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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口岸、社区、学校、医疗机构防控甲型H1N1流感工作中的法律问题 2009年第4期  作者:吴俊 国源律师事务所

  目前甲型H1N1流感在世界流行,我国已有近千例患者,对此,我国政府及其各个部门高度重视并进行了积极有效的防控措施,笔者就口岸、社区、学校、医疗机构等特殊部门,在防控甲型H1N1流感工作中的法律问题做些相关探讨。
  一、口岸防控甲型H1N1流感工作中的法律问题
  甲型H1N1流感在我国出现,系由输入引起,所以,口岸的防控工作相当重要。在口岸防控工作中,重要的法律依据是《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应当根据以上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入境人员筛查和检疫监测。对来自疫病流行国家和地区的入境人员,要实行严格的医学排查,根据国际、国内疫情变化调整相应管理标准和措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涉及的主要法律规定有《国境卫生检疫法》,该法第15条规定:“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入境、出境的人员实施传染病监测,并且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第16条规定:“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有权要求入境、出境的人员填写健康申明卡,出示某种传染病的预防接种证书、健康证明或者其他有关证件”。第17条规定:“对患有监测传染病的人、来自国外监测传染病流行区的人或者与监测传染病人密切接触的人,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应当区别情况,发给就诊方便卡,实施留验或者采取其他预防,控制措施,并及时通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各地医疗单位对持有就诊方便卡的人员,应当优先诊治”。第20条规定: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罚款:(一)逃避检疫,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隐瞒真实情况的;(二)入境的人员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擅自上下交通工具,或者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不听劝阻的。
  二、社区防控甲型H1N1流感工作中的法律问题
  社区是人员集中的区域,也是甲型H1N1流感防控的重点地区,其涉及的法律主要是《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具体法律落实问题在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责任突出重点加强甲型H1N1流感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有明确的规定。《通知》要求,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突出加强对社区防控工作的领导,完善应对预案和措施,加大社区防控力度。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居(村)民委员会充分发挥基层自治组织的作用,加强对归国人员防控措施落实情况和健康状况的社区监测。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市和区县的部署积极做好向辖区居民的防控宣传教育;组织居(村)民参与传染病防控活动,积极收集、报送相关信息:配合相关部门为居家医学观察和自行居家观察的人员做好服务保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指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居(村)民委员会的配合下,做好社区防控措施的落实工作和对归国人员健康状况的社区监测。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卫生管理的规定,配合做好防控工作。
  三、学校防控甲型H1N1流感工作中的法律问题
  学校也是人口集中的区域,且因甲型H1N1流行病学的特点,更是甲型H1N1流感防控的重点。根据国家和本市关于学校卫生管理和甲型H1N1流感防控的规定,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和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有效落实各项防控措施。要按照有关标准要求,开展晨、午检,晨检要有体温测量记录。对缺课缺勤病因要追查询问,及时跟踪了解学生的健康状况。加强日常健康巡视和检查。严格对出入校园外来人员的登记管理。开展集体活动应当符合防控工作要求;加强对学生防控知识的宣传教育。
  四、医疗结构防控甲型H1N1流感工作中的法律问题
  医疗机构作为防控体系中的重要部门,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完善传染病医疗救治服务网络的建设,指定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救治任务,或者根据传染病救治需要设置传染病医院。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卫生部《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设立感染性疾病科,具体负责本医疗机构传染病的分诊工作,并对本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预检、分诊工作进行组织管理。没有设立感染性疾病科的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传染病分诊点。感染性疾病科和分诊点应当标志明确、相对独立、通风良好、流程合理、具有消毒隔离条件和必要的防护用品。第3条规定,医疗机构各科室的医师在接诊过程中,应当注意询问病人有关的流行病学史、职业史,结合病人的主诉、病史、症状和体征等,对来诊的病人进行传染病的预检。经预检,为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应当将病人分诊至感染性疾病科或者分诊点就诊,同时对接诊处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
  医疗机构在防控甲型H1N1流感过程中有哪些法律责任?《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三)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
  (六)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
  (七)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以上内容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及北京市地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提出了本人的一些看法,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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