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登录
您所在的位置:首都律师 > 正文
依法制定遗产计划应成为常态 2009年第5期  作者:李季先 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当人们还在以孔尚任《桃花扇》中“眼见他起高楼,眼见他宴宾客,眼见他楼塌了”几句形容世事无常的经典台词,悼念痛惜陈逸飞、侯耀文等近年来商界、演艺界名流华年早逝的时候,突如其来的雪灾、地震、矿难、溃坝等天灾人祸也打乱了原有的法律秩序,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日渐突出:源于富人及一般民众遗产计划的普遍缺失,国内因被继承人毫无征兆地意外逝去而招致的遗产纠纷正在不断增多。
  富人遗产继承成为纠纷重灾区
  2007年5月,商人刘某应酬完生意回家后突然身故,留下的遗产主要是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82.5%的股权和该公司与其共同投资的三家物业公司,在这三家净资产均超过500万元被投资的物业公司中,刘某都直接占有51%的股权。此外,刘某在北京、江西、浙江等地以个人名义留有7处别墅类或商品类房产,奥迪高级轿车5辆。
  刘某去世得太突然,与大多数国人一样,事先没有制定遗产计划,也没有任何遗嘱留下。在经过最初几天的悲痛后,围绕着刘某遗留的上述财产争夺战,不久就在刘某的女友和刘父之间展开。刘某的女友认为,遗产除自己要继承外,自己还未出世的孩子也应有一份:而刘父认为,刘某的女友和自己的儿子还没有结婚,没有法定继承资格,不能继承刘某遗产,至于还未出世的孩子,由于不能断定是否真的系刘某的孩子,依据继承法也不能事先继承。双方的谈判很快陷入僵局,刘某的女友气愤之余,把刘父告上法庭,要求进行亲子鉴定以便与其未出世的孩子一起,参与刘某的遗产继承。
  这场遗产继承纠纷尽管其间情节一波三折,可最终在律师的努力下没有进入法院宣判程序,而是在律师的法律政策宣讲和调解下,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官司撤诉。根据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刘某遗产中的股权部分、北京的一处别墅和两辆轿车归刘父所有,遗产中的剩余部分归刘的女友所有5刘某的女友应尽量保证孩子平安出生,并在医学上认为安全时配合刘父对孩子进行亲子鉴定,若孩子确系刘父之孙(女),则刘父将无偿向刘某的女友转让所持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30%的股权,并酌情支付相应数额现金作为刘某的女友抚养孩子之费用。
  应该说,与国内不少名人、翘楚因遗产纠纷死后仍不得安宁相比,这是一个兼顾法律和亲情的非常圆满的结局。纠纷双方都最大限度地保持了克制,并在维持所控股公司的持续经营上,根据律师的意见表现出了极大的灵活性,由熟谙经营的杨某继续主持公司日常工作,从而保证了上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但相较之下,国内很多富人遗产纠纷,由于作为被继承人的富人缺少遗产计划或未提早立遗嘱,其结局就没那么幸运了,如陈逸飞的妻儿为了争夺遗产不惜闹上公堂,又如龚如心身后遗产陷入纠纷就很能说明问题。换句话说,较之一般民众,家大业大的富人更容易成为遗产继承案件的重灾区。
  遗产计划可有效减少遗产纠纷
  近年来,包括雪灾、震灾、矿难、交通意外在内的天灾人祸不断,众多浮出水面的遗产纠纷案让世人不能不感慨世态的无常。辛劳一生积攒的财富不但没有给后人以幸福,相反却在其身后带来无限的凄凉,这肯定不是这些已经身故的人的愿望。但如果这些民众、社会名人,甚至包括社会翘楚在内的一切有产者都事先对身后财产继承制定了合法有效的遗产计划,则那种在其身后因遗产纠纷造成亲情和财富双重损失的事本来可以避免发生。
  法律上的遗产计划一般是指个人考虑到本人年事已高或可能会遭遇不幸,而提前根据法律的规定对个人财产、葬礼计划、被抚养人抚养事宜做出合法、有效、全面的规划安排。在内地,遗产计划由于遗产税等制约遗产继承的法律因素尚未开征或启用,因而按照《继承法》、《公司法》、《合伙人企业法》、《信托法》等民商事法律,主要表现为遗产的范围、继承人或受赠人的确定、遗嘱的内容与形式等分配形式的法律安排,而不是西方那种遗产信托式地带有“从坟墓里伸出来的手”理财性质的保障性财务安排。
  来自中国基层法院的统计资料显示,有近70%的遗产继承纠纷是由于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或没有制定遗产计划引起的,而在剩下的30%遗产纠纷中,又有将近84%的案件是因为遗嘱欠缺法律要件或形式、内容违法。可见,当下的遗产纠纷主要是因被继承人生前没有拟定遗产计划或错误拟定遗产计划所致。如果全社会拥有财产的潜在被继承人都能够提前在律师等专业人士的帮助下制定遗产计划、拟好遗嘱,可以预料,各种遗产纠纷将会大幅度减少,而本文开头提及的案例,以及其他已经或正在遭遇遗产继承不幸的案例,也可能不是这样或那样的结局。
  实际上,对于社会公众,尤其是对于民营企业家这样的富人来说,制定遗产计划应该像制定企业经营计划或买商业平安险一样平常,生前遗嘱、财富提早认真规划,这也是在创富或至少是在进行财富的积极防御。毕竟,企业家也是人,终究会离开这个世界,也终究会有人接手其财富,而不确定的不过是谁来接手,国家、他(她)的合法或非法姻亲、直系亲属还是旁系血亲?所有这些,都应该在遗产计划中确定。否则,将来遗产继承依靠法院来解决,继承官司一波又一波,即使最后法律一锤定音,当事人也再难把手言欢、握手言和。而这,对于聪明一世的企业家乃至民众而言,这是其生前最大的失智行为,或许正应了《圣经》中的那句诗:“世人行动,实系幻影。他们忙乱,真是枉然。积聚财富,不知将来有谁收取?”
  制定遗产计划应注意的两点
  1.谁需要制定遗产计划
  一般来说,正如上面提及的,所有拥有财产的成年人都是潜在的被继承人,都应该在合适的时候制定自己的遗产计划。但就这几年遗产继承的司法实践看,经常出差或高风险、高强度职业者;健康状况欠佳而又家境事业殷实或财产关系复杂者,社会交往频繁的民营企业家、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士:涉及收养、再婚、过继关系者,以及拥有非婚生子女、多子女者是最需要尽早制定遗产计划的人。
  2.如何制定遗产计划
  (1)依法确定遗产继承的合理路径,将立遗嘱作为主要路径。制定遗产计划不是单纯的非此即彼游戏,它要求依法进行,实事求是,灵活选用各种法律允许的遗产继承路径。就国内遗产继承而言,鉴于我国的相关金融、法律中介机构,尚不存在操作遗产信托等创新遗产继承方式的现实保障法律基础,因此,当下最迫切的不是盲目制定以遗产信托或股权信托为主要内容的遗产计划,而是要充分利用现有的继承法,并结合被继承人的实际,确定遗产继承的具体路径,将立公证遗嘱和将来继承所需修改公司章程与培养自己的子女或者接班人结合起来,必要时,个别富有的被继承人,还可以先行确定职业经理人以保持遗产的可持续性。
  (2)依法确定可继承的财产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其他财产等。在这里制定遗产计划最容易犯的一个错误就是,将有权属争议的共同财产、已设立担保的财产和已被司法冻结的财产,在析产、解除担保、解除冻结之前的财产列入可继承财产,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是不被允许的。
  (3)依法谨慎起草遗嘱,哪怕是简单的遗嘱,这是整个遗产计划的核心。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6条至第2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可以根据个人意愿在遗嘱中确立继承人或受赠人,可以在计划中附加抚养要求、葬礼安排等,但同时,遗嘱必须符合以下条件:遗嘱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内容、形式合法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值得一提的是,为避免纠纷,遗嘱要尽量由被继承人自书或在他书时由公证处公证,特别是一定要注意不得剥夺非婚生未成年子女、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权。
  (4)选任合适的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6条的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除非选用家族成员或组织中的年长或地位较高者,否则遗产计划执行人建议最好选择律师事务所、专事遗产打理的基金公司等独立第三方机构。

打开微信扫一扫
通过手机分享
主办单位:北京市律师协会技术支持热线:010-65155090
京ICP备15012445号-1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33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