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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律师协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6年06月26日 9时58分  作者:北京市律师协会

(2026年6月23日第十二届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北京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固定资产管理,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促进固定资产的合理、有效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协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协会的固定资产购置、验收、登记、领用、维护、盘点、处置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协会持有的,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较高,且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有形资产,包括房屋及构筑物、机动车辆等交通运输工具、日常办公和事务处理等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其他固定资产等。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固定资产管理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利用信息管理手段,通过数字统计分析为预算管理和科学决策提供依据,为履行职能提供保障。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遵循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账实相符、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与计量 

  第六条   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一)一般设备单价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15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不含)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

  单位价值超过50万元或批量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属于重大资产。

  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计量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固定资产购置支出纳入协会年度会费预算总额,经律师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在预算额度内,具体资产的购置按照本办法及《北京市律师协会会费支出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九条   秘书处负责协会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按照“谁使用、谁保管”原则,各使用部门负责实物保管和日常维护。

  第十条   采购、验收、保管、账务登记、审批等资产管理环节应当遵循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的原则,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

  秘书处应当合理设置资产管理工作岗位,因人员配置有限无法完全分离的,应当采取交叉复核、定期轮岗等补偿性控制措施。

  第十一条   秘书处设资产实物管理员和资产账务管理员,两岗位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资产实物管理员

  1.贯彻落实协会有关资产管理的规定、决议,根据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起草协会资产管理的具体工作规定,完善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

  2.编报资产年度配置预算,根据资金状况和配备标准予以落实;负责调配各部门必要的资产,保障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3.负责资产的购置执行、验收、配发、调配、回收、清查盘点以及资产管理系统的日常维护;

  4.按要求报送资产动态管理数据,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指导;

  5.组织资产的处置鉴定,提出处置意见,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权限报批后执行。

  (二)资产账务管理员

  1.根据购买资产的规格、数量、单价等同步财务账务数据,在财务系统中建立资产卡片;

  2.定期核对资产账目(实物管理员台账、财务账簿),保证账实、账账、账卡相符;

  3.负责资产折旧(摊销)的计提与账务处理;

  4.参与资产清查盘点,复核盘点结果并进行账务调整。

  第十二条   秘书处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资产管理,保证资产的有效使用、安全完整,设部门资产管理员。具体职责:

  (一)负责本部门资产的领用、登记、清查盘点、退库等工作,根据使用情况,明确保管人和使用人;

  (二)及时报送本部门资产变化情况;

  (三)根据人员增加、业务需求及资产使用情况,报送本部门资产需求;

  (四)配合资产实物管理员完成本部门资产的验收、清查盘点、处置等工作;

  (五)配合完成其他资产管理工作。

  部门资产管理员变动时,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并进行实物盘点。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配置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配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与协会履行职能相适应; 

  (二)厉行节约,从严控制;

  (三)调剂、租赁、购置相结合;

  (四)资产配置与预算管理、采购相结合。

  第十四条   协会统一安排固定资产购置,由需求部门提出申请,秘书处根据现状和配备标准,提出购置或调剂意见。确需购置的,按照《北京市律师协会会费支出管理办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及限额标准执行采购程序和签批手续。

  第十五条   新增固定资产,由秘书处负责验收入库、登记入账、办理报销等手续。使用部门、部门资产管理员应共同参与验收。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入库后,秘书处在资产管理系统中,将资产划拨到相应部门,并根据部门实际使用情况,在资产管理系统中完善固定资产的使用人、保管人和存放地点等信息,打印资产标签,粘贴到实物,并通知部门领用资产。

  第十八条   部门资产使用人、保管人或存放地点发生变化的,部门资产管理员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固定资产变化情况,秘书处完成资产管理系统相关信息的修改,重新打印资产标签,并粘贴到实物。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日常的维护保养由使用人和保管人负责。网络终端设备及系统软件、办公家具及办公设备硬件等出现故障及损坏时,由秘书处协调维保单位负责维修。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盘点

  第二十条   各部门每季度应完成本部门固定资产盘点。协会每年至少安排一次固定资产的全面盘点,由秘书处负责组织实施。固定资产盘点完毕后,秘书处将盘点情况存档。 

  第二十一条   对于盘点过程中发现有账无物的固定资产,所属部门要及时查明实物去向;对于去向不明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做出相应赔偿。 

  第二十二条   对于有物无账的固定资产,所属部门应编写资产情况信息,说明来源,确认为协会会费采购的资产,秘书处应及时作账务处理,并在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  


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对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核销的行为,包括出售、转让、报废、报损、捐赠、置换等。固定资产处置后,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和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变更。

  第二十四条   处置审批权限:

  (一)单位价值在5万元以下且批量价值在50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由会长会议审议通过;

  (二)单位价值在5万元(含)以上、50万元(含)以下,或批量价值在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含)以下的资产处置,经会长会议研究同意后,报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单位价值在50万元以上,或批量价值在100万元以上的资产处置,需经律师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对于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处置事项,秘书处应在提请审议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价值评估与合规审查,并出具综合报告,作为决策依据。监事会有权对委托程序及报告结论进行监督。监事会依据《北京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工作规则》委托专项审计的,其审计结论应随综合报告一并提交律师代表大会。

  对于前款第(一)(二)项规定的处置事项,可由秘书处直接组织技术鉴定和价值评估,审计报告或评估报告作为审批附件。

  第二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固定资产,应当予以报废:

  (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

  (二)涉及盘亏、毁损、灭失等非正常损失的;

  (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严重毁损、灭失的;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

  已达规定使用年限但仍可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继续使用。


第八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依据《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和《北京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工作规则》的规定行使资产监督职责,对协会资产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有权查阅资产管理台账、财务账簿及相关凭证。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依据《北京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工作规则》对资产管理进行专项审计。审计报告应向理事会报告,并作为年度财务报告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分别处理:

  (一)未按规定办理资产登记、领用、交还手续的,对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二)因管理不善造成资产丢失、损坏的,责任人应进行赔偿,并视情节给予内部处分;

  (三)擅自处置、侵占、挪用资产的,依照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分,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   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重大事项,应当在年度工作报告或财务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协会无形资产(指协会为开展业务活动、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且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的登记、清查、处置参照本办法关于固定资产的相应规定执行。信息化项目形成的无形资产,其立项、建设、验收等前期管理按照《北京市律师协会信息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信息化项目购置的硬件设备、网络设备、终端设备等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当纳入本办法规定的固定资产管理范围,按照本办法办理验收、登记、领用、盘点、处置等手续。信息化项目形成的无形资产,按照无形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无形资产摊销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秘书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资产分类目录、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及方法、无形资产摊销年限及方法等具体技术参数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需要细化的操作事项,报理事会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理事会审议通过和修改,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6年6月2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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