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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北京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工作规则》 2017年第5期  作者:张卫华 北京市律师协会监事长


  这部规则的修订案经2017年4月22日召开的北京市第十届律师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于当日生效并实施。同日,会议还审议和通过了修订的《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
  此前适用的《北京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工作规则》是由本会第六次律师代表大会设立的本会第一届监事会,在2002年8月28日的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中通过并溯及既往地试行于当年的1月1日,至今已经试行了近十五年。
  十多年来,我国的各项事业取得了快速、巨大的进步,成绩显赫,人民和国家的精神面貌一新。律师业,特别是北京的律师业在此大背景、大环境下,在各个方面也取得了十分可观的业绩。就本会而言,其服务和管理职能、结构、作用和影响与日俱增,规模空前。本会现在负有众多的服务和管理等工作职责;常年设有近二十个工作委员会,数十个专业委员会、研究会和联谊会;约数千位经选任或任命的律师在本会各个机构开展工作;本会每年开展的对会员服务和管理的活动,多达数百项(场、次);本会每年会费收入和会费支出庞大,等等。这些都不是十多年前可以相比的。
  面对本会这些年来包括组织结构等多方面的深刻变化、快速发展和本会具有如此广泛和重要的服务和管理等职能、工作量、工作经费、参与人和受众人数,这部试行的工作规则已经不能适应现实监事会工作的需要,特别是作为本会的主要的、基本的规则,它已经不能准确定义、规范、落实、保障监事会的监督工作,不能理清监事会同理事会、会长会议等机构的工作关系,不能从规则上解决监事会工作中的常见的、主要问题,欠缺必要的公信力和权威。同时,近几年,监事会创新的一些工作制度、方法和监督工作的发展趋势、外省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先进的经验,也应当从本会基本规则的高度予以肯定和推广。例如,对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编制,执行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对会长副会长的履职考核。因此,原规则修订甚至另行起草新的监事会工作规则是必要的。过去数年,监事会一直致力于以修订的方法,调整这项规则的内容。此次大会通过的监事会工作规则的修订草案,是以监事会起草的该规则第15稿的修订版为蓝本,而监事会从2012年11月的第13稿开始,已经是事实上重新起草了该规则。
  因此,这次修订该规则有以下主要目的:
  1.结合本会章程的规定和当时修订中的章程草案中有关监事会工作等方面的基本内容,争取修订后的监事会工作规则能够适应本会上述各方面的现状和发展,能够解决试行中的这部规则的上述问题,能够确实保障监事会履行职责。
  2.从行业规范和监事会工作的角度,推动本会作为行业自律性组织,努力建立民主、合规、公开、自律、监督的机制。
  3.对监事会的职责、工作原则、工作程序和方法等事项明确化、具体化。
  4.适度增加了民主监督的内容,如履职考核工作。
  5.删除了不合时宜的内容,如有关常务理事会的规定。
  6.理顺原规则中的章、节、款、项以及相关内容的关系。
  在起草修订稿的过程中,监事会参阅了包括律师业在内的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达、律师协会工作规范和先进的上海市、深圳市、广东省律师协会的相关规范和实际做法,参阅了大型中央国有企业监事会的工作规程,参阅了几个专业行业协会的相关规范。同时,从技术层面上,监事会按照我国立法的法律规范,对规则稿作了合乎逻辑的编排。以15稿为蓝本,监事会数次征询了本会理事、会长会议成员、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律师、区律师协会监事会、市司法行政机关和本会秘书处的意见。


  基于上述的情形和理由,此次《监事会工作规则》调整的、新增的、明确的、充实的主要内容如下。
  1.现在的这部规则共计六章、81条,较过去增加了29条;专章增加了“监事会的职责”“监事会的工作原则和形式”“监事会的工作程序”;列举式地细化和明确了监事会的职责、工作原则、工作形式和方法;调整了该规则的修订审定权由监事会提升为律师代表大会。
  2.明确了监事会在本会组织结构中的定位,即“监事会是本会常设的监督机构,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3.明确了监事会工作的目的,即“推进和保障本会建立以民主决策机制、权力制衡机制、信息公开机制、工作合规机制为核心的民主、自律、合规、有效的工作制度”。
  4.明确了监事会开展监督工作所依据的上位规范。
  5.明确了监事会的工作原则,即“对本会的工作实施全面监督”“监事会对本会的工作,实行程序监督与实体监督相结合、常态事务监督与专项事务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的工作原则”。这样全面、系统、直接的规定监事会的工作原则,特别是“实体监督”“全面监督”的规定,在全国各级律师协会监事会工作规范中系首次,其意义、作用和影响不言而喻。
  6.关于监事会的职责,以本会章程规定的九类职责为根据,细化到17项职责。这17项职责基本涵盖了监事会对本会工作的监督事项和监事会工作的内容,是监事会工作的直接的、具体的依据,有利于监事会据此开展工作。此项规定在全国各级律师协会监事会工作规范中也属首次。
  7.专节列明了监事会20项的工作形式和方法以及如何开展工作。这是监事会监督权的具体化。这在全国各级律师协会监事会工作规范中仍属首次。
  需要说明,有监事、律师等人坚持在该规则修订稿中,应当规定监事会对被监督对象拥有质询权。考虑到现时和质询权的作用,修订草案中没有引入此项方法,但是,在第42条第12款和第44条规定的监事会的工作形式和方法中,有类似的规定,这些规定所包含的权利,可以起到质询权的作用。
  8.大幅度增加了对监事会、监事长、监事履行职责和开展工作的禁止性、自律性的条款,以努力保证监事会、监事长、监事的原则性、公正性、纪律性和个人操守等,详见该规则的第7条、第10条、第15条、第20条、第37条和第39条等项规定。
  9.比较恰当和具体规定了监事会内部工作机构的设置、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
  10.新增加了非监事委员的规定。


  这部监事会工作规则是经过深思熟虑的、成熟的、具有前瞻性的、在业内领先的和有示范作用的,是可行的。这部北京律师行业的规范是监事会开展工作的有力规则保障。这是监事会、本会各方面、区律师协会监事会和市司法行政机关共同工作的结果。这之中,林悟江监事、田燕刚监事和往届的赵晓鲁监事长、邢冬梅监事为本规则的修订作出了特殊贡献。
  (编者注:《北京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工作规则》详见首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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