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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澳大利亚律师职业规范——参加“澳中法律职业发展项目”之心得 2007年第5期  作者:曾芬 北京市律师协会宣传联络部

  2007年上半年,笔者参加了由澳大利亚司法部、澳大利亚律师协会与中国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共同主办的“澳中法律职业发展项目”,在澳大利亚接受了近5个月的培训,就律师职业规范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学习和交流。1个月的课程学习和公务访问之后,笔者先后在新南威尔士州法律服务专员办公室(New South Wales Office of the Legal Services Commissioner)和维多利亚州律师会执业行为标准部(Professional Standards Division of Law Institute of Victoria Ltd.)实习,主要了解律师投诉的处理、职业道德教育和引导、律师学院的职能和运作,颇有一些收获。本文以新南威尔士州和维多利亚州为例,从申请执业者的资格要求和执业律师的纪律规范两个方面简单介绍澳大利亚的律师职业规范,并简要谈一谈中国的相关情况。
  一、申请执业者的资格要求
  作为一个联邦制国家,澳大利亚的《联邦宪法》明确规定,联邦及各州均享有制宪立法权。大部分事项的立法权都集中在各州。律师的录用、律师投诉的处理和纪律惩戒等都是由各州(区)自行规范,各州很多具体规定、实际操作均不相同。然而,全国律师录用顾问委员会(National Law Admission Consultative Committee)于1992年发布了《统一录用规则》(Uniform Admission Rules),从理论学习和实践技能两个方面提出了执业资格要求。2002年2月经过修改后,该规则已逐渐被大多数州(区)采用。大多数州(区)都指定一个机构来审查执业申请、实施相关规则。例如,在新南威尔士州是由律师录用局(Legal Profession Admission Board)来行使此职能的。
  虽然各州(区)的执业资格要求和具体申请程序存在很多区别,不过,无论在澳大利亚哪个州(区)执业,以下四个要求都是必须要满足的:一是取得必要的学历证书;二是接受执业技能培训;三是获得本州(区)高级法院(Supreme Court of State/Territory)的许可并将名字记载在高级法院的执业者名录里;四是获得行业协会(律师会或大律师公会)颁发的执业证书。
  一般情况下,要成为澳大利亚律师需要获得澳大利亚的法学本科学位或者J.D.毕业,即要求申请人必须受过3~4年正规的法学专业教育。在所有州(区)都必须至少完成以下11个科目的学习:合同法、侵权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衡平法、财产法、行政法、联邦宪法和州宪法、民事诉讼法、证据法、公司法以及执业行为法(包括基本的信托账户管理)。
  完成指定的执业技能培训是成为律师的第二个要求。目前在澳大利亚,律师的执业技能培训是通过“职业项目”(Professional Program)来进行的。该培训主要有三个组成部分。第一部分是课程培训。在新南威尔士州,学员可以选择15周的全日课程或30周的非全日课程,包括远程教学和课堂教学。第二部分是工作经验,指在律师事务所或其他岗位进行与法律服务相关的工作。新南威尔士州要求全部工作时间不得少于75个工作日(15周)。第三部分是继续职业教育,要求在第二部分结束后的20周内完成工作经验总结和10课时的网上讲座学习。完成这三个部分即可毕业,并被授予相应的证书和文凭。
  新南威尔士律师学院、维多利亚律师学院和昆士兰律师学院是“职业项目”的运作机构。西澳律师学院将于2008年开始加入“职业项目”为学员提供项目规定的执业技能培训。在该项目中,这些律师学院的核心课程设置是相同的,只是具体内容会根据各州具体法律规定不同而有所调整。这些核心课程主要涉及诉讼技巧、工作技能、职业道德等内容,具体包括6门必修课程(民事诉讼业务、商事和公司业务、财产法律事务、解决问题和管理工作的技能、职业责任、信托和办公室会计)和6门选修课程(行政法律事务、刑事诉讼业务、婚姻家庭法律事务、消费者法律事务、劳动和产业关系法律事务、规划和环境法律事务、遗嘱和不动产法律事务)。
  可以说,这种执业技能培训完全以具体律师业务为核心,以提高实践能力为目标。这种学习与大学教育截然不同,课程内容的实践操作性强、讲师的实务经验丰富、教材和解答的统一规范表现得非常突出。此外,为了使课程内容与律师实际业务紧密结合,满足不断发展的律师实务界的实际需要,律师学院与本地的律师会(Law Society)和律师事务所都保持着密切的联系。
  在取得必要的学历证书、完成指定的执业技能培训后,准备执业者应当向本地高级法院提出申请,在通过审查并被录入高院的执业者名录后,还要获得行业协会颁发的执业证书,至此,才真正成为了一名执业者。通常情况下,要成为事务律师,应当向律师会(Law Society)提出申请;要成为出庭律师,则应当向大律师公会(Bar Association)提出申请。但是,在某些采取“混合制”的地方,例如南澳州,律师会同时接受事务律师和出庭律师的申请并向他们颁发执业证书。此外,修改版的统一录用规则和标准条款建议各州(区)实施考验期制度,即对新入行律师在一定期限内的执业行为进行严格限制。例如,要求新入行律师在最初的两年内必须在资深律师的指导和监管下执业。
  在中国,律师行业的进入,主要分为四个步骤:(1)取得必备的学历(大学本科或法学专科);(2)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获得法律职业资格;(3)经核准成为实习律师,在律师事务所实习1年;(4)实习1年期满后由司法局核发执业证书,成为执业律师。
  通过比较不难看出,在行业准入上,澳大利亚比中国更加重视系统的法学教育和执业技能培训。在中国,律师行业的进入,除核心的知识壁垒(国家司法考试)外,对学历也有一定的要求,但要求相对较低。从律师职业维护公平与正义的社会职责来看,对从业人员不仅要考虑其法律知识的积累,还要考虑其法律观念的系统性与成熟性。而后者需要经过系统而漫长的专业教育才能逐步形成,不是一次或几次考试所能够替代的。因而,在法学教育繁荣的今天,应当要求从事律师工作的人员具备良好的法学教育背景。
  中国的法学教育重理论轻实务,尤其是忽视律师业务。而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法学毕业生开始进入律师界,基本的执业技能培训便成了他们的迫切需求。他们在大学接受的法学教育主要是理论上的学习,旨在积累法律基础知识、建立法学理论体系、培养法律职业思维、增强专业学习能力。而对于律师这样一个实践性很强的职业来说,在新律师获得执业许可之前对其进行必要的、有针对性的执业技能培训,使他们迅速完成从法学学生到法律执业者的转变,是非常重要的。但是由于律师的流动性强,人才培养成本高,大部分的律师事务所满足不了这一需求。作为行业组织的律师协会应当承担起这一责任。
  一直以来,国内律师协会提供的实习律师培训内容过于单薄,时间过短,效果不明显。值得高兴的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于2007年7月发布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对实习律师的集中培训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包括培训机构、培训期限、培训内容、聘请讲师、培训教材等具体内容。各省(市)律师协会将根据这一规则制定各自的培训方案,完善实习律师的集中培训。
  执业律师的纪律规范基本上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律师纪律惩戒,主要是投诉处理;二是职业道德教育和引导。
  (一)处理律师投诉的法律服务专员
  在澳大利亚的律师投诉处理体系中,比较有特色的是法律服务专员(Legal Services Commissioner)这一设置。1993年,新南威尔士州设置了法律服务专员,赋予了其处理律师投诉并对违规律师进行纪律惩戒的权力。1994年,新南威尔士州法律服务专员办公室成立,该办公室负责协助专员行使相关职能,与当地行业协会(律师会和大律师公会)紧密合作,共同对律师行业进行监管和规范。随后,维多利亚州和昆士兰州相继设置法律服务专员来处理律师投诉。
  目前,在新南威尔士州,所有的律师投诉都由法律服务专员办公室统一受理,行业协会(律师会和大律师公会)收到投诉后应立即转给该办公室。经过初审后,该办公室可以对投诉案件展开调查,或者将投诉案件转给相关的行业协会调查,并对整个调查过程进行监管。根据调查结果,法律服务专员可以对违规律师作出警告、训诫等惩戒决定,或向行政决定法庭(Administrative Decisions Tribunal)提起公诉。此外,投诉者如对行业协会(律师会和大律师公会)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法律服务专员提出复查申请。
  在新南威尔士州,法律服务专员的设置改变了过去由行业协会(律师会和大律师公会)自行处理律师投诉的状况。根据新南威尔士州法律改革委员会的一份报告,该法律服务专员的设置是由于公众不满于行业协会(律师会和大律师公会)在处理律师投诉时的低效率和不公正产生的。正是在这样一种“法律服务消费者”的压力下,州政府委托该委员会就律师投诉处理体系的工作状况进行调研。通过问卷调查、投诉文件查阅等多种方式,该委员会展开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对原律师投诉处理体系进行了详尽的分析,最后在调研报告中建议设置独立于政府和律师行业的法律服务专员。①
  新南威尔士州法律服务专员Steve Mark也坦言,其机构的设置正是基于这样一种强大的消费者压力。因而,该办公室自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提高投诉工作的效率,向消费者提供信息和帮助,缓解消费者对律师的不满和愤怒。正如Steve Mark在其一篇论文中提到的,要真正理解他们的工作思路,就必须要了解他们所秉持的三个基本观点;(1)一般老百姓对正义的认识与法律执业者对正义的职业思维有着巨大区别。消费者聘请律师,其目的是为了追求其利益,实现他所认为的正义。而一旦他对结果失望不满,就可能会对律师提起投诉。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确实对律师服务存在着不理智的预期。(2)将破坏规则者清除出行业队伍并不是处理投诉的唯一目的。以往行业协会(律师会和大律师公会)在处理投诉时,只强调律师的单个行为是否合乎规范,对行业整体的执业标准和消费者的需求关注不够。使消费者不满并提起投诉的行为与行业协会(律师会和大律师公会)认为应予以处分的行为并不对等,大量被驳回的投诉很容易造成投诉者对投诉处理体系的不信任。(3)比起被投诉律师是否被处分,投诉者更关心其利益是否能得到维护,他们更希望得到的结果是:让律师继续履行其应当履行的职责,赔偿他们的损失,归还他们的文件材料等。②
  该办公室对消费者需求的关注与强调在其具体工作方式中得到了淋漓尽致的体现。例如,设置投诉热线、通过电话解答投诉者的疑问,并提供帮助和其需要的信息。耐心认真的倾听、不厌其烦的解答缓解了投诉人的愤怒,并使其了解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以及通过投诉程序所能得到的结果。正是在这一环节,很多潜在的投诉被工作人员的努力消弭了,也在一定程度上对消费者进行了普法教育。对社区居民进行法律服务的相关教育,使其树立对律师服务的理性预期,是该办公室的另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又如,在投诉案件正式进入调查阶段之前,工作人员会通过电话或面谈与投诉人进行沟通,帮助明确其诉求,并尽力促成其与被投诉律师的调解。此外,该办公室还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简单明了的事例,制作了一系列说明手册和法律知识手册以方便消费者。
  一个高效的律师投诉处理体系应当实现以下三重目标:(1)对投诉人提供救济;(2)保障单个律师的勤勉和称职;(3)制定并维持整个行业的道德和执业高水准。14年前,新南威尔士州的律师投诉处理体系遭到诟病,就是因为其只关注了第二个目标,忽视了第一和第三个目标。若以上述三个目标来衡量中国国内律师投诉处理体系,不难发现,不管是司法行政机关,还是行业协会,都将其注意力和工作重点放在第二个目标上,对第一个目标和第三个目标有所轻忽,尤其是前者。
  不过近年以来,这种现象得到了一定的改变,对律师的职业道德教育有所改进和加强。以北京为例,北京市律师协会不仅将律师职业道德作为实习律师培训的必要内容,还在每年的律师继续教育内容中开设8课时的律师职业道德教育,大力加强了这方面的工作。在具体的投诉处理工作中,基于北京市司法局的授权,北京市律师协会统一受理所有投诉并承担了大量调查工作,这虽然避免了当事人多头投诉、接待部门重复办案的弊病,但是这同时也造成了律师协会过强的工作力度与其拥有的微弱处罚权之间难以匹配,影响了律师投诉处理体系的工作效能,难以充分实现上述三重目标。目前可行的改进方法是:(1)根据投诉处理工作的需要适当加强行业协会的处罚权。(2)是吸收业外人士加入律师投诉处理体系,既可以通过他们体现消费者的想法和利益需求,又可以适当减轻执业律师的工作强度。(3)是从数量和质量上加快投诉处理队伍的人才培养,建立起一支高水准、高效率的投诉处理队伍。
  (二)对律师提供帮助的道德委员会
  在澳大利亚,律师职业道德的基础就是律师的三项基本义务:律师对客户的义务,律师对法院的义务以及律师对同行的义务。这三项义务并不总是互相吻合、保持一致,反而经常会发生冲突,让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难以抉择。所有律师都有可能遇到这样的道德困境。这并不说明律师的执业技能有问题,或者他们的品格不够正直,只是说明他们在如何协调不同义务的问题上需要帮助和指导。
  正是基于这样一种现实需求,早在20世纪80年代,维多利亚州律师会就成立了道德委员会。该委员会的成员分为有投票权的成员和无投票权的成员。有投票权的成员都是律师会理事会的前任或现任成员,在很多领域有执业经验,可以说他们代表了维多利亚州的律师行业。无投票权的成员是来自律师会职业道德部和执业行为标准部的工作人员,他们的任务是协助该委员会开展工作。
  一般来说,该委员会的职能就是根据律师的要求就其遇到的道德困境提供建议,就某些具体执业行为做出认定,以及向整个行业发布执业指引。道德委员会不是法院,也不是特别法庭,它作出的认定没有法律约束力。它不是执业者,不能提供法律意见。它只能对事实作出判断。换言之,它所能作的只是表达它自身对于某一具体执业行为是否合乎职业道德的判断。
  任何一位律师,无论其是否会员,都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向该委员会进行咨询,并请求其作出认定。道德委员会是为整个律师行业服务的,它优先处理律师提出的职业道德问题。但是,由于该委员会的目标之一是预防并及早处理行业成员可能遇到的职业道德问题,因而在某些情况下,它也会讨论业外人员提出的相关问题。
  道德委员会受理的很多职业道德问题并没有非常清楚的是非对错的答案。这些问题的出现可能是因为律师的行为无法同时与不分主次先后的多种义务保持一致,从而希望能就如何协调这些义务得到指导,道德困境的出现还有可能是因为一系列因素导致出现—个无法预料的复杂情况。
  道德委员会的认定经过化名处理后都登载在律师会的杂志上予以公开。在这种意义上,可以说道德委员会的认定对律师执业规则进行了补充和评价。此外,尽管道德委员会的认定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是这些认定却可以产生相当大的影响。近年来,已经有法院在关于律师执业行为的案件中认真参考道德委员会的认定。法院在考虑律师的违规执业行为(professional misconduct)和令人不满意的执业行为(unsatisfactory professional conduct)是否存在主观故意时,通常都会参考道德委员会的决定。
  道德委员会的另一项重要职能是制定和修改执业指引。通常情况下,该委员会根据具体需要就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的相关问题制定或修改执业指引,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就正式成为律师会的政策。到目前为止,该委员会已发布执业指引十多个,涉及广告、税收、文件管理、保守客户秘密、会见证人、为共同被告辩护、不动产代理、非律师从事法律服务等内容。
  相比之下,中国的律师协会在制定行业规则、执业指引方面发挥的作用不及澳大利亚的行业协会,但是其发展的趋势和目标却是一致的,只不过澳大利亚的行业协会发展得更成熟,而中国的行业协会还需要在行业规范和服务方面大力加强工作。以北京为例,北京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在处理律师投诉的同时,也以提高行业整体执业水准、规范法律服务市场为目标针对突出问题制定了两个执业指引,并通过协会杂志、网站以及出版物等方式公布典型违规执业行为,对广大律师进行执业规则和职业道德教育,但不管是工作的广度、深度还是力度,都需要进一步加强。例如,可以考虑拉近协会与律师的距离,开辟一些途径与律师进行交流,既听取律师在职业道德方面的困难,向他们提供帮助,同时也可以为协会的规则制定获取大量信息,更可以建立起协会在行业规范方面的公信力。
  澳大利亚的法律服务行业已发展得相当成熟,其律师职业规范的内容也非常丰富,除了上文所述的两方面内容,还包括继续职业教育、信托账户的监管、律师事务所的整顿清算、非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管理等。短短5个月的时间,已足以让笔者初步了解澳大利亚律师职业规范的状况。管窥之见,但求抛砖引玉。
  
  注释:①“Roport70(1993)—Scrutiny of the Legal Profession:Complaints Against Lawyers,New South Wales Law Reform Commission,1993.
  ②“Complaints Against Lawyers:What Are They About And Are They Handled?,Steve Mark,May 1995,http://www.lawlink.nsw.gov.au/Lawlink/olsc/ll_olsc.nsf/Pages/OLSC_May_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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