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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法》的论争:公共讨论空间的确立 2008年第1期  作者:张颐武 北京大学教授

  2008年第1期《新闻周刊》的中文版刊发了两篇讨论新《劳动合同法》的文章,探讨新的法律实施之后的影响。一篇是著名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劳动法研究会副主任马建军的《〈劳动合同法〉过犹不及》,另一篇是湖南大学教授,参与了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论证和起草的王全兴的《好处远大于坏处》,对于已经实施的新的《劳动合同法》提出了不同的看法。
  两篇文章都是开门见山,坦诚陈述自己的看法。马律师认为,新法“过严过宽”的保护是过犹不及,损害企业的活力,最终还是会损害劳动者的权益。他的理由有三:(1)新法“严重影响就业市场”,本来中国劳动力供给就相当充分,就业压力很大。而新法的过高标准会使“资本在面对劳动力成本提高时,其本能的反应就是减少聘用新的员工甚至裁员。无疑,当企业的劳动生产率受到严重影响时,最终承担后果的还是劳动者。”(2)“‘一刀切’的做法所导致的后果是,企业内部和企业之间劳动力流动困难,违背市场经济规律”。(3)法律过度向劳动者倾斜,缺少平衡。“劳动关系是最重要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倾斜了,社会关系将难以稳定”。同时他认为,在一些媒体的炒作之下,“造成了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对立和敌视,企业和劳动者之间似乎只有通过斗争,才能使各自的利益最大化”。这使得企业的竞争力和发展都会受到损害,最终也会损害劳动者。
  王教授的见解则是坚定地支持新《劳动合同法》。他指出:(1)靠出口拉动增长是“恶性的循环”。“只要我们一天向国外低价销售中国产品,利益空间就会被压缩,继而压低劳动者收入,导致国内消费力停滞不前”。而新法“加强保护劳动者力度,提高劳动收入,才能打破恶性循环,使得消费成为拉动经济增长的第一动力”。(2)中国的劳动关系“一直存在不规范的问题”。“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率低”。西方国家劳动制度完善,所以“劳动合同确定劳动义务的任务大为减轻”。而在中国通过劳动合同维护劳动者权利极为重要。(3)中国劳动者权益保护“对于政府有较强的依赖”。“这是因为在强资本,弱劳工的劳动力市场格局中,通过政府干预来保护劳动者权益,就成为必然选择”。他认为,新法好处远大于坏处。
  客观地说,两种意见的都有自己相当充分的理由。所以最近以来这一争论一直在进行中。我觉得目前的讨论有一定的“泛道德化”和情绪化的倾向。一些媒体往往把问题变成一种善恶之争,好像讨论的一方是善的,另一方就是恶的。这种情绪化其实让公共讨论的客观性和现实性有所压缩,使得公众难以得到实事求是的信息。这里涉及的并不是善恶之争,双方的立场其实是面对现实的不同的选择,也是两种都非常重要的正面的价值之间的矛盾。企业获得更大的成功是一种重要的价值,如果在中国的企业都能获得越来越大的成功,中国经济才会有更大的发展。劳动者的收入才可能提高。因为如果企业成本高涨,竞争力低下,整体经济也会转坏,最终劳动者也将受到损害。但同时。劳动者获得更好的保护也是一种重要的价值。因为只有劳动者受到充分的保护,社会才有公平,劳动者作为个人才会得到尊重,社会才会有实实在在的进步。而正是对劳动者的保护,才会让企业对社会有更多方面的贡献,也才会让企业基业长青。
  这两种价值其实都是正面的,都需要得到高度的尊重。但这两种正面的价值之间必然也会有矛盾,企业的权利被保护过分,劳动者就会受损害,劳动者的权利保护过分,企业也会受损害。现在实际上没有任何人认为一种价值是绝对的,只是对于这两种价值的平衡才是最为重要的。
  现在的争议集中在两个方面:(1)时机,是否中国经济的发展所具有的实力足以支撑新法所规定的保护。这就有一个理想和现实之间如何协调的问题,从理想的角度,我们都期望劳动者得到更充分的保护,但现实的力量是否足够,确实是一个实际存在并有待探讨的问题。支持者认为,现实已经具备条件,或者确定较高的目标有助于经济转型。而有不同意见的人认为现实条件不具备。(2)平衡,支持新法的人认为,新法对于企业和劳动者的保护已经平衡,有不同意见的人认为新法过度倾斜,失去了平衡,最终会损害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利益。现在看来,在立法当时还可以倾听更多的意见,进行更多的论证,同时现在新法还有待现实操作的检验。
  其实,相关的讨论应该回到理性的层面。公共讨论需要对于问题有更多的体认、了解的耐心和实事求是的精神,在不放弃理想的同时,也要注重理想在现实中实现的可能性。马律师和王教授的看法有助于我们了解问题的多面性,我们对于这一问题继续深入探讨有助于经济的繁荣发展和对劳动者的更好地保护。现在最重要的是期待关于这一问题的公共讨论空间的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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