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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律师协会建立人民调解组织的设想 2007年第4期  作者:满宇峰 北京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

  近年来,北京广大律师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要求,以良好的责任意识和专业素质,积极介入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工作,为维护首都社会稳定、完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作出了积极贡献。调解工作是律师业的一项长期任务。从新的形势要求和律师业的特点优势看,首都律师业有责任有能力成为创新调解工作、整合调解资源的重要建设力量,律师协会应当成为行业的先行者和组织者。
  一、北京律师参与基层法律调解工作的情况和主要问题
  当前,各种矛盾纠纷呈多发、突发和复杂化态势,其中人民内部矛盾以及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诉讼案件占了相当大的比重。审判资源的有限性与民事案件数量增多之间的矛盾加剧,已影响到人民法院的司法公正与效率,人民法院对法院调解制度进行了改革。比如,朝阳区就民(商)事案件分别推出了“法官助理进行庭前调解”、“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及“律师主持调解”等三项制度。北京律师积极参与和支持法院调解工作,化解了大量的人民内部矛盾,有效地缓解了审判压力。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工作方面,东城区、西城区等针对本地改革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认真组织律师担任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员,或开展人民调解与治安调解联动试点,从事矛盾纠纷的调处和基础性工作,在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架起了沟通的桥梁。这些探索和尝试,有力推动了调解机制的社会化、专业化发展。
  从总体上说,律师群体法律专业素质高,又贴近社会、贴近群众,了解群众的要求和心态,容易发现矛盾。因此,律师参与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可以很好地处理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纠纷,既可以帮助人民法院和政府部门缓解案件量激增、公共资源有限的压力,维护社会稳定,也可以提高律师的社会地位和整体形象,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生命力。在看到工作进展和有利条件的同时,我们还必须重视和认清一个深层的问题:在调解工作中,律师协会的行业组织和服务功能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产生了律师参与调解工作的组织化水平不高的状况,大大制约了律师作用在各行业、各领域的发挥。这种局面既不适应提高调解工作水平、推进调解体制创新、拓宽调解领域的要求,也不适应行业协会进行业务指导、促进内部改革与建设的要求。因此我们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进一步完善律师参与调解工作的体制和机制建设。
  二、美国、香港律师协会参与调解的情况
  (一)美国律师协会的调解事务
  美国律师协会设有常务委员会,负责从事争议解决方面的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鼓励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为协会会员、立法者、政府部门和公众就调解各方面的问题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持。
  2.研究快速而高效的调解办法,从事包括立法范例等的研究和发展,使现行法律程序与法院调解程序相适应。
  3.保持在全国的指导地位,扩大全国和各州律师在调解中的作用,进行专业和普通的培训项目。
  他们的工作方式是:研究调解方式的适用,促进调解的使用,作为一个重要实践领域的发展,也为调解形式的理解和适用提供协助,并为其成员提供将调解融入其实践的方法。
  (二)香港律师会及大律师公会的调解事务
  香港律师协会通过建立专门委员会、制定调解员的名录、工作程序等,进行调解事务工作。
  1.制定调解员名册。调解员分为一般调解员、家事调解员和家事调解督导员三类。
  2.调解员认可程序。
  3.指引与手册,包括调解员守则、家庭事务调解员指引、家庭事务调解督导员指引。
  4.调解员专业课程及认可。
  5.声明。香港律师会发布调解员名册是一种公众服务,目的是提供愿意从事调解工作的会员的信息,这些会员已经获得了被认可的调解职业资格,或者他们另外具有被承认的司法/调解的重要经验。但是,香港律师会同时声明不保证、担保或认可本名册上任一会员在任一具体争议中担任调解员、仲裁员或调停人的能力或适合性。
  三、律师协会在调解体系中的组织优势。法律地位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通过组织管理律师队伍,发挥法律服务主力军的作用来履行法律服务职能。截至今年6月,北京市各类人民调解组织已有7371家,人民调解员共96607人,执业律师(含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共12426人。可见,在律师协会建立人民调解组织,引导规模大、素质好的律师队伍参与人民调解工作,是推进律师协会建设的一个创新举措,有利于提高律师参与多元化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的组织化程度,有利于发挥律师协会的综合优势,提升律师协会的行业威信,有利于充实律师协会管理和服务会员的职能。同时,这对于解决当前调解工作存在的调解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高问题,充分发挥专业化与社会化调解方式的综合优势,充分发挥区域性与专业性调解组织的综合优势,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借鉴中外经验,律师协会从行业管理和服务的角度出发,组织具有专门业务能力的会员依据法律和事实,在矛盾当事人中处于中立人、调解人的地位。律师协会在当事人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下主持制作的调解协议,属于人民调解协议的一种,依据有关司法解释,与其他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并以此作为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通过法院裁判维护调解协议的严肃性。
  四、关于在律师协会建立人民调解组织的建议
  建立律师协会调解制度,应当研究和借鉴其他行业调解组织的组织建设、开展工作的经验和做法,根据律师业的特点、性质和任务,并汲取美国等国家及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调解制度的实践经验开展工作。
  1.组织机构。在律师协会内部设立律师调解管理机构,配备若干名精通法律、又有调解工作经验的专职人员,专职负责律师调解管理、协调工作。建立律师调解专项业务培训制度,除对律师进行观摩庭审、专题讲座等实体法方面的培训外,还要从提高调解能力入手,对做好群众工作、制作调解协议、提高调解技巧等方面重点培训。建立律师调解表彰和奖励机制,平时注重总结和发现在律师调解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律师和单位,适时进行表彰和奖励。
  2.工作规章。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参考现有律师调解工作规定和北京市实际,制定配套规章制度,从源头上抓好律师调解制度建设。参考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制定统一的律师调解收费标准,增加收费的透明度和合理性,制定《律师调解申请书》、《律师调解委托协议书》、《律师调解工作登记表》等格式文本,进一步方便群众,简化、规范律师调解行为。
  3.信息建设。根据律师的专业特长,在律师协会调解组织建立律师资料库,根据纠纷类型和当事人的要求,为当事人提供专业律师参与调解工作。本着自愿、就近的原则,为当事人提供律师人选,同时根据律师工作效果、当事人的满意程度,采取优胜劣汰的方式,让精于此道的律师发挥更大作用,将怠于调解工作的律师出局,使律师专业资源得到最合理的分配和最充分的运用。
  4.建立律师调解长效机制。定期召开法院、司法行政机关、街道乡镇基层组织、律师事务所参加的会议,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制定改进措施。对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多方没有聘请代理律师的民事案件,法官应当启动律师调解机制,以书面告知形式建议当事人可委托律师进行庭外调解,如果当事人愿意接受律师调解,但又无法委托律师的,由法院与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及时联系,司法行政机关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并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由当事人自行或委托司法行政机关从律师资料库中筛选符合要求的律师,如属法律援助案件,则由司法行政机关直接指派律师参加调解工作。
  5.队伍建设。调解员队伍的素质是调解工作质量及发展的决定性因素。目前调解队伍的素质状况还不能完全适应新时期社会矛盾的发展变化。从工作发展和社会需要出发,应对律师按照专业进行分门别类,建立一支调处各种类型纠纷的律师调解员队伍。
  6.宣传教育。针对目前广大群众对于矛盾纠纷解决体制和方式的了解十分有限的问题,律师协会应大力宣传律师调解的基本内容和优点,让更多的群众认识和接受调解制度,让当事人依靠调解手段解决纠纷,使律师调解方式发挥更大的作用。同时,还要积极建设刊物、信息等舆论阵地,加强与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的联系,报道律师工作的最新动态,总结律师调解经验,推广有效办法,及时公布律师调解的重大信息和典型案例,逐步形成重视调解的社会氛围和运用调解的法律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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