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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该把律师事务所做大还是做小 2008年第2期  作者:刘桂明 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秘书长

  在当今中国律师业,正有两股潮流出现在我们面前。为此,我们不能不关注、不能不研究。
  一是某些大中型律师事务所正在通过合并或联盟等方式,渐渐将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越做越大;二是一些律师事务所将在今年6月1日新《律师法》实施后,进行分伙或分家,渐渐将自己的律师事务所变成专业所或个人所。
  我们先来看看做大的情况。
  2007年底,国浩律师集团与大成律师事务所两家大所的一个普通动作引起了许多律师同行的共同思考。
  这个普通动作是:国浩律师集团与大成律师事务所分别在西南中心城市成都与中原核心城市郑州,拥有了自己的第八个成员所。
  本来,这是两个大所自家的大事,不一定是我国律师业的大事。但考虑到这两个大所竟然同时拥有了自己的第八家律师执业机构,这对我国律师业渐渐兴起的做大做强趋势,不无积极而有深远的导向意义。尽管在他们之间,好像没有什么必然的关系,但他们之间共同的探索与积极的创新,对其他正在思考如何做大、正在探索如何做大的律师事务所,将具有必然而自然的启发意义。
  在我看来,这两个第八家成员所有相同的一面,也有不同的一面。相同的是他们的品牌影响力,新成员所即四川四方达律师事务所与河南新发展律师事务所属于均已在当地乃至全国拥有一定的知名度、品牌度的律师执业机构,均被评为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不同的是,他们的加盟方式,此次成为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新成员的四川四方达律师事务所并非采用以往成为分支机构的方式加盟,而是采用战略合作的方式加盟。双方签字并互换备忘录,四方达的一切不变,予以保留。而成为大成律师事务所新成员的河南新发展律师事务所则将启用新的所名,实行新的管理模式。
  无独有偶,联想到由英国路伟国际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发起,联合我国内地9家律师事务所参与的“中世律所联盟”,我们更加感觉到大所不断做大的潮流越来越快、越来越猛。我们看到,加盟“中世律所联盟”的9家内地律师事务所(上海锦天城所、广东广大所、山东德衡所、浙江天册所、重庆索通所、天津四方君汇所、广东华商所、湖北得伟君尚所、辽宁同方所),均为国内的品牌律师执业机构。
  尽管有人怀疑其存在的政策合理性,但我们确实无法否认,这是我国第一家跨国律所联盟。它的出现,的确给国内的同行以不小的震动。正如10年前的6月,国浩律师集团横空出世一样,给许多律师执业机构以巨大的震动。一个新生事物的出现,有人叫好,有人质疑,有人反对,有人观望,都是正常的。但这一切却无法阻挡新生事物的前进步伐。
  目前看来,我国律师事务所的做大模式,无非就是以下三种情况一是自然做大。国内有一批大所如金杜所、君合所、大成所,基本上都成立于20世纪80年代末或90年代初,其总部基本上都在北京、上海这样的大城市,基本上都是通过自身的探索与实践,建成于今天的名列前茅的律师事务所。二是合并做大。像国浩律师集团、上海锦天城所、北京金诚同达所、天津四方君汇、湖北得伟君尚所、广东星辰所等律师执业机构,都是通过合并或吞并的方式,将自己的团队品牌越做越大。三是联盟做大。这种做大的模式没有什么特别要求,只是一种松散型的紧密合作,相互之间不必更改所名,不要重新注册,不做统一要求。重要的是业务合作、管理沟通。正如2005年12月我在“八方律师联盟”成立1周年时希望的一样,它们是“统而不独,独而有合,合而渐并,并则多赢”的联合体。这种联盟做大模式的律师执业机构有:除了由北京天达、上海联合、广东星辰、重庆星全、南京法德永衡、天津张盈、辽宁同方、内蒙古建中等8家律师所组成的“八方律师联盟”(后来又吸收了山东琴岛所等国内大所),还有香港律师吴少鹏于1994年发起的“长江律师联网”,然后就是英国律师吕立山发起的“中世律所联盟”。当然,也有诸如“山东律师(德衡)联盟”这样的省际律师联盟及网上律师联盟等多种形式的联盟模式。
  但是,从现实情况来看,不断做大未必都是我国律师业的唯一选择。
  我们再来看看正在做小的情况。
  谁都无法否认,2007年10月修订通过的新《律师法》将给中国律师业带来巨大变化。在我看来,不管它将带来多大变化,但其中有一个变化我们绝对不能忽视,那就是在律师执业机构即组织形式上的发展变化。因为律师组织形式的改革与调整,将导致大所将越做越大,小所将越做越精。大所也好,小所也罢,都是我国律师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律师业的重要元素。
  于是,我们将看到,有一种潮流叫越做越大,但目的是越做越强;有一种趋势看似越做越小,实则希望越做越精。作为潮流,已经流到了眼前,我们无法视若无睹;作为趋势,已经势不可挡,我们不能司空见惯。
  面对这样的潮流,面对如此的趋势,我们究竟应该把律师事务所做大还是做小呢?
  答案不在律师,也不在管理部门,而在市场。所以,这个问题要问市场、问市场的需求、问客户的需求。
  作为一个转型社会,作为一个初级阶段,不论是社会还是市场,显然,对法律服务的需求是多元化的、多层次的、多方面的。
  于是,在一般情况下,从业务蛋糕和营销策略乃至管理模式上看,在西部地区可能还需要国资律师事务所,在中小城镇可能就需要一些个人律师事务所,在中等城市则可能需要最多的是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在大城市就可能需要最多的是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而在一些特大城市则自然需要打造一些规模化大所。如此一来,新型的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就给当今中国律师业注入了一股优良的营养液。
  这股营养液的注入,不仅激发了律师们的创新热情,而且还活跃了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发展状态。更重要的是,能够完全多侧面、多角度、多方向地满足市场的需求与客户的需要。可以说,将来不管是什么规模、什么专业、什么品牌的律师事务所,我们整个社会都能请得到、请得起、用得上、用得好。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律师界千呼万唤的个人所带来的良性冲击。譬如关于刑事辩护,现在就有一些规模不大,但在专业品牌上,分别有专门、主要和基本从事刑事辩护业务的定位。类似这样定位的专业所,如以个人所模式管理,可能更受社会欢迎。
  在解决了究竟是做大所还是做小所的困惑之后,我们还要解决如何做大、怎样做小的问题。当然,这对执业律师、对管理人员来说,虽然不是一个多余的问题,但已经是一个新问题了。既然是新问题,就让我们期待新办法来探索解决吧。
  其实,不管是做大、做强还是做小、做精,关键是做好。正如我曾经在赣州给江西南芳所的赠言:“不一定要做大所,但一定要做名所;不一定要做名所,但一定要做强所;不一定要做强所,但一定要做好所。”做大做小,都是律师们自己的选择,也是市场的选择。我们的司法行政部门与律师协会,不必过于热情地去干预,甚至包办。但需要司法行政机关的决策者充分了解情况,认真调查研究,从而在导向上有效指引,在政策上有效扶持。因为天底下没有最好的律师事务所,只有最适合的律师事务所。
  做大做小只是组织形式,做强做精才是执业目的,而做好则是终极目标。
  条条大路通罗马,条条小路不也通罗马吗?只要路走对了,不管是大路还是小路,都能找到终极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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