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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律师的当事人?——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最具深意的条文 2008年第3期  作者:刘桂明 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秘书长

  谁是律师的当事人?
  这是一个司空见惯却又容易被熟视无睹的问题,也是一个粗看简单实则复杂的问题,更是一个决定中国律师制度未来前途和命运的问题。
  因为这个问题与一个曾经萦绕在我们心头的问题一样,让我们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这个问题其实非常简单直白:律师,你究竟是谁?
  犹如经典的“哈姆莱特之问”:“我是谁?我从哪里来?我向哪里去?”这样简单直白的问题,竟然让我们不断地迷惑、不停地困惑。
  解决问题的高手、解惑释忧的大师终于出现了。
  那就是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下称《律师法》)的出台。
  对于这部新修订的《律师法》,许多人为之叫好,甚至为其高歌。
  按照司法部负责人的评价,新修订的《律师法》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了我国律师制度。具体认为: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律师的职业使命;二是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律师执业许可制度;三是调整和完善了律师职业的组织形式,四是充实了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内容;五是增加了规范执业行为的规定;六是完善了对律师事务所行政管理和行业自律的措施。
  这位负责人尽管说得面面俱到,但我认为他只说了个大概,没有涉及对《律师法》条文背后深意的解读。
  在我看来,不论这部新《律师法》展现了多少个亮点,也不管这部新《律师法》修改了多少条文,都不如新《律师法》第2条带给我们的震撼和惊叹。
  这是既“新”又“好”且“全”的条文。
  这个条文之“新”,就在于它对律师职业的定位提出了新颖而准确的概括;这个条文之“好”,在于它既回答了“律师是什么”、也回答了“律师做什么”的问题这个条文之“全”,则在于它既对我国律师制度的探索与成就做出了科学客观的总结,也对我国律师制度的改革和发展进行了深谋远虑的规划和预测。
  一条既“新”又“好”且“全”的条文,还不足以让我们震撼和惊叹吗?
  让我们仔细而认真地来解读这个条文带给我们的新意和深意吧。
  本条第1款为:“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1.这个条文是对律师职业的定位。按照本条的文字,我们知道,律师是指那些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或国家司法行政部门的严格考核,取得法律执业证书或律师执业证书,以自己的法律专业、专业知识、知识智慧、智慧技巧,为自然人和法人提供法律服务,以帮助当事人维护自己有关权益的人。显然,这是一种职业定位。如果没有其他方面的理解,律师职业与其他职业其实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关键问题是,律师还不仅仅是一种职业。
  2.这个条文是对执业律师的定位。成为执业律师的条件,“基础”是必须取得律师执业证书,而“基本”是必须得到当事人的委托或有关权力部门依据法律进行的指定,然后实实在在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如果仅仅是取得律师资格证书,那只能算是资格律师。如果仅仅是取得律师执业证书而不从事法律业务,那就只能算是挂名律师。尽管从理论上讲也是执业律师,但显然是另有所图。所以,挂名律师的出现,要么就是律师事务所的某种需要,要么就是某些个人的临时需要,那绝非律师发展的主流。
  3.这个条文是对律师和当事人关系的定位。所谓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实际上就是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基于法律服务的需要,当事人委托或指定执业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律师根据当事人的委托或指定为其提供法律服务产品,从而使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形成了或约定或法定的法律关系。
  4.这个条文是对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对象即当事人的定位。从1980年《律师暂行条例》的“国家法律工作者”到1996年《律师法》的“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再到新修订《律师法》的“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与其说是律师身份和角色的定位,不如说是当事人身份的定位。话说回来,作为律师,只有首先明确了服务对象的身份和需求,才能明晰律师的身份和角色。因为律师的执业权利永远来源于当事人,来源于当事人的委托或指定。概言之,来源于当事人的授权或让渡。
  如果说100年前,旧中国律师制度的产生,来源于一种形象意义。那么,同样也可以说,新中国律师制度的诞生乃至十年浩劫后的恢复重建,则首先表明了一种形式意义。作为一个国家、一个地区民主和法治的标志,律师制度的实质意义在于究竟能为什么样的当事人服务。换句话说,只有搞清律师究竟是为谁服务,才能明确律师自己究竟是谁,即律师本身的属性。
  众所周知,律师是民主法治社会不可或缺的职业。但却有人说律师是“聋子的耳朵——摆设”;还有人说律师是“公关、讨债公司”;更有人说律师是“不拿刀枪的强盗,吃了原告吃被告”。那么,律师究竟是干什么的?
  出于职业的特殊需要,律师应享有国家法律赋予的一些“特权”,同时又要承担一些法定的义务。这些权利和义务是以主体的律师职业身份为前提的。因此,律师的职业定位要回答“什么是律师”或“律师是什么”的问题。然而,我国律师制度恢复重建近30年来,关于律师的职业定位也无不打上了时代的烙印。
  按照1980年颁布的《律师暂行条例》规定,律师是国家法律工作者,律师执行职务的工作机构是法律顾问处,律师具有公职身份,是拿国家工资的国家干部,法律顾问处是国家的事业单位。
  应该说,这种定位是与当时中国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具有其合理性和现实意义。在一种高度集中的国家统一管理的体制下,律师具有公职身份,有助于律师队伍的恢复重建和壮大发展。然而,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开放的不断扩大,以及建立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实行法制的呼声的高涨,人民的权利意识逐渐增强,律师的改革意识也逐渐提高。上上下下普遍认同的律师业改革基本思路是逐渐脱离对国家经费和编制的依赖,摆脱公职身份的束缚,逐步走上自立、自律的社会化道路。于是,1985年,由“法律顾问处”脱胎而来的“律师事务所”开始经费体制的改革,逐步推行自收自支的经费管理体制。1988年,开始“合作制律师事务所”试点工作。这种由具有律师资格的人员自愿组合成立、完全不要国家经费,并实行自负盈亏的合作制律师事务所,要求律师必须辞去公职身份。1993年,根据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的精神,国务院批转了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指出不再以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和行政级别的属性来界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性质。
  于是,1996年颁布的《律师法》对律师的性质进一步做了明确规定,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而不再是国家法律工作者。
  1997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五大在其报告中将律师定位为“社会中介组织”。于是,就有了2000年中介机构的脱钩改制。原本是改革难题的国资所改革,在国务院一声令下之后,所有自收自支的国资所(全额或差额补贴的国资所除外)几个月之后,居然轻而易举推向了社会,推向了市场。
  然而,许多国家和地区无不将律师作为特殊的职业团体来对待。德国《律师法》规定:“律师是独立的司法人员”;加拿大出庭律师与初级律师法分别规定:“律师属司法辅助人员”,“每一个获准在最高法院担任初级律师的律师协会会员,均为加拿大自治领地的所有法院的官员”。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律师是司法人员,但法学界和律师界普通认为律师是“在野法曹”,以区别于拿国家薪水的司法官员。而英美法系国家的律师还要经常应司法机关的要求,担任一定的司法职务和从事一些司法工作。此外,还经常作为公诉律师代表国家出庭支持公诉。
  于是,随着新修订的《律师法》对律师服务对象定位的变化,必然会带来律师职业定位的科学变革。
  “当事人”看起来是简单的3个字,但其中的深意却绝非这3个字所能概括的。
  按照传统的理解,律师应当是作为私权利的代言人,抗衡公权力,制约公权利,同时平衡私权力之间的利益关系。现在,我们眼前的当事人已经不再仅仅是私权利一方,将来还有可能是大量而广泛的公权力机构。也就是,只要具备委托或指定的情况,律师就可以依法介入,就可以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更具体地说,当律师为公权力提供法律服务时,律师的身份就变成了公职律师;当律师为私权利提供法律服务时,律师的身份依旧是传统的社会律师或商业律师。因为当事人定位给律师职业定位带来的变化,致使当事人在律师的职业定位上也变得更加关键。
  我们再看看本条的第2款:“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1款是告诉我们“律师是什么”,第2款就告诉我们“律师做什么”。
  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或指定后,首先要做的工作就是以当事人为上、以当事人为先、以当事人为重、以当事人为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由此看来,在律师职业的使命中,律师首先是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次才是通过维护当事人的权益而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最后则是通过前面两个方面、两个层次的工作而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第一个“维护”是律师执业的本职,第二个“维护”是律师执业的专职,第三个“维护”是律师执业的天职。
  综合本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本条最值得关注的关键词是“当事人”3个字。
  这个关键词直接导致了律师服务对象概念的扩容,律师服务对象概念的扩容又带来了律师职业定位的深意,律师职业定位的深意又引出了律师制度改革与发展的契机。
  这个契机就表现在,(1)为将来的司法改革埋下了伏笔,今日的公诉人变成明天的公职律师已经完全具备了可能性;(2)为未来的律师业改革提出了新的课题,律师职业概念与律师制度内涵的多元化和多极化将变成现实,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没有写进《律师法》的遗憾将得到弥补;(3)为今后的律师业务开拓了空间。只要当事人已经委托或指定,律师的服务就将随着当事人的需求,而全方位跟随和迈进。
  由此看来,在不远的将来,律师的身份既有可能是过去的“非官非民”,也有可能是理想的“亦官亦民”。
  为此,我们要感谢“当事人”!感谢《律师法》!感谢《律师法》为当事人、为律师找到了一个合法、合理、合适的位置!可以预计,因为“当事人”的定位变革,将给中国律师业的发展带来一场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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