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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认识单位在防控甲型H1N1流感中的责任 承担法律责任有法可依 2009年第4期  作者:唐泽光 金栋律师事务所

  自2009年3月甲型H1N1流感出现,迅速在全球蔓延。北京作为国际大都市,人员交往密切,发生甲型H1N1流感病例在所难免。但北京特殊的政治经济地位,又值祖国60岁生日庆典之年,防控甲型H1N1流感的爆发尤为重要。为此,北京市卫生局在2009年6月24日,以通知形式作出了防范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的部署。同时,为进一步明确责任,北京市人民政府2009年7月4日作出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责任突出重点加强甲型H1N1流感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
  以上文件既对单位防控工作提出了指导意见和具体要求,同时,又是评价单位是否履行职责和承担责任的基础,概括内容如下:
  一、各单位在防控甲型H1N1流感中的责任
  (1)主要负责人负总责,严防甲型H1N1流感在本单位传播、爆发;
  (2)建立健全制度,明确防控工作具体责任人;
  (3)保障防控经费和必要防控物品;
  (4)开展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的培训和教育;
  (5)加强本单位人员的健康监测,发现流感病例及时报告;
  (6)宾馆、饭店、旅店、文化娱乐场所、商业经营单位、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或者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落实公共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的消毒、通风等防控措施;对进入公共场所、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人员进行防控知识的宣传教育。建筑施工单位要加强对施工人员生活居住场所的防控管理,落实防控措施,严格人员登记。
  (7)组织国际交流会议和承办大型活动的单位对防控工作负总责。国际交流会议、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必须制定专项工作方案和应对预案。
  二、单位不按要求落实防控工作,要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市政府[2009]18号文件明确了单位的如下责任:单位未落实防控责任,由区县人民政府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单位和个人违反防控管理规定,致使他人被传染甲型H1N1流感或者造成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有关规定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三、北京市政府[2009]18号文件有明确的法律基础,单位承担责任有法可依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相关规定:
  第9条国家支持和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有关制度,方便单位和个人参与防治传染病的宣传教育、疫情报告、志愿服务和捐赠活动。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村民参与社区、农村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
  第31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第77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相关规定:
  第51条: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绝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相关规定:
  第64条: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二)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三)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四)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前款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决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66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67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68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以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关系到每一名市民的生命和健康,而单位是避免流感爆发的基本单元,控制疫情发展和蔓延,各级单位责任重大,需要充分重视并严格按照法律和北京市的规章、命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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