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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间高利贷行为刑事责任的思考 2008年第1期  作者:唐红军 侯为满 中银律师事务所

  近期,笔者办理了一起有关民间高利贷行为的案件,对有关民间高利贷行为的刑事法律责任进行了分析和总结,现就相关问题简述如下,以供各位法界同仁共同探讨,促进刑事立法对该行为法律责任的明确,以避免当前存在的各司法机关迥然不同的法律适用状况。
  一、民间高利贷行为的特征
  在讨论民间高利贷行为之前,首先对民间借款行为进行简要阐述。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对民间借款行为是不予禁止的,并且《合同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对借款合同当事人双方事先约定的合理利息(不高于同期银行利息的4倍)予以确认和法律保护。
  民间高利贷,顾名思义,就是个人或单位通过协商利用自有资金(非信贷资金)以高于同期银行利息4倍以上的利率借贷他人牟利的行为。此种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主体。该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但一般认为不应包括具有信贷资质的金融机构。(2)主观方面。以牟取高额利息为目的。(3)客体。因行为人不具备相应的信贷资格,且以明显高于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借款利率的规定,如果规定为一类犯罪,该行为侵犯的客体应为金融管理秩序。(4)客观方面。行为人以高于同期银行利息4倍以上的利率向他人借贷,从中牟取高额利息。
  二、民间借贷行为的有关法律规定
  就我国目前的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来看,对于民间高利贷行为都未作出明确的规定,现将有关民间借贷行为的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总结如下:
  1.《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210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有关民间借贷行为的规定。
  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1)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2)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借贷利率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民)发[1991]21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办理。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有关民间借贷行为的规定。
  对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出借方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出资方尚未取得的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借款方收缴。
  三、对民间高利贷行为的刑事立法分析
  1.司法机关对此行为的法律适用情况
  就目前而言,公诉机关对民间高利贷行为习惯于以《刑法》第225条第(四)项指控为非法经营罪,而审判机关一般会因其法律依据不足,对此只能以其关联犯罪判刑,如将其作为赌博罪的一个情节等。
  2.《刑法》对相近罪名的规定
  现行《刑法》虽然对民间高利贷没有作出相应的刑事处罚规定,但《刑法》第175条规定了高利转贷罪,即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构成高利转贷罪。
  3.有关民间高利贷行为刑事法律适用的建议
  (1)公诉机关之所以指控民间高利贷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主要依据是《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1998]第247号令)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银发[2002]30号),而这两个所谓的法律依据因其效力等级不够,都不能作为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定案依据。因此,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对民间高利贷行为认定为非法经营罪是没有法律依据的。(2)从刑事法律原则和刑事立法精神的角度来分析,将民间高利贷行为定性为非法经营罪也是不妥当的。如前所述,《刑法》第175条规定了高利转贷罪,因高利转贷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明显高于利用自有资金发放高利贷的行为,其不仅侵害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同时也侵害了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安全,因此根据罪行相适应的原则,高利转贷罪的刑事责任显然应该高于民间高利贷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高利转贷罪的量刑幅度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而非法经营罪的量刑幅度为: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不论是从主刑还是附加刑,也不论是从起刑还是最高刑来看,非法经营罪的量刑幅度都明显高于高利转贷罪,这也就是说刑事立法认定非法经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明显高于高利转贷行为,当然更是远远高于民间高利贷行为,所以从刑事立法的角度来看,将民间高利贷行为定性为非法经营罪是违反刑事立法精神的。(3)鉴于当前存在大量的民间高利贷行为,甚至有些达到上千万元的规模,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对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因此,有必要对此加强立法,一方面为司法机关打击犯罪提供法律依据,另一方面也使当事人在法律面前得到公正平等的处罚。
  笔者对民间高利贷行为的刑事立法提出如下几点建议:(1)根据民事法律对普通借贷行为不予禁止、只对其高额利息不予保护;民间高利贷行为构成刑事犯罪,应具备多次、经营性和数额巨大等突出特点。(2)对该行为的量刑幅度应严格按照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予以规定,应低于侵犯客体相近的高利转贷罪,也应根据犯罪情节的不同,相应规定其加重情节。(3)对民间高利贷行为与赌博等罪相关联时的处理,应作出相应的规定或司法解释予以明确,以免造成法律适用上的混乱。对于民间高利贷行为的刑事法律责任及刑事立法谨作出以上几点粗浅的思考,敬请各位法界同仁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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