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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协婚姻与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举办“信托在家事法中的地位:域外比较与中国实践”讲座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12日 16时00分  作者:北京市律师协会 图为讲座现场
图为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陈汉为广大律师授课

  随着中国财富的迅速增长,高净值人群对家族财富管理的需求日益迫切。作为国际普遍认可的财富传承法律工具——家族信托,具有财产增值、传承以及隔离等功能,在家事运用中具有特殊优势。家族信托在中国家事法律实务中日益受到更多关注并在法律实践中得以运用,成为家事法中热门的法律理论研究课题。为更好地指导家事律师的法律实践工作,2018年12月1日上午,北京律协婚姻与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婚委会”)在十月大厦八层报告厅举办了“信托在家事法中的地位:域外比较与中国实践”讲座,邀请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陈汉作为主讲嘉宾为律师授课。会议由婚家委秘书长丁涛主持,该委员会委员及部分律师200余人参加培训。  
  首先,陈汉老师分享了对中国现行信托的认识与观察,分析了《信托部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37号文)对家族信托行业从业带来的影响,对家族信托的结构性要求进行了解读,同时从理论层面简述了信托在大陆法系的发展以及对我国现行《信托法》的影响,并通过对我国《信托法》第2条、第15条的规定的解读,阐明了其对信托财产所有权转移的问题的见解。其次,陈汉老师分享了家事安排中对信托的刚性需求与软性需求。他认为,在家事领域对信托的安排,一定程度上是解决“对特定的人、为未来”不信任的问题。虽然与已经产生了保单被执行法律实践案例的保险相比,信托具有显著的财产隔离功能优势,但是信托的财产隔离并不是万能的,而是有条件的。同时,他指出,部分机构宣传的“信托受益权不用偿债”是一种误导,因为根据《信托法》第47条,在法律、行政法规及信托文件无限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受益权可以用于清偿债务。随后,陈汉老师分享了几则我国与信托相关的司法判决案例。通过案例分析,他认为信托的安排比单纯赠与、继承要合理。同时他指出,全世界生活方式、财富管理方式、管理模式都在趋同,因此中国的信托在家事法中具有与其他法域一样的重要地位。最后,陈汉老师分享了对境外信托的研究结果。他认为,未来可能是“遗产管理人”先整理后交付的受托人规则,家族信托的受托人也会逐渐从家属模式向专业人士模式转变。而律师在这一发展过程中,无疑会承担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现场律师进行了积极踊跃的提问,与陈汉老师重点交流了境外信托立法、境内外信托在我国涉外家事中的法律实践运用等相关问题。
  讲座结束后,婚家委副主任李军律师对本次研讨会做了精彩点评。她指出,家族信托目前是家事法律实务中的热门话题,也是难点问题,尤其是涉外家事实务中的家族信托,更需要律师提供有力的法律专业支撑,这对于从事家事领域服务的专业律师来讲,是机遇也是挑战。
  本次培训座无虚席,现场气氛异常热烈。与会律师纷纷表示,此次讲座对理解和掌握家事法律实务中遇到的家族信托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同时对境外家族信托也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与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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