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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律师协会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规则 发布时间:2019年01月03日 11时09分  作者:北京市律师协会

2002713日第六届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81215日第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保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资助北京优秀律师到国外学习深造,攻读法律硕士以上学位,根据《北京市律师协会出国培训助学金申请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受理申请
  北京市律师协会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受理北京市律师协会出国培训助学金的申请。申请人应当向北京市律师协会秘书处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北京市律师协会出国培训助学金申请表;
  (三)申请人个人陈述;
  (四)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五)符合
《北京市律师协会出国培训助学金申请办法》规定的国外大学的录取通知书复印件;
  (六)申请人的承诺函;
  (七)申请人所在律师事务所对该律师的推荐信;
  (八)申请人所在律师事务所向北京市律师协会提交的承诺函;
  (九)评审委员会需要的其它材料。
  申请人提出申请的时间以评审委员会接到上述全部申请资料的时间为准。
  第三条  材料审核
  北京市律师协会秘书处接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三个工作日内,转交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其指定一名评审委员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填写《北京市律师协会出国培训助学金评审表》。评审委员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根据《北京市律师协会出国培训助学金申请办法》,对申请人的申请出具书面评审意见。该评审意见做出后三个工作日内,评审委员将评审表转交评审委员会主任。
  第四条  申请人面谈
  评审委员会主任在接到评审表后,根据评审委员的评审意见,在两个工作日内另行指定一名评审委员对符合申请资格的申请人进行面谈,并出具书面评审意见。面试地点为北京市律师协会,如遇特殊情况,由评审委员会主任另行指定。
  第五条  评审委员会表决
  (一)会议召集:
  出国培训助学金评审会议由评审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出席,由其所委托的副主任代行主任职责。会议日期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通知各评审委员。
  (二)回避制度:
  1.参加书面审核以及面试审查的评审委员有下列情形的,必须回避,申请人及评审委员会委员有权用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1)申请人的近亲属;
  (2)与申请人在同一律师事务所任职;
  (3)与申请人有其它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的公正性。
  2.申请人或评审委员会委员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评审委员会表决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委员在评审委员会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此次评审工作;
  3.评审委员会副主任、评审委员的回避由评审委员会主任决定,并由其指定其他评审委员重新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分管副会长决定,并由其指定其他评审委员重新进行评审。
  4.对回避申请的决定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此决定为最终决定。
  (三)议事规则:
  评审委员会按照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参与表决,不得委托他人代行其职责,表决可以通过会议、书面、传真或其他方式进行。每位评审委员只有一个表决权,评审委员会决议必须由全体评审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评审结果记入评审表,是评审委员会的最终决议。
  (四)表决程序:
  1.评审委员会主任宣布会议召开,宣读本次侯选申请人名单;
  2.参加面试的评审委员向评审委员会介绍申请人申请情况以及评审委员评审意见;
  3.评审委员会根据上述评审规则进行投票,决定资助比例和资助金额;
  4.评审委员会主任将评审结果记入评审表,由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北京市律师协会公章后生效。
  第六条  评审结果的通知
  评审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评审委员会分别将评审结果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对获得奖学金资助的申请人,在收到其同意接受此次贷款资助的回执后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其与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同北京市律师协会签订《北京市律师协会出国培训助学金资助协议》。
  第七条  助学金的发放
  《北京市律师协会出国培训助学金资助协议》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北京市律师协会将批准款项支付到资助协议约定帐户。

第八条   本规则规定的“以上”包括本数。
  第九条  本规则由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通过,并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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