务所境外分支机构备案管理规定》办理备案时,应根据实际需要向司法行政机关申报境外分支机构投资总额、境内方出资比例、境内方出资总额、出资币种等。律师事务所通过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后,凭备案回执及相关外汇管理法规规定的材料,在所在地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律师事务所完成外汇登记后可依法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或境外资本变动收入汇回及结汇。律师事务所境外投资经营收益汇回,可保留在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直接结汇。
3.政策需求
建议外汇管理部门提供换汇审批、换汇额度、外汇汇出等方面的优惠和支持。在办理流程上,也需要进一步优化,例如在分所设立前,主管部门要求资金必须汇到分所账户上,但分所的账户尚未开通,这就导致在分所账户开设前的一段时间内外汇问题无法解决。此外,很多情况下案件由境外分所开立,但是法律服务主要由国内团队来提供,涉及分配境内部分服务费时,外汇制度不支持境外办公室直接向境内支付,而是要求必须由客户直接向境内账户支付。这些情况都需要相关政策的明确与支持。
二、加强人才培养和拓宽人才引进渠道
涉外法律服务人才的培养和吸纳,境内外法律专家的交流和互动,境外业务机会的拓展和把握,都是北京律所“走出去”的发力点。为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决策部署,加强涉外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培养储备一批通晓国际规则、具有世界眼光和国际视野的高素质涉外律师人才,更好地为“一带一路”建设等国家重大发展战略、为中国企业和公民“走出去”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司法部建立了全国涉外律师人才库,形成了《全国千名涉外律师人才名单》,供律所开展业务时参考。该名单亦可通过司法部全国千名涉外律师人才查询系统查询(http://www.bcisz.org/plug/lawyerquery/)。北京市律师协会最新发布了《关于扩充北京市律师协会涉外律师人才库的通知》(2020年6月5日),旨在进一步健全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储备机制,充实北京市涉外律师人才队伍,提升北京市涉外法律服务水准和国际影响力。人才库在为律协开展相关工作服务的同时,更能够为律所“走出去”的人才建设提供参考。
目前,司法部有序推进涉外律师领军人才数据库建设,设置财政专项经费,用于支持中华全国律协组织的涉外法律领军人才培养计划。该数据库内容会及时更新,入库的律师主要是各省市司法厅局和地方律协推荐的符合条件的精英律师,考评参考相关律师的教育文化背景、英语语言能力,对相关涉外法律的熟悉和运用程度,以及相关工作经验等。2017 年到2022 年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将培训一支通晓国际规则、具有世界眼光和国际视野的高素质涉外法律服务队伍,主要从事国际投资和并购、反倾销、反垄断、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保护,以及国际商事仲裁等领域的法律服务。
除此之外,北京市律师协会分别与中国法学会、北京外国语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美法律交流基金会等合作举办了“扬帆计划”。该项目加强了北京律师涉外法律服务队伍建设、提高了北京律师涉外法律服务能力,培养了一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法律事务和国际竞争的涉外法律人才。
随着中国和东盟在贸易、投资、旅游、教育和文化领域的合作,部分律所与新加坡、柬埔寨、缅甸、老挝、马来西亚等国家的律所机构建立了实质稳定的合作伙伴关系,除了英语国家之外,主要在东盟国家设立分支机构。除了英语、俄语、日语、法语等大语种之外,通晓小语种的涉外人才匮乏,希望相关主管部门能够在小语种人才培训计划、相关培训费用等方面给予一定支持。同时,在世界发展的新形势下,针对特定业务领域,例如在美国出口管制以及全球合规等领域,建议主管部门、高校和律师事务所共同开展相关的人才培养项目,投入更多资源培养涉外法律服务人才。
另外,律所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在招聘本地律师方面,往往需要事先在国内建立联系,例如通过聘请其来中国为“走出去”的企业提供服务。但是在律所聘请外籍律师方面,目前的政策对律所的限制较多,如外国法律顾问数量与本所专业律师数量占比、开展工作的试点城市、签证政策等。这些政策不利于律所与境外律师建立联系、为境外机构作出人员储备。同时,目前国内律所无法正式聘用外国执业律师,不利于涉外人才交流,限制了涉外律所的人员储备。此外,目前对于外国人担任中国法律顾问的条件也比较苛刻。一些长期在中国学习和工作的外国人有能力担任中国法律顾问,但现行政策却将这部分人排除在外。适时放开部分对外籍律师在国内的执业限制,可以推动中国律所的涉外法律人才储备。
最后,除了我们自己培养涉外法律人才之外,很多中国留学生毕业之后会选择留在当地。除了可以提供法律服务之外,他们还有一个重要的角色是利用语言优势协助中国在当地的管理人员与外国人进行沟通。此外,一部分人留学之后在当地外国律所工作多年,具有非常丰富的经验,这些当地人才如果能够跟中国律所合作为中国企业“走出去”提供服务,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中国律所涉外法律水平,是中国律所在当地分支机构的重要人才来源。但是目前由于在中国法律业务方面没有对这部分人的资格认定,其在中国律所管理模式下也没有归属感,导致他们在中国律所境外机构的参与度不高。如何增强中国在境外的法律人才进入当地中国律所分支机构的工作意愿,把这部分人引入到中国涉外法律服务队伍中来,是值得研究的课题。
三、建立长效沟通机制
为促进“走出去”建设,引导企业平稳有序开展对外投资合作,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商务部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司联合中国驻各国(地区)使领馆合作编写了2019 版《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对原有数据、信息及政策法规进行了全面更新,涵盖了172 个国家和地区。《指南》对各国投资环境作出详细而全面的介绍,内容涵盖各国市场环境、外国投资相关制度及政策、投资相关手续等方面,对企业投资合作业务时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了客观介绍,并针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给予提示。《指南》着力研判和防范化解各类风险,提升企业“走出去”的能力和海外经营水平,有效抗击海外各类风险,促进对外投资合作不断向高质量发展迈进。
在信息平台建设方面,商务部作为企业“走出去” 的牵头部门,建立了“走出去”公共服务平台,包含服务“一带一路”、推进国际产能合作、境外经贸合作区、投资合作促进、统计数据、政策法规及业务指南、企业名录、在线办事、境外安全风险防范等十个板块。大多数板块内容为实时更新,例如申报、核准、备案事项、对外投资数据统计等。“走出去”公共服务平台既有管理功能,同时更兼备服务的功能,是对企业“走出去”起到“百事通”功能的全过程服务,能够满足经济主体在信息咨询、信息共享、政策咨询、项目对接方面的需求。
在机构建设方面,2018 年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正式成立。国际商事法庭是“一带一路”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法院服务和保障“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司法创新。国际商事法庭对于中国企业境外投资,尤其是在“一带一路”沿线的投资项目所产生的争议解决将产生重大影响。人民法院积极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为助推中国营商环境全球排名跃升做了大量工作。国际商事法庭成立以来,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创新制度、优化机制;建立“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解决平台;努力实现公正、高效、便利、快捷且低成本地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目标。截至目前,国际商事法庭已经受理了13 起国际商事案件,涉及产品责任、委托合同、公司盈余分配、股东资格确认、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等类型。企业境外投资决策者与参与者、管理者以及相关法律服务机构可以持续关注国际商事法庭最新动态、审判案例及研究文件。
随着律所“走出去”需求的提升,律所与国家相关部门、组织的业务沟通、问题解决渠道有待明确,境外经营也离不开国家层面的沟通,境外法律业务相关的长效沟通机制呼声很高。借由沟通机制,律所可以向行政主管部门反馈在境外设立机构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及各个国家对我国的具体建议。长效沟通机制的作用可能体现在以下方面:就律师事务所境外机构的管理、收费、人才评价等问题定期进行沟通;在特殊时期,就国外发生的针对中国企业的诉讼案件提供相应建议,例如是否应诉、应诉方式、应诉地域,财产权以及人身权的保护以及企业利益维护、宣传口径等;通过定期交流来发现律所境外运营中存在的其他问题。除此之外,国家相关部门与国外对接部门的良好沟通,也将对指导律所境外工作、协助企业维权发挥重要作用。此前,商务部、外交部、中国驻某国大使馆帮助中国企业维权,路径不清晰,从联邦政府到州政府对中国企业维权推进非常低效,这也是中国企业“走出去”之后遇到的典型问题。有鉴于此,国家层面的沟通工作,尤其对于“一带一路” 沿线欠发达国家,长效沟通机制将会减少问题解决过程之中的不必要的阻力,对律所及律师“走出去”起到推动作用。
最后,关于该长效沟通机制的运行机制,可以考虑常设机构和专人对接,建议在律协或者司法机关设立一个相关的联席会议,邀请律师代表和发改委、商务部、外交部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共同商议律所在境外面临的困难和解决方式。联席会议可以设置一个常设机构,作为闭会期间律所与主管部门沟通的窗口。关于该长效沟通机构可以沟通的范围,在律所管理方面,遇到涉及境外分支机构管理的问题可以及时向律协和司法机关反馈;在业务开展方面,涉及需要政府部门出面协调的案件,也可以及时和律协及司法机关沟通。
四、扩大对国内律所涉外法律服务能力的对外宣传
律所“走出去”能够更好地为我们民族企业“走出去”保驾护航,但是目前很多中国企业在跨国项目中仍会首选国际大所。这种现状一方面是由中国企业的固有观念造成的,另一方面也与企业对中国律所的业务实力缺乏了解渠道有关。此前,已经有中国企业在发展国际业务时,因盲目委托外方机构,而导致信息泄露。中国企业负责人和相关部门对当今中国律所涉外服务的能力有所低估。经过20 多年与全世界各个国家公司和律师的业务交流,专业水平、专业技能乃至语言能力过硬的中国律师,使得中国律所可以在国际项目中发挥主办律所的作用。在以往的案例中,很多中国律所牵头组织当地甚至不同国家的律师事务所为客户提供全方位服务。这个过程既提高了中国律所的能力,同时也在建立声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果。中国律所给中国企业“走出去”提供法律服务具有天然优势,但当前对中国律所的宣传较少。如果相关部门能够提供宣传平台与政策支持,让企业能够顺利、精准地定位国内的涉外律所,将解决企业与中国律所业务对接不佳的情况。在境外分支机构的宣传方面,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考虑以向当地使领馆报备、当地使领馆聘请中国律所分支机构担任其法律顾问,以及推荐中国律所分支机构担任当地中国企业和公民的法律顾问的方式,搭建中国律所境外机构与当地商会、侨界、中资企业交流沟通的桥梁,提升中国律所在海内外的知名度。
首先,央企和国企“走出去”的风险涉及国有资产流失,建议政府部门多鼓励海外的中国客户寻找中国律师提供法律服务。要实现这一目的,可以从大环境角度加强对于海外风险管理的宣讲,同时也要对个体的风险进行分析和判断,设身处地为企业着想,从而取得共鸣;同时律所应该努力提高自身的服务水平、业务水准。
其次,司法部或律协可以向各级国资委进行呼吁,甚至发文要求中国企业“走出去”委托中国律师来挑选外国律师,尽量规避在选择外国律师时可能遇到的风险。
再次,行政主管部门考虑加强境外分支机构的宣传推广,例如向当地使领馆报备、当地使领馆推荐担任其和其他当地中国企业和公民的法律顾问、提供当地法律服务,与当地商会、侨界、中资企业交流等方式。
最后,建议有关部门推动央企和国企建立完善的法律合规制度和全球律师库资源。
五、拓宽跨境思路和落脚本地市场
跨境目的地的选取、跨境方案的设计、跨境时机的选择,是诸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北京律所基于自身特点、结合外界环境,走出了适合自己的多样化道路。
将不同形式的跨境发展模式进行对比,我们也发现其中蕴含着各不相同的优势和风险。与境外律所合作密切程度以及对境外机构的控制程度,都不是考量一家律所“走出去”是否成功的因素。
中国律所在跨境合作中的价值发挥,也不局限在提供法律服务这唯一的方面。国家间法律制度相对封闭,执业范围产生壁垒,同时中国律所在当地的市场竞争中语言和文化处于劣势。服务中国企业进行海外投资固然是传统业务机会,但从客户需求的角度来说,把控风险是最核心的需求之一,即使客户在其他业务事项中没有选择中国律所作为法律服务的直接提供者,中国律所也可以立足全局,发挥沟通优势,帮助客户应对外国律所服务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这既是中国律所争取主导权的有效方式,也是更广泛参与跨境项目的思路选择。
多样化是发展思路,不变的是“实现本地化为赢”的规律总结。本土化意味着,中国律所在境外法律服务市场中,有着与当地律所趋向相同的人才储备、品牌影响、业务机会、信息资源。不论跨境发展在律所整体发展战略中处于怎样的地位,从成功在国际市场中占据一席之地的经验总结中,我们建议尚未“走出去”的北京律所,在跨境经营中,将进一步推动本土化作为策略选择的始终原则之一,在此基础上,结合自身特点和现实条件,不拘一格地走出适合自己的道路。
六、进军发达市场和把握“丝路”机遇
“走出去”的北京律所在跨境发展布局中首先会瞄准法律服务市场相对成熟的发达国家和地区,从根本上来说,这种布局是在跟随中国企业的脚步;除此之外,在国际律所联盟组织和跨境联营中,学习欧美成熟律所先进的管理模式和优质的服务产品也是北京律所“走出去”的目的之一,抱着学习初心服务长远的发展目标; 同时,发达国家市场通常还具备更大的潜力,在未来形成一定规模的业务来反哺境内业务。
北京律所在发达国家的发展路径,通常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从与当地律所建立合作联结开始,借助外部力量规避分支机构的投入成本和当地激烈的市场竞争。从业务范围来说,特定的业务范围和服务对象也是北京律所在发达国家取得优势地位的精准考量,比如涉及到中国法律制度及中国企业境外投资业务等。而世界贸易、国际并购大部分是基于英美法,英美法系的律师有天然的语言和法律制度背景优势,而中国律师要“走出去”,在语言和法律文化方面就存在很大障碍,这时,中国律所作为国内客户对外业务的一个联络点,以方便给客户提供一些简单的基础性服务,也是发挥自身价值、拓展业务机会的途径。
“一带一路”建设是中国企业的国际化,为中国律所的国际化提供了充分的施展空间。北京律所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到“丝路”建设中,比如在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上为中国企业提供服务;在内部建立研究和促进中心,打造连接客户、研究机构以及当地法律服务机构和其他专业机构的平台;和“一带一路”沿线律师事务所达成合作关系,酝酿当地设分所和建联营所的计划;以及牵头成立律所联盟组织,与沿线国家在资金融通和贸易互通的大背景下共建共享。
在热忱投入的同时,北京律所也应充分意识到,“一带一路”沿线多数国家的法律环境欠发达,法律服务水平不足,蕴藏政治风险和法律风险。由此,建议北京律所和主管机关进行沟通,充分反映实际问题,各主管机关可以从各自的事权入手,对“走出去”的企业给予综合提示。建议机关部门联手学术机构,将“国别指南” 的更新常态化,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进行介绍,这对律所开展业务和企业成功“走出去”,都是非常有意义的信息参考。同时,律所也可以为“走出去”的中国企业进行综合性的风险提示和解决机制的讲解,通过讲座和手册等形式,了解客户需求的同时拓展业务机会。
七、打磨信任关系和完善风控制度
在北京律所“走出去”的过程中,将面临各种信任关系的建立,包括在律所联盟组织中与其他律所的了解信任、在联营关系中与对方律所的利益分配、在法律服务项目中与境外团队的沟通配合、在分支机构管理中与负责合伙人的沟通合作等等。从共同打造一个国际化律所品牌,到为相识律所推荐一个业务机会,各种关系中的信任建立,最终都是以时间为基础、业务为桥梁、结果为导向。
信任关系的建立有其自身发展的规律,同时律所也应当发挥自身的能动性,为促进良好的沟通互动,识别复杂的投资风险和业务风险,提供制度层面的架构支持。例如汉坤律所成立了风控委员会,直接负责风控问题;金杜律所在每一个境外办公室都有专门的合规和风控人员,根据当地的执业要求进行风控管理,包括全球执业保险的安排以及全球风控管理委员会;中闻律所则设置了一套考核安排,对于不同地区的拓展模式,要在总部的风控委、考核委和执委会的讨论考察后才能确定最佳方案。这些做法都为律所的国际化道路将要面临的风险提供了一道谨慎决策、严格把控的制度防线,值得北京律所在今后的跨境发展道路中学习借鉴。
八、培养中国企业的法律风险意识
我们现在可以看到一些主管机关发布了国别指南之类的资料,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进行介绍,这些内容很重要。除此之外,希望可以分项目出具相关报告,比如针对某类项目需要考虑哪些方面,这些信息对投资人来说更加对症下药。如果在“走出去”之前就可以接收到来自律师、保险、安保和外交等方面的专业意见,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便能极大减少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现在很多企业没有风险提示机制,在尽职调查方面也比较随意,有可能在没做尽职调查的情况下就径行“走出去”了。建议邀请各方面有经验的人士为“走出去”企业进行综合性的风险提示和解决机制的讲解,形式上可以通过讲座以及发放有针对性的手册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