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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跨部门合作推进执行阶段未成年人的司法救助 2009年第3期  作者:王毅伟 中恒律师事务所

  目前我国涉及未成年人的执行案件大致分为四类:一是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案件;二是刑事案件的直接受害人为未成年人:三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直接受害人重伤或死亡,其子女为未成年人的;四是抚养权纠纷的民事案件,抚养费未予执行其子女尚未成年的。
  就全国而言,法院系统目前尚无准确的涉及未得到有效执行的未成年人案件数量,但就多年的司法实践可以确定,在以上四类案件中,有相当数量的未得到执行或未有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0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也多次指出:“人民法院在工作思路上要更加注重促进社会和谐,把最大限度实现案结事了贯彻于审判和执行工作的全过程”。“执行难,难于上青天”,这是老百姓对执行难的生动比喻。如何在执行阶段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已成为当今严峻的社会问题。在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的领导下,作为长期从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一名律师,两年多来,我们在这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探索了一条建立跨部门合作推进执行阶段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新途径,实践证明,面对中国经济发展的现状,思路是正确的,效果是明显的。
  一、设立“中国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与保护专项基金”,开拓对受伤害未成年人保护的新途径
  2006年8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在香港爱心人士刘銮雄和律师黄倩仪女士的慷慨资助下,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的现状设立了“中国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与保护专业基金”,该项基金设立在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项下,下设了“新起点——小额爱心项目”,并制定了使用管理办法,确定了资助对象、范围,救助基金申领程序。两年多来,该项基金在维护执行阶段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社会上引起较大的反响,填补了因各种原因导致未成年人为受害人执行案件无法有效执行的空白,开拓了一条对弱势群体的弱势保护的新途径。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制度,近些年来尽管有了很大的改善,但执行阶段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仍然是一个严峻的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
  案例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二审上诉的故意杀人案时,受害人的妻子居然将自己1岁的孩子放在法院后离去,之后法官了解到的情况很简单,这位1岁孩子的母亲已经意识到几十万元的赔偿不可能得到,她老家还有一个7岁的孩子需要抚养,她对未来的生活已失去信心。实践证明此案也确实如此,执行阶段分文未付。
  案例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有一起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案件,赔偿款未予执行,受害人的妻子是农民,经常带着两个孩子到法院哭诉。
  案例三:山西一县级法院在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中,判被告赔偿死者家属8万元,因被告家庭生活困难无可供执行财产,此案件未予执行,死者的妻子因无法面对两个未成年的孩子,离家出走改嫁他人。这两个孩子跟着80多岁的老奶奶,初中未读完就当了小农民,勉强维持生计,其中17岁的女孩在一家村里小餐馆打工,每月只有150元的收入。
  案例四:一个在北京打工的未成年女孩,在一次干活时不幸被不合格的机器将胳膊截断,黑作坊老板扬长而去,几十万的赔偿款只留在判决书上,这个女孩看不到光明,曾想轻生……
  我不能一一列举,以上这类状况法院只能是同情,也无能为力。其结果势必激化矛盾,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拿到胜诉判决而无法执行的精神压力会伴随孩子的一生,未成年人享有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不但未得到有效保护,从另一个意义上讲是受到了更大的“侵犯”。作为弱势中的弱势群体,他们心灵受到的伤害很难弥补,他们不能像正常孩子那样享有幸福生活,有的孩子因此而变得消极颓废不能自拔。此时“新起点一一小额爱心项目”,是对权利受到侵害、在人民法院的诉讼过程中拿到生效胜诉判决,但因各种原因未得到有效执行且家庭又相对贫困的未成年人给予500~2000元不等的一次性捐助,目的在于帮助他们早日走出阴霾,重新燃起对生活的热情和信心,同时也希望这一项目能成为他们生活的新起点,截止到2009年4月,我们已对符合条件的近200名未成年人提供了资助,这其中有工伤、交通事故、童工、性侵犯案件的受害人,因抚养费未得到执行影响孩子健康成长的受害人……一次性资助用于他们必要的生活费支出,医疗帮助、教育费支出和心理康复等方面。
  二、建立跨部门合作的有益尝试
  在最初的捐助工作中,主要是律师在推动,由人民法院提供符合受助的未成年人基本情况,律师和法院共同组织。为了使这项工作能持久地开展下去,2008年3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门召开了由各区县少年法庭庭长、法官和律协未保委领导、律师参加的北京市法院少年法庭“未成年人司法援助金情况座谈会”,并下发纪要,在援助金来源方面明确采取以政府援助为主,政府拨款与社会捐助相结合的方式,而社会组织中确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保护专业委员会的“中国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与保护专项基金”,律协和法院联手、联动,在北京地区密切配合。北京市高级法院将三级法院联络员名单提供给律协未保委并在相关会议上积极宣传,要求少年法庭大力配合,向未保委提供符合条件受助孩子的情况,并与受害人联系讲清此项捐助的意义。截至2009年3月,北京市法院系统已有包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内的13个法院开展了捐助活动。北京地区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央视、中国法制报道、报刊、杂志都进行了客观的报道,引起非常好的社会反响。一位伤残军人经媒体得知,律协未保委等爱心人士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为来自汶川地震灾区的遇难人子女捐款的事迹后,专程赶到法院,让法官转交1000元钱之后匆匆话别,未留下姓名。我的一位在北京的当事人得知我们要在门头沟区法院为两个因抚养费无法得到执行,使家庭生活和孩子的成长受到影响时,马上拿出身上仅有的4000元钱,让律师带给孩子的母亲。山西省忻州市委秘书长得知律师从北京专程到该地区捐助时,感动地拿出1000元钱说:这是我的一份小额爱心,帮助那些受伤害的孩子们吧。
  我们每一次的捐助活动都是一项真正意义上的教育活动,当这些还不太懂事的孩子们接过捐助款时经常是热泪盈眶,纷纷表示要好好学习,长大了回报捐助的慈善人士,回报法官和律师。孩子的家长更是感激不尽地表示,世上有这么多的好心人帮助我们,就是再苦再累也要把孩子拉扯大,把他们培养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在他们长大了有能力时也去帮助弱者。我们不能肯定一次捐助活动会对受助孩子的人生轨迹有多大的影响,但我们可以肯定并骄傲地说,在他们的家庭遭遇不幸而雪上加霜时,我们及时的雪中送炭,给他们以温暖,这一切是无法用有数的金钱来衡量的。为和谐社会的构建奉献智慧和力量是一名律师的骄傲,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已有十多个省市开展了捐助活动,就两年多“小额爱心项目”进展情况看,起码达到了以下几个目标:(1)使受助人感受到社会的关爱,树立于生活的信心;(2)缓解了暂时的家庭困境;(3)促进了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
  三、“司法捐助金”机制的建立,是受伤害未成年人获得救济的有力保障
  司法保护是受伤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的最后和最有利的保护,当一个家庭或一个孩子因权利受到侵害下定决心寻求法律的支持时,当他们经努力拿到了一份生效的胜诉判决时,他们喜出望外的心情我们是可以
  理解的。在暂短的高兴之余发现被告未履行判决时,无奈又拿起法律的武器申请法院执行,得到的回答是被告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这个执行申请人是生活在一个贫困家庭中的孩子,他们会是一种什么感受,他们会对法律失去信心。我国目前对未成年人的司法救助制度中没有涉及执行阶段的救助,这一领域还是一片空白。最高人民法院网站于2009年3月30日开通查询平台,617万被执行人信息随时可查,这其中有多少是涉及未成年案件的被执行人我们不得而知,对根本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被执行人来讲,“高效执行,文明执行,和谐执行”没有任何意义。在这种形势下,探索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建立司法援助金的跨部门执行机制有着特殊的现实意义,而一些发达国家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2008年10月,我与我的4位从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同行应澳大利亚人权委员会的邀请前去学习、参观、访问,感触很多,受益匪浅。我们听到、看到最多的是,儿童利益是最大利益,儿童是国家的,侵犯儿童权益是不能容忍的。澳大利亚政府有着非常成熟的、成功的儿童保护方面跨部门合作的运行机制,例如:人权委员会专门设立了一个办公大楼,下设三个机构,任何一个机构如发现有涉及儿童保护方面的报告,首先要进行评估确定性质,警方进行调查,卫生部门对儿童身体进行检查,进行心理辅导,面对面的交谈最终确定处理方案,各方分工协作,非常默契。涉及赔偿问题时也很简单,先由国家拿出赔偿金,之后再由相关部门向被告追偿,政府认为这是国家的责任。政府每年还拿出相当可观的经费支持民间机构、社会团体为政府部门服务。
  就中国国情而言,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方面,应建立跨部门合作,推进少年司法制度的改革,借鉴澳大利亚政府的成功经验。
  目前北京市、安徽省、云南省、自治区的政府已拨款在法院建立执行阶段的司法救助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律师协会建立跨部门合作机制,推进未成年人执行阶段司法援助的经验可供其他省市参考。
  毛泽东主席曾教导我们说:“人是要有一点精神的。”当我们看到,因案件无法执行的孩子们生活在贫困线下对未来失去信心时,当我们在捐助活动现场看到孩子们接受为数不多的捐助款还热泪盈眶时:当孩子的父母那感激的目光远远不肯离去时,我们从事未成年人保护的律师感到了肩负的重担,我们不能抱怨什么,只能挺起胸膛往前走,以实际行动推动中国未成年人保护事业的发展,为孩子们撑起一片蓝天,因为中国的未来属于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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