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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与新闻出版法律专业委员会与中国法学会召开《依法审判与舆论监督》座谈会 发布时间:2012年09月26日 18时54分  作者:传媒与新闻出版法律专业委员会

  9月19日,应中国法学会《依法审判与舆论监督》课题组邀请,传媒与新闻出版法律专业委员会组织本委部分委员与中国法学会课题组共同召开了《依法审判与舆论监督》座谈会。座谈会由该课题组负责人、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总法律顾问徐迅与传媒与新闻出版法律专业委员会任丽颖联合主持。
  为圆满完成中国法学会“依法审判与舆论监督”的课题项目,课题组希望通过与律师深入座谈、探讨,倾听一线律师对于依法审判和舆论监督这一主题的看法和意见,以便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相关决策提供依据。与会人员围绕“依法审判与舆论监督”这一主题,积极坦诚地开展了深入细致的探讨。
  随后,与会人员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对目前我国司法审判的现状进行了梳理分析,普遍认为依法审判迫切需要舆论监督。舆论监督中的媒体监督,是促进司法公平公正公开不可缺少的力量,在现行司法审判体制下,媒体监督可以助推长期稳定的依法审判、实现全面司法公正。
  之后,与会人员从具体案例出发,探讨了审判与舆论的相互关系,认为目前法院制定的旁听和新闻采访的规定亟待改善,除了涉及隐私、未成年人、国家秘密案件等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所有公开审理的案件都应该对媒体开放,媒体有权对任何公开审理的案件进行采访,以保障公众知情权,从而促进公正审判。
  对于审判对媒体采访的开放程度,与会人员建议应该全程开放,媒体采访人员可以参与庭审,庭审中可以记录、录音、录像(但不经法庭批准,不可直播),而不仅仅停留在庭前拍起诉书、庭后拍判决书。当然,为保障审判正常进行,与会人员认为最高院、新闻总署、广电总局可联合出台一个关于媒体参与庭审的相关操作规程,这样既能有效保障采访权,又能要求采访权必须依法行使。
  在传统聚焦的“媒体审判”问题上,与会人员认为,“媒体审判”可能在一定程度会干扰法院的“独立审判”,但现有体制下,在避免司法腐败、破除“暗箱操作”方面,得要远远大于失,利大于弊,断然不能因为可能出现“媒体审判”就否定或限制媒体监督。并且,应该认识到,“媒体审判”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原因就是司法审判对媒体监督的公开程度、允许参与程度不足,导致媒体、公众对司法公信力产生怀疑所致。所以,作为公权力,审判机关不应害怕可能被干扰就将社会公众、媒体拒之门外,否则,其公信力更加难以提高,依法审判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的根本目标更加难以实现。
  与会人员注意到,在新媒体时代,舆论环境更为精妙和复杂,司法审判更加难以回避舆论监督。与其让自媒体消息在网络上泛滥成灾,审判机关还不如在坚持依法独立审判的前提下,主动亲近主流媒体,及时公开相关信息,譬如近期比较热点的案件,相关信息的及时公布就避免了众多谣言的传播,充分满足了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对社会稳定意义重大,而客观上也并没有形成所谓“舆论审判”、“媒体审判”的情形。
  对于出现律师在案件庭审中使用微博直播的情况,与会人员认为还是应该予以制止,作为专业人员,尊重法庭、遵守庭审纪律是基本素养,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辩护人,在没有经过法庭允许的情况下,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微博直播,本身就有失公正,有失专业精神,与谨慎司法评论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相悖,不应提倡。
  关于如何优化依法审判与舆论监督的关系,与会律师提出呼吁有关部门适时出台《舆论监督暂行条例》,使得在没有新闻法的情况下,不仅在依法审判范畴,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等多方面,都能依法保障舆论监督权的实现。
  与会人员一致认为,依法审判与舆论监督,并不是矛盾的对立面,更不应该因为个案情形而否认舆论监督的必要性,审判机关应该在充分的舆论监督环境下,学会更加成熟地依法独立审判;舆论监督尤其是媒体监督也应该在尊重事实、尊重法律、尊重司法的前提下,更加准确、更加理性地引导公众舆论,切实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最后,与会人员就座谈提纲中的其他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课题组负责人对律师为推动立法积极建言献策的热心参与表示衷心感谢。与会律师一致认为,能够参与中国法学会的课题调研是专业委员会推动立法,提升专业水平和律师形象的职责所在,双方都希望今后加强合作,为推动法律的健全和完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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