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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协婚姻与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召开“使用已故配偶生前工龄优惠所购房改公房权属认定”研讨会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05日 11时07分  作者:北京市律师协会 图为会议现场

  家事案件涉及使用已故配偶生前工龄优惠所购房改公房权属性质的认定,一直有较大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函的复函》([2000]法民字第 4 号)由于“与现行房改政策不一致”原因于2013年4月被废止,但此问题的争议反而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愈发突出。2018年6月1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其中对“被继承人购买公房时根据工龄政策福利,使用已死亡配偶工龄折抵房款的,所获工龄政策福利能否折算后作为遗产分割?”给出一个初步解决意见: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房时,依国家有关政策折算已死亡配偶一方工龄而获得政策性福利的,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应作为已死亡配偶的遗产予以继承。2018 年 7 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主编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 74 期)刊发了吴晓芳法官执笔的《使用已故配偶工龄购买“房改房”纠纷的处理规则》一文,明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房改房不同于普通商品房,其房屋价格不是单纯的市场价格。夫妻生存一方使用已故配偶工龄优惠购买的房改房,考虑到从承租权转化为所有权之间的承继性,应将此类房改房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两则最新的动态对今后婚姻家事、继承等相关案件房改公房权属认定有何影响,值得关注。
  鉴于此,本着希望法律职业共同体共同参与继承领域中涉及民生、带有普遍性疑难问题的研讨,以求达成共识的目的,2018年10月19日下午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与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下称“婚家委”)举办了“使用已故配偶生前工龄优惠所购公房在婚姻家事及继承案件中的认定及处理”研讨会。婚家委副主任杨晓林、刘欣、李军律师,秘书长丁涛律师,副秘书长付鹏博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来自北京的执业律师100余人参加了本次活动,会议由婚家委秘书长丁涛律师主持。
  本次研讨会邀请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家事审判庭法官杨磊、北京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王竹青、长安公证处公证员暨法学博士宫楠担任外请主讲人。本次研讨会共有七位嘉宾就“房改房”法律问题进行了主题分享。
  第一位进行分享的是婚家委副主任刘欣律师,主题为“房改房”法律问题的历史由来。刘律师以“房改房”相关法律规定为主线,通过对相关法律规定的解读,帮助现场律师快速回顾了房改房问题的发展历史。
  第二位进行分享的是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李凯文助理,主题为“受已故配偶工龄优惠所购公房权属认定问题的实证研究报告”。其所在团队通过对截止2018年8月全国法院“房改房”相关案件审判质效数据分析,说明了目前法院对“房改房”问题判决的不一致性以及遗留的法律问题。
  第三位进行分享的是北京大学法学院在读学生陈贝贝,主题为“使用已故配偶工龄优惠所购房产在离婚及继承案件处理问题之北京地区相关判决裁判要旨汇总分析”。陈贝贝以学术大数据的方式,对北京地区房改房问题的相关判决进行数据分析。其中,北京法院在判决使用已故配偶工龄优惠所购房产纠纷时的考量因素及其组合考量的分析方法,给现场律师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第四位进行分享的是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张丹丹律师,主题为“利用去世配偶工龄所购房屋的继承纠纷案件”。张律师通过其代理的案件,回答了“工龄本身是不是财产利益?”以及“使用去世配偶工龄是否是确定房屋产权的标准?”等问题,并深刻分析了法院判决的依据,为现场律师“房改房”案件的法律实践提供了借鉴经验。
  第五位进行分享的是婚家委副秘书长付鹏博律师,主题为“代理涉房改公房案件的证据收集、运用及认定问题”。付律师以自身经历的“房改房”案件为基础,分享了此类案件中案件证据的主要来源、证据材料如何搜集、证据材料的特点以及证据材料的认定及对案件的影响等内容。
  第六位进行分享的是婚家委委员吴学华律师,主题为“用已故配偶工龄所购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吴律师从法律的公平正义,法律的一致性、权威性、公序良俗等多个角度分析,认为“用已故配偶工龄所购房屋,于法于理于情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他任何人只可依法获得,不能直接占有。”
  第七位进行分享的是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段凤丽律师,主题为“再论享用已故配偶工龄优惠所购‘房改房’的权属”。段律师长期研究、推动此问题的解决,她对比分析了《北京高院继承解答》第6条以及最高法院民一庭近期在《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上关于“房改房”的倾向性意见,指出,北京高院继承解答关于房改房继承的处理意见,值得肯定之处是认可工龄优惠的遗产性质、已故配偶生前权利可以在死后得到补偿,但与房改政策精神及我们法定夫妻财产制仍有违背之处,而且实务操作也有难度。相反,最高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则认为:房改房不同于普通商品房,其房屋价格不是单纯的市场价格。夫妻生存一方使用已故配偶工龄优惠购买的房改房,考虑到从承租权转化为所有权之间的承继性,应将此类房改房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赞同最高法院民一庭的倾向性意见,认为,该意见既符合“房改房属特定历史时期国家福利政策分房,具有补偿性、社会保障性、国家统筹性、享受权利的一次性等特点,与我国长期实行低工资制度、住房实行福利性实物分配制度密不可分”的房改政策精神,也与我们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相符合,且避免了司法实践中完全没有必要的一分一厘地去还原购房出资事实的认识误区,应当在审判实践中尽快统一裁判尺度、予以贯彻落实。
  七位发言人的分享结合理论及实践分别展现了各自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的思路与策略,既具备理论深度又富有实操经验,解答了目前“房改房”案件的难点热点问题。
  分享结束后,杨晓林副主任、宫楠公证员、王竹青教授、杨磊法官分别对各位律师的分享进行了点评。
  杨晓林律师指出,使用已故配偶工龄购买的房改房问题是婚姻家事领域司法审判实践中重大疑难问题之一,涉及万千百姓的切身利益,亟待解决。今天的研讨主题是早在计划中,而北京高院、最高人民法院的最新动态,其实是律师、公证员、学者及法官法律职业共同体各界别朋友共同推动实现的,律师不能只埋头案件代理,以此问题为例,关注民生,以个案推动婚姻家庭法制建设,律师当有所作为,也完全可以有所作为,我们应有信心。
  宫楠公证员指出,使用已故配偶工龄所购房屋的权属认定一直以来均是公证实践,特别是继承权公证办理实践中的难点问题。在公证实践中,委托出售、夫妻财产约定协议、遗嘱以及继承权公证均可能涉及使用已故配偶工龄购房的权属认定问题。长期以来,公证处办理相关案件主要是依据我国继承法以及法院的司法解释、通行案例处理,但在法院的政策发生变动和摇摆时,也难免遇到种种困难。对于上述问题,其个人观点:1、福利分房是我国特殊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房屋补贴制度,属于国家给职工的重要福利补贴,不能轻易否定其中蕴含的财产价值,否则对已故配偶的继承人可能存在显示公平之处,这点在再婚家庭中更为明显;2、判定早期遗嘱和继承中的房屋权属认定,在涉及已故配偶工龄问题上是否恰当,不能脱离当时的法院判例导向;3、希望在法官、律师等实践行业的推动下,促使婚姻家事立法不断完善,推动婚姻家事中的财产,特别是房产等重大财产的权属阶段明晰化、纠纷预防提前化。
  王竹青指出,使用已故配偶工龄购买的房改房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理由如下:1、从房屋的取得方面看,公有住房分配的因素包括家庭人口、职级职务、工龄等,工龄只是其中的一个因素,而非全部因素。虽然在确定购房价格时工龄是考量的主要因素,但房子的价值首先应当考虑取得房屋的因素,其次才应当考虑购买房屋的因素。综合来看,房屋取得因素更为重要,因为它是购买房屋的前提。从这个角度出发,房改房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而不是按照工龄计算出来的按份共有的财产,因为仅把工龄作为计算依据是不全面、不客观的。2、从婚姻家庭的特点来看,同财共居、相互扶持是婚姻家庭的立法基础,因此在婚姻家庭领域不能以财产来源或者贡献大小作为确定财产归属的依据,婚姻家庭领域的规范规则不同于市场经济领域,不能用调整市场的规则来调整婚姻家庭关系。单纯以出资或者财产来源作为考量财产归属的依据是违背婚姻家庭法基本原则的。3、针对个别案件,如果以夫妻共同共有来处理会造成对一方当事人的明显不公平,可以用民法的公平原则进行矫正,即由法官在特定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来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以达到相对公平的结果。
  杨磊法官指出,1、使用已故配偶生前工龄优惠所购房改房的权属如何认定及处理在审判实务中一直都有很大的争议。我们在2014年辖区研讨意见中对于这一问题的意见明确为工龄优惠属于财产性利益。但是,不能以使用工龄购买就直接认定为是健在一方与死去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导致房产的性质发生改变。应通过计算确定因使用工龄而减少的费用作为析产的依据。北京市高院在最近出台的解答中亦确认了工龄优惠属于个人的财产性利益,可以进行继承;2、探讨这一问题,实际上是为了在案件处理中更好地平衡合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因此,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我们保护的对象是谁,是健在一方,死亡一方,还是相关继承人?保护的是何种利益,是所有权、居住权利还是折价利益?在认可工龄优惠属于财产性利益并予以计算的情形下,权属认定体现出来的差异是在多数案件中还是在个别特殊案件中?3、在现有法律规定不明确以及此类房屋在诸多方面存在特殊性的背景下,对这一问题的研讨可能一直会有不同的观点。但个人认为这不影响在收集整理各类观点的基础上,在更高层面和更大范围尽快形成较为统一的认定和处理原则,进而给当事人和社会一个较为明确的指引和预期,这对于维护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具有积极的意义。这也是对于这一问题专题探讨的更深层次的价值所在。
  会议特别留出近二十分钟互动交流的时间,几位外请嘉宾回答了在场律师的提问。婚家委副主任李军律师进行了闭幕总结致辞。
  本次研讨会座无虚席,现场气氛异常热烈,与会者表示通过此次分享会能够更好的理解和掌握“房改房”案件的专业性疑难问题,对于进一步解决办案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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