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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举办“预付费监管问题的法律研究”讲座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30日 9时38分  作者:北京市律师协会 图为讲座现场
图为参会人员与嘉宾合影

  2019年10月12日上午,第十一届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举办“预付费监管问题的法律研究”讲座。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张燕、驻局纪检组组长焦占峰及消保科工作人员应邀参会。会议由芦云主任主持,青年联谊委员会委员徐媛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下称“消法委”)委员及部分律师参加培训。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郑吉喆做主题演讲。
  郑吉喆法官,徐媛媛律师,芦云律师、马兴洲律师、郑环宇律师分别从司法审判、财税处理、实务操作角度,就“预付费监管”问题,进行讲解、提出建议。
  郑吉喆法官结合案例,提出预付费纠纷存在三大争议焦点,分别为预付费应否退款、向何人主张退款、如何退款。关于预付费应否退款,法院通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进行裁判。但该规定仅从合同违约角度并不能全面覆盖消费者在预付费消费中的权益保护问题,故法院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突破该规定,以期更为有效的维护消费者权益;关于向何人主张退款,预付费消费中,存在着署名主体与盖章主体、合同主体与收费主体不一致、经营主体变更、委托经营、混同主体等等问题。立法层面应对预付费卡发卡主体的资质进行规范。诉讼层面,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将预付费卡定性为债权凭证,持卡人有权依据预付费卡,向发卡人、发卡人连锁企业等主张债权,获取相应的服务;关于如何退款,应退还消费者多少金额是突出问题,解决此类问题,应由经营者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并判令预付费卡相关主体承担共同责任,以保障消费者最大限度受偿。
  徐媛媛律师对国家在财务会计和税收政策上对预付费的监管情况进行了介绍。徐律师结合消费者在生活中常见的一卡通、加油卡、ETC卡、会员卡,围绕经营者对消费者交付的预付费,应如何记账、如何纳税、开具何种发票进行了深入浅出、生动形象的讲解。
  芦云律师、马兴洲律师和郑环宇律师,结合多年从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办案实务和经验总结,提出当前预付费消费中,发卡主体资质门槛低、多重主体、不签订书面合同、消费者只能凭一张卡片维权、经营者收取预付费后资金不易监管、携款逃避责任等问题较为突出,并就此提出限制预付费资金用途、严格发卡主体资质、搭建发卡经营者信用评价平台等应对措施,以期降低或者减少消费者在预付费消费过程中维权的难度和成本。
  与会律师也与郑吉喆法官进行了积极的交流互动,并表示参加此次讲座,不仅是作为律师进行业务学习,更是作为预付费卡消费的亲历者寻求法律支持,为自己和其他消费者有效维权、进行诉讼指明了方向,受益匪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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