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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律师制度的现代化——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 2008年第6期  作者:芮天鹏 尚公律师事务所

  在社会主义改革开放事业的征途中,律师行业的发展状况有如现代国家民主与法治进步的“晴雨表”,可完整再现中国几代法律人在推进民主与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艰苦而卓越的奋斗史,亦可折射出改革开放30年来中华大地上万象更新、蒸蒸日上的宏伟篇章。
  一、中国律师制度的历史沿革
  中国现代律师制度肇始于清末修律大臣沈家本主持的变法修律运动。当时,本着“参酌中外、择善而从”的宗旨,先进的中国法律人引入了西方先进的法律思潮,大量修改了旧有法律中落后和野蛮的成分,制定出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的法规法典,奠定了中国近代法制的基础。与此同时,作为维护民权、抗衡公权的现代律师制度也开始扎根中国,并在施洋、沈钧儒、章士钊、史良等一批先进律师的推动下不断发展。但是,由于时局混乱,加之全国律师人数及分布状况的极不均衡,律师业从整体上尚不可能真正起到制衡公权与坚强法治的作用。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全面否定了国民党政府的以《六法全书》为代表的旧法统,在经历过一段“法制真空期”后,立法工作逐渐展开,律师制度也开始逐步建立。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关于“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规定,为律师制度在社会主义中国的建立提供了宪法依据。同年颁布的《人民法院组织法》进一步从程序上确立了律师的地位。1955年,律师制度在北京、上海、南京等26个城市试行。次年1月,国务院正式批准《司法部关于建立律师工作的报告》,对律师的性质、任务、条件以及组织机构作了规定。到1957年,全国已有近3000多名律师,并在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相继成立了律师协会或筹备机构。
  但是,由于受当时极左政治路线的影响,替被告人辩护的律师被视为是“丧失阶级立场”、“替坏人说话”、“替罪犯开脱罪责”的资产阶级代表。从1957年下半年反右运动扩大化开始,律师制度便首当其冲遭到彻底否定,律师机构及律师的执业活动被完全取缔,大批律师旋即被打成右派,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制度犹如昙花一现。直至“文化大革命”结束的22年中,中国度过了一个被喻为“无法无天无律师”的混乱时代。
  二、中国律师制度的恢复重建
  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确立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作出了今后的工作重点向经济建设转移的战略决策,并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历史任务。从此,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逐步展开,为律师制度的恢复重建奠定了基础。
  1978年3月5日,五届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恢复确立了刑事辩护制度。1979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及《人民法院组织法》,都明确规定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并可以委托律师辩护。1980年8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第一次较为全面地规定了我国律师的性质、任务、权利、活动原则、律师机构的设置等内容。作为我国第一部关于恢复律师制度的法律,它的颁布是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的直接贯彻和体现,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的建设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至1986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成立,我国已建立律师执业机构3189个,有律师21546人。全国各地均普遍设立了律师执业机构,专兼职律师和特邀律师也达到了一定规模,以刑事辩护为主导的律师的执业活动成为司法程序中的重要内容,律师制度及律师行业在整体上得到了全面恢复。
  三、中国律师制度的发展完善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的律师事业获得了很大的发展,同时,《律师暂行条例》的局限性也不断显现。1993年,司法部提出并报经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对中国律师的性质予以了重新界定,首次将我国律师由“国家法律工作者”改作“为社会服务的专业法律工作者”,并从律师事务所管理体制上提出允许开办“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试点,即律师辞去公职后,成立不占国家编制,不要国家经费,自愿组合、自收自支、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两不四自”律师事务所,为中国律师制度适应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199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正式颁布,标志着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的基本框架初步形成。《律师法》明确了律师作为“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的社会法律工作者的性质,规定了律师事务所的多种发展形式和律师执业的各项权利,确立了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指导下的宏观管理和律师协会行业自律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等各项制度,成为中国律师制度逐步走向完善的标志。《律师法》的颁布是我国律师制度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客观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自1997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保障律师依法执业,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推动律师事业健康发展,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经济建设中的作用功不可没。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和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律师法》的一些条款已经不能满足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亟须加以补充、修改和完善。2001年12月,为衔接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需要,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正案,就取得律师与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资格,确立了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以此作为法律职业的统一准入制度。这项制度的确立,对于造就我国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精英化的法律人才队伍,促进律师队伍与司法队伍在人才的选拔储备及相互间的合理流动机制提供了制度基础,有利于在法律从业人员当中形成共同的法律信仰、共同的法律素养、共同的法律知识背景,进而为一个相互之间能彼此认同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最终形成提供了思想基础。
  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律师法的修订草案。修订后的律师法对原律师法作了较大的调整、补充和修改,新增、修订条款四十余条,进一步明确了律师的职业使命,调整和完善了律师执业机构的组织形式,充实了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内容,增加了对律师依法行使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保障的规定,律师参与法庭诉讼活动责任豁免的权利和对律师采取强制措施方面的保障措施,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律师执业许可制度,增加了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的规定,完善了对律师的行政管理和行业自律的措施等等。
  此次修订工作历时3年多,是在广泛调研和充分吸取多方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新《律师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步骤,是保障我国律师工作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重要举措,为律师更好地履行职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更加自觉地积极投身于服务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提供了法律保障,为进一步推进律师工作,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完善律师管理体制,提高律师工作水平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
  四、对中国律师制度的展望
  律师制度是民主政治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作为一个独特的法律职业阶层,律师业的发展、壮大得益于党的正确领导,得益于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市场经济与民主法制建设所取得的巨大成就,得益于民智的开化和法制意识的觉醒。经最新的数据统计,到2008年,我国律师事务所已经发展到1.3万多家,律师队伍发展到14.3万多人。由于律师职业特性使然,律师队伍的不断发展壮大,必将成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
  尽管我国的律师业和律师制度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可能依然面临各式各样的问题,但可以肯定的是,中国律师已经并将继续在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建设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同时随着改革开放事业的不断深化,法治化市场经济的日渐完善,我国的律师业、律师制度必将迎来一个新的更好更快的历史发展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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