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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公民防治传染病法律意识 强化社会责任 2009年第4期  作者:孙桂玲 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政府关于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重点强调需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四方责任)。笔者认为,这种提法非常好。本文主要在个人责任方面谈一下粗浅的看法。强调个人责任,应让公民了解在防控甲型H1N1流感传染病中,法律规定了哪些法律责任。目前我国主要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国境卫生检疫法》、《动物防疫法》、《食品安全法》、《刑法》、《民法通则》、《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同时参照《国际卫生条例》及相关国际条约和双边协议等。归纳总结,上述法律规定涉及传染病防控中的三大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其中个人法律责任范围甚广,现仅就热议的法律问题简述个人的看法:
  一、关于公民的法定义务被质疑侵权的问题
  《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公民和单位,必须接受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标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北京市一切个人都应严格履行上述法定义务,有些人认为,接受相关机构的调查及隔离治疗等措施,侵犯了公民权利,诸如隐私权等。
  笔者认为,上述规定虽然客观上会对某些个人造成不便或影响到个人利益,但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现的紧急状态下,对于社会公共利益来说,首先考虑的是如何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消除危机状态,维系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和法律秩序。按照最小损失原则,个人利益需让位于国家利益或社会利益,局部利益需服从整体利益,这也遵循了通行的国际惯例。因此,在特殊时期、特定情况下,为切断病原体的传播,采取必要的手段更有利于公共安全。但确实要求执法机关在采取有效措施的同时,注意保护公民的隐私等相关权利。
  二、强制公民隔离的执法措施是否失当
  甲型H1N1流感病人、疑似病人和处于隔离观察期的密切接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由于甲流具有高度的传染性,因此,甲流病人及疑似病人在治愈或排除甲流诊断以前,应当接受隔离治疗或观察,不得从事任何工作。
  为此,有人质疑政府是否有权规定强制隔离措施?权力是否过大或滥用权利。
  笔者认为,在特殊时期,必须赋予政府以行政紧急权力,比如强制隔离、疏散等措施,相对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的权力具有更大的权威性和优先性。在出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为了实现公共利益,政府在平时不能采取的行政措施,在紧急状态时期都可以依法行使,这似乎限制了某些个人的权利,但保护的是大多数人的利益,不但不应称其为权力滥用,还应为此进行专门的立法。但是某些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控机构行使强制隔离等措施,确实值得商榷,因为,法律并没有赋予这些机构执法权。这些机构对于甲型H1N1流感病人、疑似病人和处于隔离观察期的密切接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情形,完全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协助,决不能因为在特殊时期就无限行使执法权,而构成违法。
  三、公民拒绝接受强制隔离、检疫、治疗,应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的,要承担刑事责任。对此,有人质疑是否属刑罚过重或刑罚滥用。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I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5条第2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笔者认为,“两高”的上述规定,确实有震慑作用,但执法机关还应严格掌握法律界限。本罪需要同时具备以下要件:一是患者明确知道自己是突发传染病患者或疑似突发传染病患者;二是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三是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危险,情节严重。三者缺一不可,否则,不能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
  前段时间引发网民热议的加拿大女留学生,乘飞机回国,几日后被确诊为甲型H1N1流感患者。由于她回国后未按《健康卡》的建议,进行隔离观察,同时,还多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公共场所,客观确实造成流感传播的危险,一时间激起网民极大愤慨,许多人提议要求对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定罪量刑。但是,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她的行为还不能构成此罪,但确实应受到舆论及道德的谴责。
  另外,拒绝接受调查,拒绝强制隔离,明知已感染,仍带病毒长途旅行的患者,造成二次交叉感染的情况也被媒体报道过。
  每一个公民在面对如此威胁公共健康与社会安全的传染病时,应主动隔离,主动治疗。这不仅是道德层面上的责任,而且是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千万不能儿戏法律。
  四、公民制造、传播甲流虚假信息的处罚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291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如遇传染病爆发、流行时,依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如实通报和公布疫情,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如实通报和公布本行政区域的疫情。各级政府有关主管人员和从事传染病的医疗保健、卫生防疫、监督管理的人员,不得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疫情。可见,对于甲型H1N1流感传染病的信息公示,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避免不实的信息传播,造成民众恐慌,防止不利于社会秩序稳定的情况出现。
  总之,笔者认为,在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中,强调个人责任,应当全民动员,加大宣传力度,让每一位公民知晓责任,明晰责任,才能更好地承担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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