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登录
您所在的位置:首都律师 > 正文
首届四地联动——电子游戏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研讨会综述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27日 10时00分  作者:北京市律师协会 图为北京主会场现场
图为上海分会场现场
图为广州分会场现场
图为新疆分会场现场
图为庞正忠副会长致辞

  2018年9月15日下午,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北京市律师协会著作权法律专业委员会、上海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广州市律师协会版权法律专业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主办的首届四地(北、上、广、新)联动——电子游戏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研讨会在知识产权出版社隆重召开。知识产权出版社i智库学院提供网络技术支持。会议聚焦“电子游戏知识产权保护”主题,利用科技成果以现场演讲加视频直播的方式,给广大线上及线下与会人员带来了一场知识与技术的盛宴。
  北京主会场由北京律协著作权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王韵律师主持。北京律协副会长庞正忠致开幕辞。庞会长指出,电子游戏知识产权法律问题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现在还颇有争议,是一个非常值得大家探讨的话题,希望广大青年律师积极参与本次会议并期待广大青年律师大胆提出自己的见解。
  北京主会场分别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孙磊法官和中国政法大学陶乾副教授做主旨演讲。
  孙磊法官是一名资深游戏玩家,对游戏领域的知识产权问题颇有研究。他至今已在《电子知识产权》《中国版权》《中国知识产权》等期刊、知产力等微信公众号上发表了多篇网络游戏相关的文章,其文章内容专业又不失生动,观点亦受到学界的广泛关注与认可,拥有大量粉丝。孙磊法官以“中外电子游戏司法保护的异同”为题,分别从电子竞技和电子游戏两个方面对比并分析了电子游戏的立法制度和司法案例。之所以将电子竞技从电子游戏中剥离出来讨论,孙法官分析了现有的两大判断标准,即“肌肉运动标准physical cativity”和“包含心智运动mind sport”,主张电子竞技属于体育项目。以竞技制度较为成熟的法国和韩国为例,为对电子竞技运动提供立法方案法国政府发布了电竞报告,报告从比赛的地位、保护未成年人、分配要素、玩家身份、电子竞技运动的构建五个方面,提出了11个主张;而韩国将电子游戏归类于视听作品或类电作品,韩国法学界普遍认为玩家操作的游戏并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孙法官还重点讲述了游戏出海中的主要问题,如:海外不同地区游戏分级政策、海外不同地区单位下载成本、青少年保护机制等导致的一系列问题,最后孙法官从宗教、制度、政策等更深层面讲解了各个国家游戏制度形成原因。
  陶乾老师是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意大利比萨圣安娜高等研究院知识产权法博士。陶老师发言的题目为“涉及电子游戏改编权侵权判定”。她将电子游戏改编权侵权做了类型化划分,分别讲解了电子游戏与电子游戏之间的侵权复制权、改编权纠纷与电子游戏与其他类型的作品之间的侵权复制权、改编权纠纷。针对电子游戏与电子游戏复制权、改编权纠纷。结合近年来大量相关司法案例侵权特点及著作权法作品的分类,陶老师将游戏作品侵权分为游戏角色、图标、地图、建筑场景、游戏地图等元素侵权和计算机软件、游戏整体画面的整体侵权。认为判断游戏元素侵权分两个环节:第一,判断原告是否是著作权人,原告所主张的元素是否构成作品;第二,如果第一环节成立,经过抽象-过滤-比对,依照“接触加实质性相似”侵权认定规则判断游戏元素是否侵权。针对游戏计算机软件侵权,由于计算机软件较难比对,有的法院会将各自通过文字表述的涉案游戏的游戏规则进行比对,以评定涉案游戏软件的异同性,如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梦幻西游》诉《神武逍遥外传》案正是运用了这一思路。而游戏整体画面是否构成作品,构成什么作品?陶老师认为游戏整体画面经过类似电影的拍摄过程形成连续动态的图像给予用户沉浸式的视听体验,因此认为游戏整体画面构成类电作品。在讲解电子游戏侵犯某一个作者的多部小说改编权时,陶老师根据原告主张保护的客体不同划分为对涉案小说改编权保护和对涉案小说塑造的人物的改编权保护,以畅游时代(2部小说)诉幻想江湖、完美世界(4部小说)诉《六大门派》等为例,指出判断对涉案小说的改编权的标准是该游戏是否实质使用了小说的故事情节,并且达到一定的比例。对涉案小说所塑造的人物的改编权保护要看贯穿小说始终的核心人物是否是独创性表达,是否可以脱离于情节构成独立作品。最后陶老师从著作权的立法目的即保护自由与鼓励创作之间的平衡进行主题升华,引发大家思考。
  紧接着会议通过网络切换到上海分会场。分会场由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翁才林律师、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傅钢主持,上海市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主任刘峰致辞,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姜广瑞法官作为主讲嘉宾,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刘军华作为点评嘉宾。本次研讨会上海主会场报名十分踊跃,现场座无虚席。
  姜广瑞法官介绍了网络游戏进入司法领域的主要案件类型及阶段性司法观点,围绕涉网络游戏著作权案件审理中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度剖析。在讲解网络游戏直播侵权问题时,姜法官提出网络游戏直播是对游戏作品的使用和传播,是否构成侵权应重点考察其是否构成合理使用。判断网络游戏直播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重点在于考察该行为是否构成对游戏作品的实质性替代效果,如果网络直播本身对于游戏作品的市场构成巨大威胁的,则应当考虑不应认定为是合理使用。而关于游戏玩家是否享有著作权法上的表演权或表演者权的问题,姜法官主张游戏玩家不享有著作权法上的表演权或表演者权。对于现代竞技类网络游戏而言,从主观上来看,玩家玩游戏的目的在于寻求游戏竞技比赛的胜利,而不在于努力创作或演绎什么作品;从客观上来讲,玩家并没有在玩游戏的同时创作出了什么新作品或演绎作品,故游戏玩家对游戏动态画面不享有所谓著作权,不可能享有著作权法上的表演权。另外,我国著作权法中的“表演”,是指自然人通过姿态动作、声音表情或乐器道具等,对既有作品进行演绎表达,以供他人欣赏的行为。游戏玩家玩游戏的过程与传统意义上的表演还是有一定的差距,并不完全符合我国著作权法有关表演的定义,因此不属于一种表演,游戏玩家也并非表演者。姜瑞法官结合案例分析了网络游戏平台的责任认定、网络游戏的商标法保护、网络游戏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等问题。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刘军华为以上演讲作了精彩点评和体会。第一,网络游戏的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态度和方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网络游戏的保护并非是兜底条款,而应当是有力的补充。第二,关于网络游戏如何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网络游戏一直没有很好地归入哪一类作品,甚至在思想与表达二分法等规则的适用上是否能套用值得商榷。第三,网络游戏产业发展迅速,游戏发展对于游戏创作者来说,除了财富积累外,对于社会也带来了其他方面的东西,是否应该加入其他价值判断,在网络游戏的知识产权保护如何保护、保护力度等问题上我们应该加以考虑。刘庭长在演讲中也介绍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期出台的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若干意见,意见中提出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新机制,包括证据法则和诉状先行等改革,并鼓励律师参与到新机制的共同构建中。
  本次会议对电子游戏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热点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探讨。据不完全统计,本次直播点击次数超过2300人次,其影响远远大于单地研讨会,现场到会的安徽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主任韦国律师以及线下参会的知产界老前辈朱妙春律师都给予了很高的评价,期待日后有更多的知识产权专业领域的法官、学者、律师分享研究成果!

打开微信扫一扫
通过手机分享
主办单位:北京市律师协会技术支持热线:010-65155090
京ICP备15012445号-1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33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