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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文化:法治和人文的结合 2008年第1期  作者:墨帅 自然律师事务所

  英国小说家和戏剧家毛姆说过:“文化的价值在于它对人类品性的影响。文化能使品性变得高尚、有力。文化的作用在于裨益人生,它的目标不是美,而是善。”作为法律实务工作者,能够认识到加强自身文化建设,提升文化品位的重要性无疑是一件好事,健康有益的律师文化有助于改善律师执业生态乃至对生活、对人生的态度。律师行业文化的建设,不仅需要结合自身的实际特点,也要努力从社会外围对文化、对行业的传统认知和理解去把握和调整,而不能只是闭门造车。这样才能借助文化的融通性与亲和力,在推动律师业健康发展的同时,获得社会主流价值现的普遍认同和接受。
  通常意义上的文化具有多元化的内涵及样态,而行业性文化则应讲求必要的归整和凝炼,避免陷入过于繁杂以致无所适从的状态。“一些律师事务所不知道他们的文化是什么,也不知道怎样将律师们的个人风格与律师事务所的文化进行有机的结合。……让个人风格与律师事务所文化协调起来,就是从思想上让律师更进一步地融入这个组织,使大家成为一个整体共同前进。”①同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法官、检察官队伍基于自身稳定的组织架构,在职业文化建设方面比较容易统一思想而律师作为自由职业者,思维相对活跃,不愿承受过多羁束,在文化理念及表现形式等方面比较分散、游移,缺乏“一根主线的牵引”。不同领域的律师往往有着迥异的文化视角,那些以高端经济业务为主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也许更侧重于从商业利益的角度设计自己的文化蓝图,而那些为平民百姓奔走维权以及从事刑辩业务的律师,他们的内心担当以及对文化的理解和诉求恐怕与商务型律师有着较大差别。律师文化应当处理好总体的协调性和不拘一格的发展形式的关系,在维护法治和人权的基础上,努力做到“求大同,存小异”。
  律师文化在一定程度上担负着化解律师执业困局,调适律师执业心态的重任,这一点是通常所说的执业规范、技巧门道等东西所无法替代的。一向自诩睿智的律师对自身面临的执业困境以及某些社会负面评价往往难以厘清思绪和认识,对今后的发展方向有时也会感到迷惘。比如,有的律师认为当前行业形象不佳主要是因为片面追求经济利益所致,但社会上追逐营利的行业或老板太多了,为什么人家偏偏对律师的“赚钱”行为嗤之以鼻呢?还有人认为这主要是因为律师常为犯罪嫌疑人辩护,难免引起“众怒”,世话说回来,律师业不也提供了无数为普通百姓维权的法律服务,包括为那些原本无罪却被错误关押的被告人洗清冤情,以及为被害人或其家属提供法律帮助的案件吗?为何公众对这些成绩却“视而不见”或“不领情”呢?这堪称司法实务领域内的斯芬克斯之谜。此外,律师业内经济收入差距逐步加大,很多年轻律师或刚入道律师甚至面临生存困境,执业积极性和荣誉感受到挫伤。诸如此类的问题需要律师界自身的反思和救赎,也需要从文化内涵中汲取养分和灵感,疗救和调养律师容易受伤的心灵,并寻求与社会、公众及同仁之间的相互理解和默契配合。
  律师文化的要义究竟何在?至少有一点是应该承认的:律师文化应当将法治理念和人文精神密切结合,包括不能远离传统法律文化中某些精髓的东西。律师文化首先与法治的基因是分不开的,法律文化是律师文化的土壤,对于正义、权利、责任、使命这些光辉的字眼应当用心去领会并身体力行,同时要注重传承和吸收律师本体文化中的一些优良传统、一些高贵的品质。傅国涌先生曾在《追寻律师的传统》一文中,谈到晚清及民国时发生的“苏报案”、“陈独秀案”、“七君子案”等案件中律师先辈们的辩护壮举,指出“20世纪前半叶的律师界,无疑给今天和未来的人们(不仅是律师从业者)提供了一个不可忽视的参照系。追寻、挖掘我们的律师传统,和眺望异域的标高一样不可缺少”。②一个业外人士能够提出这样中肯建议难能可贵。律师应当有骨气,有胆识,不只在执业活动当中,在创建律师文化的过程中也应当始终坚持维护正义的价值取向。作为带有明显道德价值判断的观念体系,律师文化应当强化“公平和正义”的精神内核,甚至可以说,“只要是与法律有关的,就是与正义有关的”。目前社会上一些功利或实用主义现象的冲击并不能成为改变律师职业追求的事由,正义价值观恰恰是提升律师职业荣誉感和责任感的不二法门,律师文化也不能被商业或企业文化所替代或同化,甚至沦为庸俗化的处世哲学或理财工具。
  律师乃至律师业都需要接受人文情怀的熏陶或文化素养的浸润,以弥补和救济司法行为固有的刻板或“不近人情”的缺憾,无论对待当事人,还是对待自己,都要懂得关爱、宽容、理解、以人为本。文化有其独特的意蕴,引入这样一个概念来为律师业发展理念做诠释或戴上桂冠,这就有必要尊重并适度援引文化本身的某些特色及优良成果。所以我们需要倡导律师多读点经典著作,多了解一些历史、哲学、文学、艺术等方面的知识,去感受和领悟那些千年来人类智慧思想的洗礼和引导,并在潜移默化中消解思想上的困惑和精神上的负累。当我们在谈论律师文化时,倘若对那些学术文化领域内的东西一无所知,不了解梅因、萨特的代表性观点是什么,也不知晓“胡适”和“胡适之”是不是一个人,这样的行业文化恐怕是不完整的、含“水分”的,尽管这方面的无知也许并不影响某个律师实际业务的开展。但是既然要讲律师文化,就需要体现一点儿纯文化领域原汁原味的东西,哪怕是“附庸风雅”也无所谓。不然的话,又何必冠以文化名号,索性直接称它为“律师行业经营发展模式”,不显得更为朴实贴切?
  人文理念应当能够渗透到律师的执业思维当中,对律师的思辨深度及实务操作有所启迪或拓展,真正提升律师的人格魅力和职业品位。如前不久,社会上发生过一起居民用汽油烧狗的事件,引起舆论大哗,各路评论家们纷纷辩法析理。其中,当属易中天先生的一篇题为《是可忍,孰不可忍》的声讨檄文令人拍案叫绝。他从剖析人性的角度入手,发出的第一个问题就是——烧死的到底是狗,还是“人”?!③这一质问当真令人振聋发聩,其后的论证也步步为营,绝对比大律师们写的代理词精彩。他在国学、史学、心理学等方面的功底令人佩服,这也明显拉开了他和那些时评家们以及一些就此发表简单法律意见的律师的层次和距离,可以说完全不在一个水平线上。其实,我们有时候在写辩护词的时候,能不能也想到运用这样的表达语言?别跟我说律师业不适合搞这个,我们经常在电影或书刊上看到西方发达国家的著名律师,习惯以诗化般、富于激情的言行举止来表达自己的观点,如克莱伦斯·丹诺在那场关于人与猴子关系的著名审判中,发表了题为《无知和盲从从来就是人与人争斗的根源》的法庭演讲,其中的一些精彩片断,到现在仍然是许多法学院学生面对着镜子练习法庭辩论技巧时的首选。盖瑞·史宾塞在控告某大财团收购森林古木案中写到:“这个流域是动物的栖息地,浓密的海滩松与云杉遮蔽野鹿、蓝松鸡、雪兔、红冠啄木鸟,以及数千种高山动植物。开采森林将破坏这些动植物的家……”这样的表述不像是法律语言,却要比“这将对该地生态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之类传统写法更能表达对破坏大自然恶行的谴责。④当我们在对这样的论辩风格感到莫名惊诧的同时,却也想不出为何在大量引进西方法学经验之际,却对这些“形式的东西”断然予以排斥。目前律师的执业思维方式似乎都太中规中矩了。值得欣慰的是,也有部分律师开始注意到这个问题,如在崔某杀城管一案中,其辩护律师以“贩夫走卒、引车卖浆,是古已有之的正当职业”为开篇语的精彩辩护词,给人们留下了深刻印象,也引起了心灵的震撼和共鸣。律师文化应当充分开掘自身的潜能和特质,学会运用富于文采和情感的人本化表达方式去打动人们的内心,通过旁征博引的文化知识积累去丰富和提升法律生活的内容和品质,这样更有助于彰显法冶风范和人文精神的双重光彩。
  在尊重传统文化的基础上,在秉持相对保守的价值观过程中,律师文化可以适当有所突破和创新。托克维尔曾认为,律师们往往因循旧制、偏爱秩序和规范、仇视叛逆的精神和不经反省的激情,他们以对古老事物的崇敬对抗民主对创新的钟爱,用拘谨的观点对抗民主的好大喜功,以习惯性的沉稳对抗民主的热切狂躁。这种总结确实精辟,不过似乎也有些过于绝对,表面上看律师是“按法律图纸做工”的匠人,但他的脉管里却有着奔腾的热血,更有独到睿智的眼光,时刻在琢磨怎么把“产品”做得更精致一些。在整个司法体系中,律师的灵活性、进取性是最强的,总能为法律文化注入新的生命活力。如司法实践中,许多新鲜案例的涌现,往往是先经律师之手雕琢运作开来。律师业在执业准入、市场开拓、契约签署、人脉搭建等方面都比较讲求自由包容精神,常能开风气之先。律师文化应当勇于接受新事物和新观念的挑战,要能跟得上时代发展的步伐,努力发挥自身的远见卓识,不断提出具有建设性和前瞻性的意见和方案。
  在律师自身的人文关怀方面,律师文化尤其应当注重团队建设和凝聚力的提升,要能成为调适律师身心健康的理疗器或减压阀。我们应当勇于正视目前行业领域内存在的各种问题,包括律师业的可持续发展、年轻律师的生存条件改善、业内的整体合作与沟通、执业方式与公众认识的冲突协调等问题。律师文化应当教会律师自信,这在很大程度上源于律师的工作环境及团队氛围,良好的梯队培养计划及协作模式会极大地调动律师对集体的热爱和归属感。成功的律师执业是由有共同使命和目标、有志于服务于该行业的律师们来共同筑建的。……对待律师并不能运用管理者认为公平的方法,而要用律师本身认为公平的方法。在这方面,可以积极借鉴国外律所的一些先进管理经验。比如在较为敏感的律师转所问题上,能否做到和平分手,或者“分所不分家”,律师事务所和已经离所的律师之间仍然可以运用合适的技巧继续保持合作、发展及业务关系等。对于这些看似前沿却颇具现实意义的研究课题,需要律师所及律师适时转变观念或拓宽视野,尝试去用文化包容或融通的眼光而非单纯业务竞争的思维去看待和理解这种现象。
  值得一提的是,律师文化应当有自己的“标志性产品”。市场背景下的各行各业,都可以利用现代传媒或宣传手段树立自己的形象。律师业也不必刻意保持低调,而应当拿出自己的文化创建成果。目前律师广泛介入社会生活,不再像以往那样游离于公众的视野之外,包括就法律热点问题通过媒体发表意见,向立法机关“上书”提出立法或修法建议,积极参与公益诉讼或法律援助活动,还有不少律师积极创作或出版书稿作品,担当学者型或文化型的律师等等。这些都为律师树立了良好的口碑,是值得进一步发扬的宝贵经验。时值《律师法》修改探讨阶段,也可借此契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在律师界乃至全民范围内掀起关于“什么是好律师的标准”、“公众需要什么样的律师”以及“什么样的律师文化更能代表先进发展方向”之类的主题讨论。这将有助于为律师指点迷津,为公众澄清认识。通过一系列文化建设活动,相信律师文化能够成为绽放异彩的法治成果,成为法律文化大系中的精粹,从而借助文化的力量来推动律师事业乃至社会的进步。
  
  注释:
  ①M·戴安·沃格特、洛里安·瑞卡尔德著:《留住好律师》,刘玉译,美国律师协会原版,法律出版社出版。
  ②孙国栋、王景智、梁小玲编:《为了一个共同的梦》载《律师文摘创刊五周年纪念文集》。
  ③易中天1001的BLOG(新浪博客)。
  ④盖瑞·史宾塞:《最佳辩护》,魏丰等译,世界知识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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