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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律师协会权益保障委员会工作规则》
【2002年7月13日第六届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26日第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28日 18时54分  作者:北京市律师协会

北京市律师协会权益保障委员会工作规则

(2002年7月13日第六届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8年9月26日第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北京市律师执业权利,充分发挥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作用,促进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权利规则(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权益保障委员会是律师协会下属负责全市执业律师合法权益保障工作的调研、咨询、受理、调查、处理机构。
  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权益保障委员会在律师协会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北京市各级律师协会开展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和维护律师合法权益的具体工作时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律师在非执业过程中权利受到侵害的,或者对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依职权实施的行政管理、行业自律管理行为有异议的,不适用本规则。
  第五条 北京市各级律师协会应当设立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工作专项经费,专款专用。
  第六条 北京市各级律师协会开展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工作,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  工作机构

  第七条 北京市律师协会权益保障委员会是北京市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的专门工作机构。北京市律师协会维权中心是北京市律师协会权益保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北京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北京市各区律师协会应当设立权益保障委员会和维护律师执业权利中心。
  第八条 北京市律师协会权益保障委员会应当由具有八年以上执业经历和相关工作经验并熟悉律师行业情况的人员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北京市市区两级律师协会可以聘请相关领域专家担任顾问。
  第九条 北京市律师协会权益保障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及委员若干人。主任、副主任由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会提名,理事会批准产生,任期至北京市律师协会下一届权益保障委员会成立之日,可以连任。
  第十条 北京市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权利中心由权益保障委员会委员和具有相关工作经验并熟悉律师行业情况的人员组成。

第三章 职责范围

  第十一条 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权益保障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研究制定北京市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的行业规范、实施细则及具体办法;
  (二)向有关部门提出维护与保障律师合法执业权益的建议和意见;
  (三)与北京市司法局等有关机关建立健全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的工作机制;
  (四)聘请有关专家参与律师执业权益保障工作;
  (五)负责办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交办、督办案件;
  (六)直接办理在北京市有重大影响的维护律师执业权利案件;
  (七)办理北京市各区律师协会书面申请协调维护律师执业权利案件;
  (八)办理外地省级律师协会请求协助的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的案件;
  (九)调研总结北京市律师行业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工作情况;
  (十)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安排北京市各区律师协会开展有关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工作;
  (十一)向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报告律师权益保障工作情况,总结律师权益保障工作经验;
  (十二)开展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北京市各区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区所属律师维护执业权利案件的受理、调查、处理和反馈;
  (二)与本区司法局等有关机关建立健全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的工作机制;
  (三)负责办理北京市律师协会交办、督办的维护律师执业权利案件;
  (四)协助北京市律师协会办理外省市律师维护律师执业权利案件;
  (五)根据北京市律师协会的统一安排,开展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相关工作;
  (六)向北京市律师协会和本区有关部门提出完善和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意见建议;
  (七)向北京市律师协会和有本区有关部门总结报告当地律师行业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工作情况;
  (八)开展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北京市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权利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接待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申请;
  (二)对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申请进行初审,对于符合规定的申请提交北京市律师协会权益保障委员会受理;
  (三)负责向北京市各区律师协会移交北京市律师协会交办、督办的案件;
  (四)负责与相关办案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间的组织协调工作,参与维护律师执业权利案件调查、处理、反馈工作;
  (五)对符合启动快速处置机制或者需要向联席会议报告的重要工作、案件,负责报告、沟通、协调工作;
  (六)定期开展对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工作的汇总、归档、通报和回访;
  (七)研究起草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工作报告;
  (八)其他应当由维权中心办理的工作。
  第十四条 北京市各区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权利中心可参照本规则制定相应的工作职责。

第四章  申请和受理

  第十五条 北京市执业律师认为本市有关机关、组织和人员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可以向其所属的北京市各区律师协会申请维护执业权利,案情重大或情况紧急的可以直接向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维护执业权利。
  第十六条 北京律师在外地依法履职期间,认为当地有关机关、组织和人员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应当按本规则规定的途径进行维护执业权利。对情况紧急的,可以先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申请维护执业权利。
  第十七条 外地律师在北京市依法履职期间认为北京市有关机关、组织和人员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向北京市各级律师协会申请维护执业权利的,北京市各级律师协会应当予以接待,并在24小时以内将其申请通过电子邮件、传真或邮寄等方式移交其所属的律师协会。情况紧急的,可以先采取电话、网络等形式即时联系所属的律师协会并做好记录,之后按《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权利规则(试行)》和本规则有关规定及时移交和处理。
  北京市各区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权利中心接到外地律师上述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申请的,应当及时向北京市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权利中心报告。
  第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执业权利受到侵犯的,可以按上述途径维护执业权利。
  第十九条 北京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遇有以下情形,应当向所属区律师协会申请维护执业权利,所属区律师协会应当受理:
  (一)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控告权,以及会见、通信、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提出法律意见等合法执业权利受到限制、阻碍、侵害、剥夺的;
  (二)受到侮辱、诽谤、威胁、报复、人身伤害的;
  (三)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违反规定打断或者制止按程序发言的;
  (四)被违反规定强行带出法庭的;
  (五)被非法关押、扣留、拘禁或者以其他方式限制人身自由的;
  (六)其他妨碍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侵犯其执业权利的。
  第二十条 对于案情特别重大、情况特别紧急、严重影响律师执业权利的,或者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由北京市律师协会直接受理更为适宜的,北京市律师协会可以决定直接受理。
  第二十一条 与维护律师执业权利有直接关联的事实或者争议进入诉讼、仲裁程序或者其他法定救济机制,各级律师协会应当待相关程序或机制结束后,再行决定是否开展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工作。
  第二十二条 律师可以采用电话、信函、电子邮件、来访等方式,申请维护执业权利。
  第二十三条 律师申请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应当提交申请书、相关证据材料等书面材料。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人信息和联系方式、申请事项、申请理由及所依据的事实等信息。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申请的,在受理后申请人应当及时补交相关书面材料。因情况紧急、被限制人身自由等情况,可以电话口头申请或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在受理后申请人应当及时补交相关书面材料。
  第二十四条 各级律师协会应当设立专门电话、专用邮箱和网上受理窗口等,畅通律师申请维护执业权利的申请渠道。
  第二十五条 维护律师执业权利中心负责接待律师维护执业权利申请并予以登记,认真记录申请人信息、申请事项、申请理由及所依据的事实等必要事项。必要时,接待人员可以录音、录像。
  第二十六条 维护律师执业权利中心接到律师维护执业权利申请,或者司法行政机关、其他律师协会移交的申请后,应当即时进行初审,并提交本级权益保障委员会审查。对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当及时受理;对于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 对已受理的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申请,属于本律师协会处理范围的,律师协会应当于2个工作日以内将律师申请材料转交有关机关处理。情况紧急的,应当于24小时以内向有关机关反映;情况特别紧急,需要立即采取处理措施的,律师协会应当即时反映。
  第二十八条 律师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情况紧急,律师协会应当启动快速处置机制,切实保障律师人身安全,必要时可以申请有关机关对律师采取保护措施。
  第二十九条各区律师协会接到异地执业律师维护执业权利申请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及时向行为发生地律师协会通报,请求予以协助。
  第三十条 各区律师协会接到其他区律师协会协助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的请求后,应当给予协助,并按照工作程序和时限要求通报相关办案机关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 各区律师协会接到外省市各级律师协会协助维护律师权利请求的,应当及时向北京市律师协会报备并提交有关材料。
  第三十二条 各区律师协会认为案情重大、复杂,或者需要北京市市级以上有关机关、外省市省级以上有关机关依法处理的,可以在调查核实情况的基础上,书面申请北京市律师协会协调开展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工作。
  第三十三条 北京市各级律师协会获悉律师执业权利受到侵害的案件,可以直接启动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工作程序,但律师明示不需要的除外。律师明示不需要律师协会维权的,各级律师协会应当做好记录并由律师签字确认。

第五章  调  查

  第三十四条 北京市各级律师协会对已受理的维护执业权利申请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必要时可委派2名以上权益保障委员会委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三十五条 北京市各级律师协会对已受理的维护执业权利申请案件,发现存在侵害律师执业权利行为与律师违法违规执业相互交织的,或者情况复杂、存在争议的,各级律师协会可以提请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等有关机关组成联合调查组,及时准确查明事实。区律师协会与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等有关机关组成联合调查组的,应当及时向北京市律师协会通报联合调查情况和结果。
  第三十六条 调查人员应当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第三十七条 调查人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开展调查工作:
  (一)查阅、收集案件相关书面材料;
  (二)询问提出申请维权的律师;
  (三)询问申请维权的律师事务所主任或主要负责人;
  (四)与案件相关人员进行谈话;
  (五)向案件涉及的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了解情况;
  (六)到行为发生地实地走访了解情况;
  (七)其他依法可以采取的调查措施。
  第三十八条 调查人员在调查过程中了解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办案秘密等信息,应当保密,对相关资料应当予以妥善保存。
  第三十九条 调查工作完成后,经市律协权益保障委员会或区律师协会权益保障委员会讨论研究后,应当形成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条 调查过程中,发现申请维护执业权利的律师涉嫌违法、违规执业行为的,应当及时转交相应律师协会惩戒机构处理。

第六章  处  理

  第四十一条 受理申请的北京市各级律师协会对经调查,发现存在侵害律师执业权利的,应当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依法纠正的书面建议,并要求其在一个月内给予答复。情况特别紧急的,可以要求有关机关及时予以答复或纠正。
  区律师协会提出的书面建议应及时报送北京市律师协会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有关机关对北京市各级律师协会提出的书面建议不答复或者不纠正的,各级律师协会可以将书面建议报送其主管部门或者有监督权的部门并反映情况。
  第四十三条 北京市各级律师协会在维护律师执业权利过程中遇到困难和问题,难以协调解决的,可以提请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协调。
  第四十四条 申请维护执业权利的律师,可以要求受理申请的律师协会委派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对于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自行维护执业权利的律师,受理申请的律师协会应当委派律师依法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第四十五条 各级权益保障委员会办理维护律师执业权利案件,应当向本级律师协会理事会报告。各区律师协会办理的重大、敏感案件情况同时报北京市律师协会。
  第四十六条 北京市各级律师协会在维护律师执业权利过程中,可以根据调查处理的实际情况,适时发声、表达关注,公布阶段性调查结果或者工作进展情况。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社会披露调查处理结果,但应当注意舆论引导,避免引发不良社会影响。
  北京市各区律师协会拟向社会发布相关意见或公布案件调查结果、进展情况等案件信息的,应当事前征询北京市律师协会的意见。
  第四十七条 各级律师协会参与维护律师执业权利案件的工作人员及其他知悉情况的人员,不得擅自对外发布、透露维护律师执业权利案件情况。

第七章  反  馈

  第四十八条 受理申请的律师协会应当及时就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工作开展情况和处理结果向申请人反馈并做好记录。
  第四十九条 北京市各级律师协会应当就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工作开展情况和处理结果,及时向有关机关反馈。各区律师协会应当及时向北京市律师协会报备工作开展情况和处理结果。
  第五十条 北京市律师协会应当就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工作开展情况和处理结果,及时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报告。
  第五十一条 北京市各级律师协会应当定期研究总结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工作开展情况,根据需要,可以通过各级律师协会官方网站等平台予以通报。

第八章  工作机制

  第五十二条 北京市各级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处置机制,做到及时受理、调查、处理、反馈。
  第五十三条 北京市各级律师协会应当充分发挥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定期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等单位通报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的工作情况和信息,反映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工作中的突出性、普遍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定期会同上述机关开展联合调研督查,完善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制度。
  第五十四条 北京市各级律师协会应当充分发挥与司法行政机关等有关机关协调联动机制的作用,对侵害律师执业权利案件联合督办,共同处置。
  第五十五条 北京市各级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完善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工作信息统计报告制度。各区律师协会应当定期向北京市律师协会提交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工作信息统计报告。
  第五十六条 北京市各级律师协会应当建立网络舆情快速应对机制,北京市律师协会与各区律师协会之间、各区律师协会之间、各级律师协会与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应当互通信息,共同妥善处置。
  第五十七条 北京市各级律师协会应当将律师执业风险防范纳入培训活动,规范所属律师执业行为。
  第五十八条 北京市各级律师协会应当加强对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工作的宣传,定期对先进典型进行表彰。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北京市各区律师协会可以根据本规则制定相应工作办法。
  第六十条 本规则由北京市律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经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通过后,自 2018年 9月26 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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