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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法律专业委员会参加“首届海峡两岸能源经济与能源法学术交流会”会议综述 发布时间:2013年01月09日 16时30分  作者:能源法律专业委员会

  2012年9月22日至24日,由中国法学会能源法研究会主办的首届海峡两岸能源经济与能源法学术交流会在京举行。会议邀请了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环保部、国家能源局、中国法学会等有关单位的领导莅临指导,市律协能源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赵建军、副主任黄振中应邀参加了本次学术会议。此次交流会主要听取来自台湾地区专家学者介绍国际和台湾地区低碳经济的先进理论、方法与政策、法律制度建设及其最新进展。
  围绕着“低碳发展与法律制度构建”这一主题,本次学术交流会议分为五个版块进行,内容为“低碳发展与立法推动”、“低碳发展与制度构建”、“气候变化与应对策略”、“可再生能源发展与制度设计”以及“能源低碳发展与碳减排”。
  在第一个版块—低碳发展与立法推动中,首先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法案室主任翟勇进行了题为“低碳发展与法律的应对”的演讲。演讲主要围绕低碳发展的理念和环境法的应对两部分展开探讨。在低碳发展的理念部分中,他首先指出了低碳发展的意义,是为了解决化石能源日益短缺、资源短缺和资源不合理利用、产业结构不合理、环境不断恶化,生态破坏严重等诸多现实问题以及应对气候变化压力的有效途径。而我国低碳发展面临四个方面的挑战。一是发展阶段的挑战,二是能源结构的挑战,三是产业结构的挑战,四是技术水平的挑战。在环境法的应对中,他提出环境法的立法理念和本质特征是:以物质世界为本源,正确反应自然环境及相关人类活动的客观性,注重环境要素的联系性、整体性、系统性,避免环境立法人为割裂客观环境。环境法应注重规范的本质特征,应以行为作为规范和调整的对象和内容。为了应对低碳发展,环境法应出台控制人为原因影响五大圈变化、合理利用能源、减少碳排放、促进低碳技术发展、促进低碳生活的相关法律规范。接下来台湾学者陈明真、杨丰硕、林文祥分别以“历年来台湾能源立法的发展”、“台湾能源法规体系及其制度工具设计”、“台湾能源管理法规推动现况探讨”为题发表简短演讲。陈明真教授主要从能源税的立法原由、能源税的主要内容、能源税的配套措施以及历年来关于能源税的法律提案等方面进行了介绍。杨丰硕教授主要从节能减碳政策角度,探讨台湾相关能源法规的现况,并检视不同政策工具(立法进度、政策推广、管理工具、排放许可、教育倡导、罚则等)的政策内涵。林文祥教授主要探讨了《能源管理法》及《工商业节能减碳辅导管理自治条例》在台湾的推动现况。台湾于1980年制定公布《能源管理法》,为台湾能源管理法规的主要法源依据。主要以能源供应稳定及安全存量为优先管理,近几年来因应节能减碳观念日趋高涨,2009年修订部分条文,强化能源效率与使用管理措施。2010年行政院成立节能减碳推动会,规划《国家节能减碳总计划》,并制定十大标杆方案,并藉由35项标杆型计划推动落实实施。台北市政府因应地方能源管理需求,在2010年制定公布《工商业节能减碳辅导管理自治条例》。
  在第二个版块—低碳发展与制度构建中,台湾学者王京明以 “台湾住宅时间电价与节电奖励制度之探讨”为题发表了演讲。国家能源法专家周凤翱做了“我国大陆电力行业低碳发展的政策和法制保障”的演讲。王京明教授主要探讨了住宅部门时间电价的定价策略与电费折扣奖励节能措施,并提出了关键严谨的评析与修正建议。他主张推行时间电价政策的有效手段应注重引导用户用电行为的彻底改变。通过统计抽样的研究,目前台湾的时间电价费率亟需依照负载情况加以修正,应当适度调整费率结构,拉大离峰价差。通过对节电奖励政策的成本效益分析,虽该项计划具有成本效益,但成本完全被台电公司吸收,效益大部分由用户获得。假如节电奖励措施推行得当,因此该政策不符合公平与效率原则,急需修正。这两种方案已造成台电公司的巨额亏损,因此应再评估改良。改良的准则是以不造成台电公司亏损的原则下又能维持用户、社会与电力公司三赢。周凤翱教授介绍了我国电力和电力企业发展的概况以及电力行业的节能减排相关指标的完成情况,并分析了现行政策保障和法制保障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了完善相关政策及法律制度的建议:加快制定促进低碳发展的战略规划;加快出台促进低碳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快推进《能源法》制定和《电力法》修订工作;加快构建智能电网法律制度;加快构建低碳能源电价法律制度;加快构建低碳电力科技创新法律制度。
  在第三个版块—气候变化与应对策略中,台湾学者许耀明、连弘宜、张文扬三位学者分别发表了演讲。许耀明教授以“欧盟气候变迁政策与法制及其与WTO法制之兼容性问题为题,介绍了欧洲气候变化计划、欧洲气候与能源包裹以及欧盟气候变迁法制。他还从同类产品的认定问题、相关WTO规范的兼容性议题(是否主张例外条款、其他特殊协议的兼容型议题,如欧盟对于航空器的碳排放的规范问题)。连弘宜教授以“某国对全球气候变化的认知与因应”为题,阐述了由于温室气体排放引发全球气候变暖,造成粮食供应短缺、气候异常、严重影响北极气候、森林防火及防灾应变措施等问题。张文扬以“以国家能力检视非洲环境治理政策的执行”为题,通过实证分析,检视非洲国家能力与环境治理的关系,得出的结论是国家能力的建构不仅可以解决前述的问题,也可以在未来对于环境治理做出相当重要的贡献。学者龚向前教授以“论低碳发展与智能电网的法律政策框架”为题,分析了智能电网建设和发展上的法定职责、智能电网与新能源准入的法律保障以及智能电网条件下节能和能源效率的法律激励。得出的结论是智能电网的建设与低碳发展具有密切关联,但也对现有电力体制与法律环境提出了挑战,智能电网需要智能的法律政策。
  在第四个版块—可再生资源发展与制度设计中,台湾学者柏云昌、高铭志、蔡岳勋三位学者分别发表了演讲。柏云昌教授以“绿色电力政策与市场制度设计”为题,首先界定了绿色电力的范畴,介绍了国外先进国家绿色电力市场的发展成功的经验,接下来对台湾绿色电力市场的推广进行了制度设计,并对绿色电力商品推广制度的三大策略(RPS、FIT、REC)进行了分析。得出的结论是:考虑到先进国家多为政府主导的强制型绿色电力计划与民间自愿型绿色电力计划共同搭配推动。高铭志教授以“论太阳光电上网电价制度之革新”为题,介绍了可再生能源发电推广机制,主要有馈网电价系统和规定电量系统两种制度。着重介绍了馈网电价制度的变迁,包括适格的奖励对象、奖励年限、馈网电价费率制度、太阳光电奖励装置容量之上限、奖励时数限制。蔡岳勋教授以“欧美国家生质燃料环境永续性法规与政策之发展”为题,首先介绍了生质燃料的立法政策沿革和背景、永续性标准(第二版再生燃料强制使用标准量、生命周期温室气体排放量)以及现况发展与争议。接着介绍了欧盟生质燃料的法制与政策发展以及存在的争议问题。最后他对再生燃料是否能保证永续发展、第二代生质燃料的产业未来以及永续性标准是否影响再生燃料产值与能源政策目标这三个问题提出了质疑。学者肖国兴以“论可再生资源发展的法律路径为题”,介绍了从启动到市场驱动、从财政支持到产权支撑,从政策引领到产业成长、从法律模仿到法律创新的转变思路,得出的结论是: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根本性路径依赖是推进能源发展市场化转型,能源市场化转型是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的统一体。
  在最后一个版块—能源低碳发展与碳减排中,台湾学者李坚明、苏义渊、赖伟文三位学者分别发表演讲。李坚明教授以“台湾低碳发展目标之政策效果与选择价值评估”为题, 通过建立低碳洁净能源发电结构的实质选择价值模型,并纳入低碳能源科技的学习效果与谈碳价的不确定性,建立二项式选择权定价模式,对台湾推动低碳绿色科技的温室气体脱钩及发电成本冲击效果进行评估,得出的研究结果显示永续能源政策纲领的低碳与无碳能源配比,并不符合长期发展利益。苏义渊教授以“国际气候变迁法制下碳权融资的法律问题初探”为题,介绍了取得碳权的国际法依据,从不同角度分析了碳权的法律性质属于财产权的一种。在此基础上分析了碳权是否能够做担保的目标这一问题。最后建议未来制定相关碳金融的管制规制之时,要以法律的方式明文确认碳权的法律性质,才能提供从事与碳权相关行为的法律依据,碳权才可能成为融资担保的对象 ,也才能活络相关的投资行为与开发新型碳权商品。赖伟文教授以“台湾节能减碳政策与绿色税制改革”为题,首先介绍了台湾能源使用与碳排放情况,着重分析了台湾节能减碳相关的绿税机制以及能源与环境税制的设计目标。陈臻教授以“中国CDM现状、问题与发展趋势”为题,介绍了中国CDM项目的发展现状,以及2012年CDM市场面临的问题,分析了中国CDM发展的主要出路、中国CDM及碳交易发展的驱动力以及中国企业面对碳交易市场如何布局,最后对我国面对碳交易市场发展的气候变化提出了建议。他认为,承担减排责任是一个必由之路,立法要有利于保障碳核算体系、市场交易体系的建立,有利于推动低碳技术研究、低碳产业规划的开展,有利于扩大新能源比重和实质性减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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