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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职业准入的法定条件之一——谈谈如何考察和鉴别申请人的品行 2008年第5期  作者:吴以钢 吴栾赵阎律师事务所

  从事律师职业的基本条件是由《律师法》规定的。除了拥护宪法、具备法律教育的学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和完成实习以外,现行《律师法》第二章第5条中的第4项还规定,申请律师执业的,必须具有良好的品行。换句更直白的说法来解读:品行不端者,即使考取了国家司法考试也不一定能当律师,就像不一定能当法官、检察官一样。但遗憾的是,《律师法》并未提供给我们鉴别申请人品行的方法和手段,也没有规定由谁来考察申请人的品行。显然,这个现行律师制度中的缺憾需要通过充分的讨论和创新使其完善起来。
  无庸置疑,良好的品行的确是律师必须具备的重要素质。然而,如何评价个人品行优劣呢?在我们的社会环境中,了解一个人的表现虽然可以参考组织鉴定和人事档案中的记录,但这大多只限于从事过公务的人员。对大多数人而言,真实评价也许是在街谈巷议和茶余饭后的闲聊当中。人们不太情愿在正式场合或者以书面形式去评价一个人的人品,特别是负面的评价。多数人会担心得罪人,甚至怕遭到打击报复。这是人们下意识的趋利避害的心理,也是由中国社会所形成的处理人际关系的传统所决定的。
  评说某人的品行优劣或者评价某人是否适合从事律师职业绝对不会有一刀切的标准,需要细致地对他的各方面表现进行综合分析才能得出结论。这包括了他在社会生活各个方面所表现出的言谈举止,对不同人和事物的态度,与不同人群的沟通能力,对各种问题的基本判断能力、工作作风、工作态度和责任心,有无影响执业的不良习惯和嗜好,是否足够诚信等。可以想象,在有限的时间内比较全面地了解一个人的品行绝非易事。
  律师制度发展比较完善的国家是如何完成对申请成为律师的人进行品行考察的呢?当笔者正在思考这个问题并试图搜集资料寻找答案时,一封来自美国密苏里州最高法院的函件被送进了笔者的办公室。它来自这个法院的法律执业资格审核委员会。信封内有一份经过公证的《授权与免责声明》和一份调查表。《授权与免责声明》是一位叫戴维·杰克逊的人出具的。戴维两年前曾在我的事务所实习过,现正在申请美国密苏里州的律师执照。
  读罢《授权与免责声明》和调查表,笔者了解到,在密苏里州申请律师执照必须声明接受州最高法院法律执业资格审核委员会的调查审核。申请人需要签署一份《授权与免责声明》,授权所有合法持有申请人私人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向这个委员会提供他们所需要的信息;同时,免除这些机构和个人对申请人承担的保密责任和可能引发的其他法律责任。
  审核委员会一般采用书面调查的方式,他们制作调查表,连同《授权与免责声明》发给申请人履历中涉及的曾经就读过的学校、系主任、班主任、导师;曾经就职的公司、雇主、上级主管和合伙人;曾经与申请人有关的社会保险机构、征信机构、税务机关、银行、保险公司、医院、私人诊所;曾经服役的部队及其长官等。待这些调查表回收后,调查与审核委员会的分析人员会通过这些表格中的各类信息对申请人的品行和其他素质(我将其统称为“适职性”)进行分析,并将分析结果提交给负责进行面试的委员们。
  这些行之有效的审核方式是美国律师制度历史发展的产物,它造就了美国律师优良的执业素质和国际声誉。这些严格的调查与审核手段很好地揭示了律师职业与其他职业的在选材上有着怎样的区别。中国律师制度经历了曲折的道路,从近三十年的发展中涌现了一大批优秀人才,中国律师不仅有着骄人的业绩,而且有些人正在逐步跻身政坛。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中国律师职业的准入机制还不成熟,律师职业的整体素质仍然令人担忧。
  律师职业准入的资格审核属于律师管理模式中的微观板块,政府陷于如此具体的管理工作不适合主导律师宏观管理的基本属性。应当由国家立法授权律师职业组织的专门机构负责此项工作。这样使政府和律师执业组织各自分工比较合理,也符合中国政治改革的方向,更重要的是,律师职业准入过程中对申请人品行的评判才能做细、做到位。可喜的是,我们似乎已朦胧地看到了中国律师制度发展的走向。如果律师协会被授权对申请执业的人员进行考核,无论是实习期满申请执业,还是外地律师在本地申请注册,律师协会才能真正把握好未来律师职业整体品质,才能更广泛地取得公众的信赖,甚至可能带动包括律师在内的整个法律职业素质的提高。要做到这一点,美国密苏里州有益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为充分了解密苏里州对律师执业申请人品行的考察,笔者翻译了戴维的《授权与免责声明》(附录1)和调查与审核委员会的调查函(附录2),并将全文照录如下,希望能带给读者有益的启发并起到借鉴作用。
  附录1:授权与免责声明
  我,戴维·杰克逊,1969年1月4日出生于华盛顿特区,已向密苏里州最高法院递交了律师执业申请,特此同意对我从事律师职业的品行和适职性(Fitness)以及其他可能被要求的信息进行调查。我已充分了解到,对我的品行和适职性的调查结论是保密的,并将被密苏里州最高法院及其指定的人员和代表,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执业资格审核委员会、该委员会办公室和品行及适职性调查部门用来审查我的品行和适职性。
  我特此向每一个持有关于我个人文件、档案和其他信息的人士、企业、公司、征信机构、政府部门、执法机关、法院、律师协会以及任何其他组织机构授权,要求他们向密苏里州最高法院及其指定的人员和代表提供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档案;文件;信用报告和记录;警方拘捕报告和警务记录;职业协会、执业许可机构及纪律部门持有的针对我提出的指控、投诉记录,包括已被依法删除的投诉,无论正式或者非正式的,也无论是进行中的还是已结案的;联邦或州税务信息;或任何其他有关数据,并准许密苏里州高等法院及其指定的人员和代表审查和复制该文件、档案及其他信息。
  我授权所有上述人士回答密苏里州高等法院及其指定的人员和代表书面或口头提出的关于我本人的任何问题。
  我授权密苏里州圣路易斯的国家人事档案中心或者其他军事档案管理人,向密苏里州高等法院及其指定的人员和代表披露有关我的军事及相关医疗档案中的信息或者档案复印件,包括我的DD214表格,退伍报告的复印件。
  我授权社会保险机构披露有关社会保险号码、就业经历和身份识别信息。
  我特此声明,免除密苏里州高等法院及其指定的人员和代表,以及任何根据本《授权与免责声明》而提供信息、文件或记录的人士因参与密苏里州高等法院及其指定的人员和代表的调查工作而产生的所有任何性质和任何类型的法律责任。
  我同意并授权本《授权与免责声明》的复印件可以替代它的原件被接受。
  申请人签名:戴维·杰克逊
  申请人于2008年5月9日在我面前签名并宣誓。
  公证员签名:潘尼·弗里曼
  
  附录2:协助调查函
  致:吴以钢
  吴栾赵阎律师事务所
  中国北京月坛北街2号A506
  100045
  关于戴维·杰克逊
  受雇时间:2006年6月至2006年7月
  职务:法律助理
  前述人士已依据律师准入规则提交了一份申请,我们仅代表密苏里州高等法院开展有关背景情况的调查。因你曾是雇主(或主管),我们需要你协助我们进行此项调查。《密苏里州执业行为准则》第4-8.1条和《全美律师协会(ABA)执业行为示范条款》第8.1条,均对律师和执业申请人规定了一项义务,即全面真实回应律师准入主管部门对有关信息的调查。因此请你回答以下各项问题。
  1.前述有关雇用日期和职务的信息是否准确?____________________如果不准确,请提供准确的信息。
  2.你是否会推荐该人担当一个需要充分信任的职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你认为该人:是否可信赖?____________;道德操守是否良好?____________;是否诚实?____________;是否有责任感?____________。
  4.雇用是如何终止的?[  ]辞职[  ]除名[  ]解聘[  ]不辞而别[  ]被要求辞职
  请给出具体原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你会否重新雇用该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该人是否曾因不良表现或不当行为被调查、处分、惩戒或停职? [  ]是  [  ]否
  7.该人是否曾被审理债务案件的法庭下达过临时扣押令? [  ]是  [  ]否
  8.该人是否对不同人种、性别、宗教、民族、残疾人、年龄等方面有过歧视或者偏见等不适当的表现?
  [  ]是  [  ]否
  9.该人是否经常发生缺勤或离岗的情况? [  ]是  [  ]否
  10.据你所知,该人是否酗酒或者使用违禁药物? [  ]是  [  ]否
  11.你对该人正常的判断力是否存在质疑? [  ]是  [  ]否
  如果你对第2、3和/或第5项问题的答案是“否”;或对6、7、8、9、10和/或第11项问题的答案是“是”,请作出具体说明,并根据随函所附申请人《授权与免责声明》复印件,寄送你所持有的全部相关文件,请附上可以提供有关信息的人员姓名和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你的签名:职务: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感谢你的合作和对此项调查的及时回应。
  调查分析员:莫里·布朗(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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