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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服务价值——从《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谈起 2009年第5期  作者:梁枫 东卫律师事务所

  《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和实施,对工会在进一步理顺企业与职工关系,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和谐的新型劳动关系方面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打造“服务型”工会,是工会组织赖以生存的基本保障,是密切党和职工群众联系、创新工会工作的新途径。工会要发挥与广大职工具有广泛联系的优势,进一步构建维权机制,打造服务平台,积极推动解决广大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不断增强工会组织的影响力和凝聚力。
  《劳动合同法》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工会在维护职工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职能作用。因此,工会在处理劳动关系时一定要找准切入点,以基本职责为基准,转变工作方式和工作思路,履行各项职能,使企业的改革力度、发展速度与职工的承受程度相统一。
  一、工会在劳动关系中的基本作用
  基于《劳动合同法》明确了工会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和实现劳动合同关系中的权利,也就为工会在劳动合同法中的作用提供了依据。这些作用表现在劳动合同关系中的五个方面。
  1.对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关系中的权益认定,工会发挥的是指导作用。劳动合同关系的产生,以劳动者进入用人单位为前提。通过工会的帮助指导,避免劳动者个人在无法明确认定自身合法权益的情况下签订劳动合同。
  2.对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关系中的利益诉求,工会发挥的是表达作用。工会组织就是将劳动者个人的利益诉求集中概括起来,通过合法的组织渠道沟通协商,反映劳动者的意愿和呼声,尤其是在用人单位采取某些方式处理劳动关系,可能危害到劳动者利益之时。
  3.对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关系中的利益实现,工会发挥的是维护作用。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4.对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关系中的强势地位,工会发挥的是制约作用。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关系中的权益,仅凭劳动者个人的力量无法得到保障。劳动合同法据此强化了工会通过集体合同制度发挥的制约作用。
  5.对于政府部门在劳动合同关系中的执法监督,工会发挥的是协助作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属于劳动行政部门的执法权。但是,单靠劳动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执法,显然无法有效制止用人单位的违法侵权行为。因此,充分发挥工会组织覆盖面广、直接接触劳动者多的优势,加强工会的群众性执法监督,是劳动合同法的明确要求。
  二、工会的服务价值在《劳动合同法》中的具体体现
  《劳动合同法》从健全和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的角度,为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据,为工会组织协调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提供了新的法律途径,为实现党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奋斗目标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和群众基础。在《劳动合同法》98条内容中,涉及工会的条款有10条之多。纵观整部法律,工会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过程中,在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履行、解除以及终止的全部过程等方面,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具体主要体现在以下七个方面:
  (一)参与建立和完善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劳动合同法》在工会组织维护劳动者的权益方面,作了详细而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依据《劳动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工会就可以有理有据地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协调、调解、甚至对簿公堂。这将有力地改善当前工会特别是基层工会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问题上的尴尬局面,进一步提高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成功率和社会影响力。
  规章制度若要有效实施,关键是要保证制定出来的规章制度具有民主性和科学性。以上所讲规章制度的大多数内容与职工的权利密切相关,让广大职工参与规章制度的制定,可以有效地杜绝用人单位独断专行,防止用人单位利用规章制度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规定,规章制度以及重大事项的决定程序分为两个步骤:第一步是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第二步是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一般来说,企业建立了工会的,应与企业工会协商确定;没有建立工会的,应与职工代表协商确定。这种程序,可以说是“先民主,后集中”。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既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也要合理,符合社会道德。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违法,但不合理,不适当。如有的企业规定,一顿饭只能几分钟吃完;一天只能上几次厕所,一次只能几分钟等。这些虽然不违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但不合理。也应当有纠正机制。因此,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
  (二)在劳动合同订立、履行与解除过程中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使劳动法律环境发生根本性变化。工会在《劳动合同法》宣传、推广与培训以及帮助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首先,企业工会应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促进劳动合同履行。用人单位制定劳动合同实施方案,工会应积极参与并经职代会讨论通过,方案就履行和解除各环节作出具体规定,特别是对经济性裁员的介入,以此作为劳动合同履行的依据。其次,做实劳动合同管理监督工作。企业工会要积极参与劳动合同制度的建立和管理,监督企业劳动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履行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应提出建议,就劳动争议有理有节做好调解工作。再次,发挥企业工会在集体合同中的主导作用。劳动合同法对工会发挥主导作用的集体合同制度作了专门法律规定,在要约、协商、签订、履行、检查监督、纠纷处理等环节有主导作用,企业工会推行集体合同能有效带动劳动合同规范化管理。最后,劳动合同履行要以职业道德作支撑。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关系双方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这其中蕴涵着职业道德要求。对此,企业工会必须正面倡导,使职工和企业意识到双方都要有职业道德,敬业对职工意味着就业资源与岗位,诚信对企业而言,是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
  1.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
  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是工会的一项具体职责。《工会法》第20条规定;“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按照本法的规定,除了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外,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要订立劳动合同。本来订立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事,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平等协商确定。但在现阶段,广大劳动者的知识文化水平有较大差距,尤其是大量进城的农民工,很多人对什么是劳动合同,怎么签订劳动合同,签订什么样的劳动合同,可能都不懂,迫切需要得到工会组织的帮助和指导。这些帮助、指导不是指由工会代替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是对职工作一些宣传解释工作,教育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如何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有什么权利,应当履行哪些义务,怎么正确地履行劳动合同,违反劳动合同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发生劳动争议应当怎么办?等等。目前,劳动合同的签订率不高,大量的劳动合同采取的是口头形式,有的根本就没有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处理起来没有依据,造成一些案件久拖不决,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从保护。针对现实中的这些情况,《劳动合同法》规定所有的劳动合同必须要有书面形式,并对劳动合同的内容作了明确的规定,要求比较严格。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要有一个适应过程。因此,更需要工会发挥作用。由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有利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利益的平等,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需要注意,这里的工会包括各级总工会和基层工会组织。
  2.在劳动合同履行中,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工会有权提前获悉相关规定,并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予以纠正和监督。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为了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缓减矛盾,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工会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有知情权。用人单位凡是要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都必须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为了更好地保护工会的知情权,使工会及时发挥法定职责,用人单位还必须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此外,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这里的法律、行政法规主要是指有关于劳动合同解除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如劳动合同法、职业病防治法等。如果工会认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有权以书面形式正式提出不同意见,要求用人单位纠正错误的解除行为。这是工会的一项法定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剥夺和侵害。工会提出不同意见,有利于用人单位发现和纠正违法或者违反约定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防止劳动争议的出现,因此对用人单位而言,理应认真研究,慎重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工会。
  (三)在企业经济性裁员中充分发挥组织性作用
  由于经济性裁员涉及较多劳动者的权益,为便于工会和劳动者了解裁减人员方案及裁减理由,获得工会和劳动者对经济性裁员行为的理解和认同,用人单位必须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有的企业中已建立了工会,有的企业中还没有建立工会。已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可以选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没有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应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职工的意见。
  经济性裁员是市场经济中不可避免的现象,我国劳动法赋予用人单位在一定条件下的经济性裁员权,这一做法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和企业平等竞争的需要,对于实现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通过减少富余人员以降低成本,提高企业的竞争力有积极的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劳动法的规定暴露了一些问题,使这一制度没有有效地在实践中发挥作用。因此,完善经济性裁员制度,特别是充分发挥工会在这一制度中的作用显得格外迫切。
  (四)在劳务派遣用工中维护劳动者权益
  近几年来,随着劳动用工形式的多样化,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发展迅速,劳务派遣组织大量涌现。实践中,劳务派遣工参加工会的情况比较特殊。这是因为劳务派遣单位由于将职工都派遣出去了,职工很分散,所处的环境又不同,因此很少有组建工会的,即使组建了,工作也很难开展。同时,劳务派遣工尽管在用工单位工作,但不是用工单位的职工,一般也不被允许参加用工单位的工会。尽管全总早在2004年就明确提出把劳务派遣工组织到工会中来的要求,各级工会为此也做了不少的工作,但一些地区吸纳劳务派遣工人会情况仍不乐观,劳务派遣工被排斥在工会之外是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被派遣劳动者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的权利。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参加和组织工会,利用集体的力量争取自身合法、正当权益是劳动者最基本的权利之一,被派遣劳动者因为其自身地位及与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关系的特殊性,其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更应该得到强调和保护。
  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难,其根本原因是“派遣单位不用人,用工单位无合同”,由劳动关系的扭曲而产生的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职责不清,相互推诿。从派遣单位看,由于被派遣人员人会后工会经费来源不明确,并且其工作场所分散,组建工会也难以对会员进行管理,因而组建工会积极性不高,有的甚至认为没有必要。从用工单位看,由于劳务派遣工与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与本单位只是劳务关系,吸收其加入工会势必涉及经费提取、会员待遇、会籍管理等多方面的问题,因此,往往以“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不吸纳劳务派遣工加入本单位工会。结合《劳动合同法》的上述规定,明确规定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都必须建立工会组织,都有吸收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的责任和义务。作出这样的规定,既有法律依据,又从实际出发解决了操作层面的问题,从而综合发挥法律和制度的作用,从根本上解决吸纳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的问题,最大限度地把这部分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
  (五)协调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机制
  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也称劳动关系三方原则。根据国际劳工组织1976年144号《三方协商促进国际劳工标准公约》规定,三方机制是指政府(通常以劳动部门为代表)、雇主和工人之间,就制定和实施经济和社会政策而进行的所有交往和活动。即由政府、雇主组织和工会通过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运作机制共同处理所涉及劳动关系的问题,如劳动立法、经济与社会政策的制订、就业与劳动条件、工资水平、劳动标准、职业培训、社会保障、职业安全与卫生、劳动争议处理以及对产业行为的规范与防范等。
  三方协商机制,实际上是一种平等对话的机制。政府、企业组织和工会组织三方的职能不能替代,各有侧重和相互独立,相互没有隶属关系,切实代表基层组织和会员的利益。
  根据《工会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三方机制解决的是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工会应在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中发挥充分的协调、沟通作用,如劳动就业、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职业培训、劳动争议、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等。
  此外,工会还应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集体协商机制是在三方基础上,稍低于三方机制的解决具体问题的机制。工会作为职工方的代表,与企业方就涉及职工权利的事项为达到一致意见而建立的沟通和协商解决机制,其内容主要包括职工的民主管理;签订集体合同和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涉及职工权利的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企业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职工培训及职工文化体育生活;劳动争议的预防和处理以及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的其他事项。
  (六)深度参与集体合同签订、履行
  集体合同制度又称集体谈判制度。是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行政方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条件、职业培训等双方共同关心的问题,依法经过谈判达成一致协议,以书面的形式予以确定,用此协议规范劳动关系双方行为的法律制度。
  (1)坚持推进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规范化建设。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是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手段,是工会组织一项基本的、长期的战略性任务。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应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另外,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2)集体合同不仅是从整体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而且也是规范企业行为和协调企业劳动关系的重要机制。工会要代表职工与企业行政签订好集体合同,增强做好集体合同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应把重点放在非公有制企业,着重解决好拖欠工资、分配不公、欠缴各类社会保险、劳动安全卫生差等劳动关系中突出的矛盾和问题。
  (3)签订集体合同的终极目标是履行集体合同,使职工与企业共同关心的问题能得到以法律为保障手段的有效解决。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需通过日常的监督来检验。因此,企业工会不仅要重视集体谈判,更要重视对履行集体合同的日常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行政方提出,以保证集体合同所规定的职工权益得到充分实现。
  (七)参与处理劳动合同争议及集体合同争议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尤其当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根据上述规定,协商解决是处理履行集体合同争议的必用方式和必经程序。由工会出面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可以避免单个劳动者的弱势地位,能够与用人单位更平等、更有效地进行协商。工会依法要求用人单位履行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并对之前违反集体合同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代表全体职工,将履行集体合同的争议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实践中,劳动争议包括当事人双方协商、仲裁解决、诉讼解决三个环节。以往的实践表明,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条例》所规定的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能提起诉讼的体制冗长拖沓,容易造成劳动者权益遭受侵害的状况长期得不到解决。而在发生集体合同争议的情况下,众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都会遭受损害,这种状况长期得不到解决,会危害劳动关系的稳定和社会秩序的安定。因此,劳动合同法规定,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代表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受理该集体合同争议案件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照特别程序进行处理。协商解决集体合同争议不成的,工会还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受理该集体合同争议案件的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劳动合同法》背景下,企业工会在当前金融危机形势中的应对
  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企业工会为维护职工权益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保障,促进了职工队伍的稳定和劳动关系的和谐,也为企业的发展夯实了基础,是企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具体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障了职工的劳动权益。工会作为职工利益代表者、维护者的身份日渐鲜明。正是在这种特定的历史时期,中国工会提出了以职工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维权观,并明确提出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而所有劳动者权利,几乎都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紧密相关。从某种意义上说,如果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权利得不到保护,维护劳动者的其他它权益只能难上加难。《劳动合同法》实施后,通过社会各界的大力宣传,普遍受到用人单位的重视,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法》认识和签订劳动合同的自觉性也明显提高了,很多用人单位都能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自身的管理方式等作出了相应的调整,职工的劳动权益得到了保障,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2)促进了劳资双方的“双赢”。《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意识明显提高,在劳动力需求的压力下,按照最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及时调整了职工的工资;另一方面,劳动力市场的规范化,也促使劳动者自觉提高自身素质,要求上进,努力工作,提高技能和服务水平,忠诚于企业,感恩于企业,才能做到与企业同命运,共发展,才能达到构建和谐企业的双赢目标!
  (3)促进社会新型劳动关系建设。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如何给员工以安全感,如何提高员工对企业的认同度,提高员工的稳定性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关键课题,也是难题,而劳动合同法与企业经营的这种内在需求是完全一致的,它有助于建立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劳动合同法的执行,从某种意义上增强了员工的安全感,更有利于提高员工的稳定性,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激发员工的工作潜能。事实上,现在实施《劳动合同法》后,用人单位更加主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率进一步提升。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和基础。
  (4)完善企业用工管理制度。很多用人单位开始重视内部规章制度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重塑企业用工关系,增强企业的凝聚力。为促进企业用工管理,必须认真落实“一个前提、两个保障、三项措施”的用工管理制度,一个前提为,以《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和前提,依法合规加强企业用工管理。两个保障为以企业的长远和谐发展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为保障,既要兼顾员工的合法权益,又要兼顾企业发展需要。三项主要工作措施包括:①在规范用工管理中要强化劳动、劳务合同管理;②根据企业自身发展实际保障员工合法权益;③规范管理、完善手续,各项规章制度的程序和内容要合法,确保企业依法合规经营。
  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企业用工需求减少,规模裁员和职工待岗歇业现象逐步增多,欠薪、断保等问题时有发生,劳动关系双方主体在利益诉求上失衡,劳动使用关系中供给和需求的不确定性增加,因此加强和巩固劳动使用关系是当前企业工会面临的严峻问题。
  在当前形势下,建立稳定的劳动使用关系,企业工会不但要大力开展“共同约定行动”,推动协商针对性和实效性,而且要注意影响劳动使用关系间接性因素,使劳资双方这一矛盾统一体,利益共同体更加协调,互相体谅、共渡难关。
  (一)协调、组织劳动者与企业共同应对危机,最大限度地团结更多职工
  在宏观经济环境影响下,企业面临订单减少或销售下降、成本增加、现金流量减少、盈利能力减弱等不利因素。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工会要团结职工共克时艰。
  ①紧紧围绕企业中心任务,以及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市场营销中的管理问题,引领职工建立从细节处求效益求效率观念。注重成本控制和节约,做好生产成本测算、生产工序等的科学合理安排,通过节能减排和成本控制形成企业新的经济增长点。②积极探索和创新群众性经济技术工作的新途径、新办法。通过开展经济技术创新、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等活动,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在企业科学发展中发挥主力军作用。③加大对职工的教育和培训,培养和造就高素质的职工队伍。加强职工教育培训不仅可以提高他们的综合技术素质,而且可以增强企业发展后劲,提高企业化解风险的能力。
  (二)积极了解职工群体情绪变化,做好沟通与引导工作
  在世界金融危机下,职工将面临工资下降或失业的可能,这会直接影响员工的生活。职工群体心理落差很大,易产生恐慌不安等心理。企业工会要根据职工群体心理变化,准确把握,做好引导工作,一方面做好厂务公开,利用通报会、网上公示、公告栏、职工意见箱、厂务公开栏、职工领导访谈日,采取区域网、闭路电视、广播等多种方式及时公布,让职工了解宏观经济政策和发展形势及企业的运行情况,把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问题和企业经营发展问题公开,将生产经营、职工考核、奖金兑现、工资二次分配、岗位调整、劳动合同解除等职工关心的问题置于“阳光”之下。职工以此做出常识性判断,有利于调节和放松其心理压力。另一方面是做好职工心理疏导工作,企业工会可以聘请心理学专家,举行心理讲座,让职工学习和掌握心理学相关知识,购买心理学、哲学、社会学等书籍供职工借阅,帮助员工正视目前经济环境带来的各种压力和心理冲突,解决员工思想情绪和心理方面问题,使员工拥有健康心态,提高工作水平和迎接挑战的勇气。
  总之,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系统工程。无论从促进社会和谐,落实科学发展观,还是从保持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都必须坚定不移地执行《劳动合同法》。在今后的工作中,企业工会以贯彻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为目的,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从源头上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以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组织职工参加企业的民主管理,是工会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也是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的有效载体。在此基础上,推动和谐劳动关系的长效机制建立,充分发挥工会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作用,使《劳动合同法》全面实施,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做出应有的努力和贡献。
  综上所述,工会在劳动合同法中权利和作用的实现,既要靠工会自身,也要靠工会外部的环境。在全面建设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工会参与社会管理要担当起职工利益代表者的角色,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公正;保持职工队伍稳定,维持社会秩序正常运作。激发职工的社会主体意识,最大限度地把职工、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加强教育和引导,增强职工履行民主权利与义务的责任,提高职工在民主制度下的参与意识和参与能力,规范职工参与的行为和秩序,提升职工参与的层次和水平,使社会管理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在转变政府职能中,积极发挥工会组织作为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建设服务型政府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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