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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中所遇到的问题 2000年第1期  作者:北京市律师协会 徐家力

  (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99年会于去年11月在昆明召开,此文是北京律协副会长徐家力代表北京律协在大会上的发言)
  修订后的《刑诉法》及《刑法》从立法精神上使律师制度朝前迈进了一大步,这种进步表现在:一、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程序的时间极大提前,由过去以法官审问为主的“纠问式”审判改为由控、辩双方向法庭出示证据,法官居中裁断的“抗辩式”审判,从而极大地提高了律师的地位,更有利于律师作用的发挥,更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正当权利,从而能够更加有效地维护法律的公正实施。但是,《刑诉法》、《刑法》实施以来,在一片欢声鼓舞的同时,律师们却普遍遇到了大量的问题,甚至于认为相比过去非但没有进步,反而有所倒退,律师从事刑事辩护及代理的积极性也受到了很大影响。
  概括来说,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面临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数量下降
  就北京目前总体情况看,刑事案件发案率逐年上升,但是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数量却在逐年下降。
  这是北京律师工作出现的新情况。
  二、知名律师不愿办理刑事案件
  现在律师圈内有一种现象,做得越成功的律师越不愿办理刑事案件。以前以办理刑事案件为主的律师把办案重点放在了非刑事案件上,就是办理刑事案件知名的律师,也开始走以办理经济民事案件为主、刑事案件为辅的道路,从而形不成前几年出现的名律师办名案的风景线,越来越多的律师把办理刑事案件视为畏途。
  三、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存在危险
  作为首善之区的首都北京,每年都有几名律师因为职务犯罪而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或被判入狱,使刑事业务成为雷区。律师认为,作为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服务的专业人士连自己都保护不了,谈何办理刑事案件。这就形成了骨牌效应,即对刑事案件尽可能不接不办不理,以免成为瓮中之鳖,网中之鱼。
  四、刑事业务下降的原因
  1.在刑事案件当中,律师的作用有限。
  律师的地位在刑事案件办理中被忽视,作为表现个人才能为主的律师,不愿意将自己的精力耗费在无用功上。
  2.办理刑事案件收费过低。
  若按现行的办案收费标准、北京市生活指数和各律师事务所的成本开支计算,就是一个律师每天都办理刑事案件也不足以养活自己。
  五、会见问题
  会见问题主要集中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两个阶段上。
  1.关于批准会见问题。
  根据《刑诉法》96条的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外,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无需批准,但事实情况是,几乎所有案件无一例外均需经过侦查机关的批准,并且律师在工作中还常常遇到各种阻力和困难,为了会见,往往需要多次往返,与侦查机关交涉。
  2.关于安排会见的时间问题。
  根据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几类特殊案件,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见。但实际情况是,该规定几乎形同虚设,对于不按规定办理的,律师毫无办法。
  3.关于会见次数问题。
  根据目前执行机关的作法,绝大多数情况下,律师在侦查阶段只能会见一次,个别会见二次。
  4.关于会见中谈话内容问题。
  会见中,律师往往被告之不准谈论案情,仅允许就法律规定进行解释,而根据《刑诉法》第96条第2款的规定,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这样的作法,实际上剥夺了法律赋予律师的正当权利。
  由于存在以上几方面的问题,导致侦查阶段的会见变得毫无意义。
  5.关于审查起诉阶段会见的问题。
  按照《刑诉法》的规定,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会见不存在需要批准的问题,但目前情况是,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必须持检察机关“同意会见函”,否则看守部门不予接待,这样,实际上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会见仍需经过批准,并且往往只批准会见一次,严重制约了律师正常工作的进行。
  六、取证问题
  1.取证难。
  根据《刑诉法》第37条的规定,律师取证必须经证人同意,涉及被害人一方的证人,还须经检察院或法院许可。从法律规定上讲,律师取证受到较大限制,但法律作了这样规定,律师理应无条件遵守。现在的问题是,律师提出取证申请后,有时批准机关不理会,导致律师无所适从。
  2.证人出庭作证后检察机关再向证人核实证言的问题。
  实践中,经常遇到证人出庭作证后,检察机关认为证人所作的证言对其指控不利,利用职权再向证人核实,有的检察机关甚至以证人改变证言系律师教唆为由,指控律师构成伪证、包庇罪,严重危及律师履行职责,造成有的律师为了避免风险不愿取证。
  七、关于律师阅卷权的问题
  律师阅卷权受到限制是修订后的《刑诉法》实施以来律师遇到的最大问题,这一问题,主要表现在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律师仅能看到检察机关移送法院的主要证据复印件,而无法了解案件的全面情况,使得律师辩护成为无米之炊。
  我们认为,全面了解案件是律师履行辩护职责的基本条件,辩护人只有在充分、全面了解案情,认真分析的基础上,才能提出有理有据的辩护意见,而律师了解案情的主要途径是查阅案卷。由于现在律师无法查阅案卷,在辩护中,只能在法庭上了解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的证据,但由于公诉人与律师工作角度不同,对案件事实及证据的取舍也必然不同,比如证人证言,该证人可能有过多份证言,而公诉人仅宣读有利于指控的证言,在这种情况下,律师根本无法发现问题。
  按照《刑诉法》的立法精神,法院在庭审前应尽可能少地了解案情,通过庭审来查明情况;但律师应审可能多地了解案情,否则律师难以辩护,这样的庭审质量也是无法保证的。解决的办法是,案件起诉到法院后,应允许律师到检察院查阅案卷。
  八、对刑事案件面临的严峻局面应采取的措施和对策
  1.请求政法委协调保护律师依法执业。
  在北京市律师协会及司法局领导的支持和争取下,北京市律协会长、副会长每次列席由政法委召集的公检法司四长会议,共同研究、协商在刑事案件中出现的问题已成惯例。在此基础上,由律协向市政法委提出请求:如遇到律师职务犯罪或对律师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公检法机关应首先向政法委汇报,由政法委统一协调,并先通知司法局和律师协会,征求律师主管部门的意见。而不是象以往的情况,律师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律协才知道事情的真相。这种做法可以使律协争取到更充裕的时间,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比如最近一起市检察机关准备对一名律师认定职务犯罪并采取强制措施,事先经过律协协调和工作,改为律协内部处理,从而使该律师免除了牢狱之灾。
  2.强调维权的同时,加强惩戒和纪律处分。
  本着两手都要硬,两手都要抓的原则,律协在全力维护律师在刑事案件中依法执业权利的同时,加大惩戒和纪律处分的力度,让律师学会自己保护自己,杜绝违规违纪行为,使刑事业务万无一失,不出现任何漏洞,从而更好的为刑事案件当事人服务。
  3.研究刑事案件的特点和规律。
  我们的经验是:以专业委员会为龙头开展业务研究工作。北京市律师协会共有11个专业委员会,其中,刑事业务专业委员会既是维护律师权利的消防队和打捞队,也是为刑事业务律师服务的扫雷队。刑事业务专业委员会通过对刑事案件的研究及对典型案例的剖析,引导全市律师掌握主动避免被动;通过探讨刑事案件办案技巧和成功经验,指导律师办理刑事案件。主要形式有:定期召开研讨会、在会刊上发表专业论文、征询司法机关对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意见,请公检法专业人士授课,等等。
  4,大案要案的汇报制度。
  我们要求每个律师事务所在办理大案要案等重大刑事案件时应向司法局和律协汇报。管理部门就辩护的主要内容、罪与非罪的界限、证据认定、量刑等问题进行把关,使刑事案件向高质量高层次方向发展,让社会及司法界重视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作用,也使主管机关了解律师在刑事业务中的情况。比如:陈希同案件、李沛瑶被杀案件、邹竞蒙被杀案件,毛阿敏偷税案件、山西假酒案等,都是由司法局和律协把关,形成较高质量的辩护意见,得到了各方面的好评。
  5.专项培训制度。
  北京市律师协会规定从事刑事业务的律师必须经过一定课时的刑事法律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在执业证上签盖合格证明,才能办理刑事业务,从而从制度上、专业技能上保障刑事业务的进一步开展。
  6.与公检法司机关沟通。
  继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向全国律师协会做出十项承诺以来,北京市律协与公检法三机关,尤其是与检察机关多次认真研究探讨律师在刑事业务中的地位和作用问题,从而加强了与司法机关的联系和沟通,使律师在开展刑事业务的时候,得到一个良好的执业环境。
  7,向公检法机关推荐咨询监督员。
  随着检务公开、审判公开、警务公开等司法改革现象的出现,北京市一大批律师被聘为司法机关的咨询监督员或专家委员会委员,律师直接参与各级司法机关咨询决策,不仅使刑事业务得到了更好的发展,也使公检法机关与律师形成了一个良性的工作关系,使律师与公检法机关有了沟通的渠道。
  8.力争出台《北京市维护律师权益的若干规定》。
  继安徽省人大出台了维护律师合法权益的规定后,北京市律协也正在积极努力向市人大提出起草通过维护律师权益的若干规定。如果此规定能够形成,对律师依法执业,尤其对律师办理刑事业务将是一有力保障。
  九、几点体会和建议
  1.刑事业务是律师业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全世界范围内,刑事辩护律师都应该是行业中的佼佼者,所以,我们建议改善执法环境,提高刑事律师的地位,发挥律师在刑事业务中的重要作用,使知名律师重新回到办理刑事案件的重要岗位上来,也使年轻律师在刑事案件中大显身手,从而形成一支专门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队伍,使中国的刑事司法走向规范化。
  2.刑事业务涉及民主法制建设,涉及敏感的人权问题,是铲除司法腐败、保证司法公正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律师从事刑事业务的好坏,直接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水平,所以它不单纯是律师的一项业务,也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一件大事。我们呼吁各位同仁应予以高度重视。
  3.律师刑事业务要上一个台阶,没有公检法司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是不可能的,我们在此呼吁各界、直至最高领导,为律师创造一个良好的没有危险的执业环境,让律师在刑事业务中大显身手,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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