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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律师就没有司法公正 2008年第3期  作者:田文昌 京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既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而只是为社会公众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群体。无论是将律师视为正义的化身,还是将律师当成社会和国家的异己力量,都会导致对律师的偏见和歧视。在刑事辩护中,律师依据事实、证据和法律,最大限度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与控诉方相对抗,这是辩护律师的天职。这种作用正是国家设定的以对抗和制约求公正的追求正义的法定手段。
  律师并不代表正义,但律师可以实现正义,因为法律正义的实现要靠整个司法活动的系统运作。律师更不代表邪恶,但律师可以为邪恶者辩护,因为罪犯即使再邪恶也有自身的权利,并且,经过辩护后的邪恶,才能够被证明为真正的邪恶。因此,律师是国家法治建设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没有律师就没有司法公正,没有律师就没有法制。
  遗憾的是,迄今为止,这样一个最基本的道理并没有得到中国社会各阶层的普遍认可,甚至连律师群体自身都处于朦胧之中。可见,中国辩护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之所以举步维艰,障碍重重,虽有诸多原因,但最根本的原因是对律师职能定位的偏颇。
  因此,为律师正名,为律师的职能作出一种名副其实的客观定位,是推进刑事辩护制度的前提,是使律师摆脱困境的首要任务。我们应当为此而探讨、论证、宣传、呼吁,其意义将远远胜于在枝节问题上怨声不绝。
  刑事辩护活动只是司法活动的重要环节之一,辩护活动只能依赖于侦查、起诉和审判活动而存在。与其说没有律师就没有公正,不如说没有辩护的环境就没有辩护。因此,辩护活动的真正基础存在于律师外部的司法环境,而并不是律师自身。
  在当前的司法环境中,律师辩护的空间极为狭窄,主要原因是司法体制所致。诸如司法独立问题,地方保护问题,公、检、法三机关职能与关系问题,监督机制问题,人员素质问题等。正是这些问题在客观上抵消了律师辩护作用的发挥,形成了辩护权难以冲破外部屏障的局面。
  然而,变革司法体制,虽然已经提上了日程并在进行之中,但由于课题太大,难以一蹴而就。这种局面是影响辩护制度发展的主要原因,也正是我们为之而共同努力的主要方向。
  刑事辩护制度的春天,将伴随着司法体制的改革而到来。
  任何事物的发展都不能超越其必经的历史阶段,刑事辩护制度的发展也不例外。在中国社会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刑事辩护制度的发展将遇到更多的波折,有一定的必然性。但是,历史的经验证明,任何一种冲撞都会对社会的发展产生出更强烈的推动力。西方社会的法治建设是在渐进中完成的,中国社会的法制建设却在加速度中发展。突变中的阵痛更加剧烈,要付出的代价更加高昂,而高昂的代价可以使人猛醒,可以加速观念的转变。因此,挫折之后,便是飞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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