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13日,《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重大疾病互助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法》)经第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正式公布实施。北京律协律师互助金制度始于2000年,协会每年划拨一定比例的会费作为互助金,为因意外和疾病导致身故、残疾的律师提供经济帮助。北京律协是全国首家实施互助金制度的律师协会,16年来,共为174名会员发放互助金507.9万元,得到了广大律师的普遍认可。随着协会为会员投保人身意外及健康保险和医疗费用上涨等情况的出现,第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启动了有关规则的修订工作,此次公布实施的《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重大疾病互助金管理办法》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帮助对象更加精准
《管理办法》将互助对象明确为患重大疾病的律师,与北京律协为律师投保的人身意外及健康保险互为补充。律师意外、疾病身故及意外残疾由保险公司理赔,律师患重大疾病由互助金给予帮助。
二、互助保障更加有力
《管理办法》将互助金标准定为4万元和6万元两档,和以往相比,最低给付金额提高了8倍,保障更加有力。
三、会员办理更加便捷
北京律协受理申请后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将互助金以银行转账方式发至律师个人账户,会员不必再往返北京律协领取。
四、监督管理更加规范
《管理办法》规定了详细的申请和审批流程,制作的《互助金决定书》在报送北京律协监事会的同时,还会在首都律师网会员服务系统向会员公布。凡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查实后将取消其申请互助金资格,有关人员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互助金,同时将其行为计入北京律协诚信信息系统。
互助金制度与体检、人身意外与健康保险一起,为律师构建了全面的健康保障体系,是北京律协为会员提供的重要福利之一。全市各律师事务所应当了解协会相关制度,切实关心会员的身体健康,一方面督促所属律师每年参加协会组织的体检,另一方面,当得知本所律师罹患重大疾病后,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尽早提交申请材料并协助协会办理互助金申请有关事宜。
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重大疾病互助金管理办法
(2016年9月28日第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九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律师行业"同行互助"精神,北京市律师协会(下称本会)对罹患重大疾病的律师给予一定经济帮助,以减轻其压力。为保证公正、高效地审核发放及监督管理律师互助金,根据《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和《北京市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互助对象和范围
第二条 凡依法取得北京市司法局颁发的律师执业证并参加当年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罹患重大疾病的律师,可向本会提出互助金申请。
第三条 未履行交纳会费义务的律师不能申请互助金,但符合《北京市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中减免会费条件的实习转正律师和年满70周岁律师除外。
第四条 律师具有以下情形,可向本会申请互助金:
(一)患恶性肿瘤;
(二)患急性心肌梗塞;
(三)患脑中风后遗症;
(四)实施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五)患终末期肾病;
(六)本会认为可以给予互助金的其他重大疾病。
第三章 互助金来源及标准
第五条 互助金由本会每年从会费中划拨,划拨比例为上一年会费收入的百分之二。互助金给付额度超过当年会费划拨额度时,超过的部分在次年优先给付。
第六条 互助金的标准为每人一次性四万元或六万元人民币。在京执业不满十年的律师给予四万元互助金,在京执业十年以上(含十年)的律师给予六万元互助金。
第四章 互助金申请
第七条 当律师罹患重大疾病时,本人或监护人(下称申请人)应通过所在律师事务所向本会提出互助金申请。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不愿或不能为申请人申请互助金的,经本会查实后,可由申请人直接向本会提出申请。
第九条 申请互助金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互助金申请书;
(二)互助金申请审批表;
(三)律师身份证复印件;
(四)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五)三级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六)本会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 互助金审批与发放
第十条 本会设互助金管理小组。本会秘书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受理,并提出初步意见,报互助金管理小组审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告知理由并退回材料,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退回并告知原因,待材料补充齐全后再予受理。
第十一条 互助金申请审批通过后,本会应当制作《互助金决定书》,并安排互助金发放。
第十二条 互助金由本会发放至律师本人。
第十三条 对同一申请人,互助金发放仅限一次。
第十四条 本会应当自受理互助金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互助金发放。
第六章 互助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互助金决定书》应当定期在本会网站会员服务系统公布,以便会员监督。
第十六条 《互助金决定书》应当抄送本会监事会。
第十七条 本会会员发现《互助金决定书》有错误,可以向本会反映,经核查发现确有错误,或者发现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互助金的,本会应当撤销《互助金决定书》并收回全部互助金。
第十八条 有关人员在互助金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本会查实后应当取消其申请互助金的资格,有关人员五年内不得再次提出互助金申请,其行为应当计入本会诚信信息系统,同时向会员公布。
第十九条 《互助金决定书》及相关材料由本会秘书处整理归档并负责保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本会理事会通过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互助办法》及《北京市律师协会互助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终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