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登录
您所在的位置:首都律师 > 正文
“电子商务法周年系列活动之电子商务竞争下的热点问题和律师业务开拓”讲座综述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16日 16时36分  作者:北京市律师协会 图为讲座现场

  2019年12月14日上午,北京律协电子商务法律专业委员会举办“电子商务法周年系列活动之电子商务竞争下的热点问题和律师业务开拓”讲座,两百余位律师到场参加讲座,现场氛围热烈。本次讲座由北京市律师协会电子商务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蔡鹏律师主持。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杜颖、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司规范处处长董广谦、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杨明从各自不同的角度对电子商务法的相关问题作出了精彩解读与观点分享。
  第一位报告嘉宾: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杜颖教授——“电子商务法中知识产权条款的解读”
  针对上述主题,杜教授从三个层面作出具体分析。首先从宏观层面介绍电子商务法中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条文,理清其逻辑层级与重点;其次,分析电子商务法中知识产权条款的具体内容以及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关系;最后,对电子商务法中的知识产权条款作出了总体评价。
  杜教授说明,电子商务法中知识产权相关的条款共计8条,这些条文以“一般性义务规定——特殊性义务规定——行政责任”的逻辑呈现,从不同的层面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相关义务与权利作出规定,尤其重点规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责任。电子商务法中的最为明确的知识产权规则为“通知-删除规则”,该规则要求权利人作出通知时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杜教授结合《专利法修正案(草案)》的第七十一条,认为在电子商务法的知产规则下,修正案草案欲增加的地七十一条将会架空电子商务法中的“通知-删除规则”;杜教授举例道,若权利人的专利权被侵害,按照修正案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就该侵权事项首先须由法院或者专利相关部门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处理决定,而后权利人才可以通知平台进行删除,由此权利人将会就侵权事项直接起诉,或者交给专利工作部门处理,而不会首次向平台通知,这也就使得电子商务法中的相关规则失去了意义。另外,杜教授指出,电子商务法亦对恶意通知作出规制,但目前就通知人的主观状态存在争议,争议具体为“无过错责任、主观故意、过错推定、过失侵权行为”,目前就该争论并无定论。
  最后,就电子商务法中的知识产权条款,杜教授评价道,这些条款立足一般性规范,逻辑层次清晰,重点规范特殊性问题,但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关系需要细化协调处理;另外,杜教授认为在信息供给方面,政府必须引导多方主体合作搭建权利人、网络交易平台、政府相关行政部门、知识产权授权确权机关乃至司法机关共享的数据信息平台,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有效信息供给,为其发现、确定、防止和制止知识产权侵权提供更精准的数据支撑。
  第二位报告嘉宾: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司规范处董广谦处长——《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及重点解读
  董处长的报告方式简洁明了,对照上述征求意见稿,逐条甚至逐字逐句的与现场律师分享其起草过程以及背后的选择与考量。
  首先董处长指出,《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主要是由于《电子商务法》实施之后,无论是网络交易执法实践还是电子商务实践,都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先前颁布实施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也应作出适应性的调整。本次征求意见稿重点对网络交易主体的登记问题、信息公示问题、数据报送问题、用户信息收集问题、网络交易行为的规范问题、平台内部治理行为规范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作出修订、补充与调整。董处长在分析网络交易主体登记问题时,尤其对“小额零星”的界定作出了解读,董处长说明,相关机构在起草征求意见稿的过程中,通过对相关数据的测算,将“小额零星”交易界定在每年发生的交易次数不超过12次;同时董处长也指出,该次数限制尚存在一定的变更空间,主要还是要收集社会各界的意见,而后可能会作出调整。
  另外,针对电子商务法中已经规定的问题,比如通过用户画像后的精准营销、搭售等问题,在征求意见稿中也作出规定,董处长认为,这些问题是网络交易经营领域的基本问题也是关键问题,因此在征求意见稿中仍然需要作出明确的规定。在征求意见稿中,就个人信息收集、授权同意等问题亦作出明确规定,董处长认为,在当前的发展趋势下,个人信息或者数据资源在网络交易环境中,是越来越重要的资源,因此对其收集、使用等问题都应当明确规范。
  第三位报告嘉宾:北京大学法学院杨明教授——《竞争法视野下平台经营者的行为选择》
  杨教授的整个报告过程深入浅出,现场氛围热烈。杨教授就当前的热点问题——“二选一”案件,认为这是电子商务环境下,平台之间相互竞争的结果,由起初的“二选一”条款发展到如今的诉讼案件,这也体现出竞争的激烈性。
  杨教授的报告内容从三个方面展开,首先对平台竞争进行解析,其次指出平台经济时代反垄断规制的难点,最后就平台经营者的行为选择与平台经济的健康发展提出观点。
  杨教授认为平台是经典公司的延伸,在互联网环境下,其通过聚合作用而组织起双边或多边市场,从而流量的大小决定了市场的大小。杨教授在报告中反复强调“流量”对目前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及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的重要性,流量不仅关系到其利润空间,甚至关系到一个电商平台或者商家的生死存亡;杨教授亦通过经济学的相关理论来解释目前的平台经济时代的多边市场结构。杨教授认为,平台经济时代反垄断规制的难点主要体现在第一,相关市场的界定,目前法律规定中缺乏具体的分析方法;第二,竞争效应问题,竞争是否充分,是否产生进入壁垒等。针对上述提出的问题,杨教授亮明观点,认为平台经济的健康发展应规制削弱竞争的排他性行为,避免政府过度干预,解决监管与反垄断的届分问题,从而保卫竞争性经济的活力,基于新型商业模式、技术或成品充分的发展空间。
  未来,北京律协电子商务法律专业委员会将会密切关注电子商务法领域前沿热点问题,也将会举办更多的相关活动,推动电子商务法领域律师实务与理论学习的促进融合!



  电子商务法律专业委员会供稿

打开微信扫一扫
通过手机分享
主办单位:北京市律师协会技术支持热线:010-65155090
京ICP备15012445号-1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33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