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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单位改制涉及的知识产权法律问题分析 2005年第3期  作者: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叶月琴

  一、改制的背景
  出版单位是一个广义的范畴,它包括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以及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网络出版单位等(下称“出版单位”)。
  对出版单位进行改制,与我国事业单位改制的大氛围紧密关联,也是中国出版单位之间充分竞争、中国出版单位加入国际竞争的必然要求。随着时代的发展,在“事业单位企业化运作”的模式下,出版单位的体制与运作之间的矛盾进一步凸显出来。改制势在必行。
  但是,出版行业历来是我国政府施以行政管理色彩较为浓厚的一个行业。要对这整个行业的个体进行改制,必然会牵涉到众多部门、机构的利益,需要在各利益主体之间寻找平衡点。因此,出版单位的改制,是一项艰巨而长期的任务。改什么,如何改,改制的过程中会遇到什么样的问题与困难,亦是大家在谈到改制问题时所必须进行深入而细致地思考的。
  二、改制的性质及方向
  “事业单位企业化运作”模式,曾为出版行业的发展注入了巨大的活力,使这个行业一度欣欣向荣。但是,当外界环境已经发生显著变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已经基本建成,“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是限定的,而“企业化运作”则要求得到更大的发展平台和空间,这就给“事业单位企业化运作”给出版行业的进一步发展带来阻力,直接或者间接地阻碍了这个行业的发展。
  对出版单位进行改制,就在于按照《公司法》及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的规定,寻求适合的现代公司管理模式,将“事业单位企业化运作”的出版单位,改制为纯粹的企业单位。
  从已经颁布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已经改革成功的先例来分析、判断,我国出版单位改制的方向,应当是集团化、公司化。出版业的利润日益降低,是出版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已经为日本出版业的衰败史所确认。采用集团化经营有助于出版业借助规模效应,将微小的利润积累起来。现代公司的运营模式,则有助于出版业在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的氛围中取得长足的进步,获得强劲的竞争力,最终实现公司上市,取得丰富的资金以开展竞争,并在世界出版业内立于不败之地。
  三、改制涉及的知识产权法律问题
  编辑、出版、发行,是出版单位的三大块基础业务。出版单位改制,这三大块基础业务并不会发生质的变化。但是,这三大块基础业务必须与出版单位改制的性质紧密相结合,才能够使出版单位的改制行为发挥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以三大块基础业务为出发点,笔者认为,出版单位在改制的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如下知识产权法律问题:
  (一)企业名称的选定与使用
  我国《民法通则》将企业名称权作为一项人身权利,纳入保护范畴。因此,很多人都认为企业名称权属于民事权利中人身权的范畴。实质上,笔者认为,应当把企业名称权纳入知识产权的范畴。理由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下称《巴黎公约》)中明确规定,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包括企业名称权。鉴于我国是《巴黎公约》的成员国,并且,我国对《巴黎公约》的相关规定并没有作出保留。因此,按照国内法规定与国际条约规定不一致,适用国际条约的原则,企业名称权应当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
  出版单位改制,首先会涉及到出版单位与主办、主管单位的脱钩问题。基于历史上的种种原因,出版单位的名称与主办、主管单位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改制后,出版单位是否仍然继续使用原有名称,是其首要解决的问题。
  出版单位改制是否使用原有名称,还与出版单位改制的集团化方向密切相关。理由是,出版单位在选用具体的企业名称时,既要考虑“承上”的因素,使改制前的出版单位已有的商誉(主要体现在企业名称的公共知晓程度和美誉度上)得以继续保持,还要考虑“启下”的力量,使所选用的企业名称尽可能地拥有悠久的历史,确保日后的侵权纠纷中,始终处于“在先权利”的状态。同时,出版单位改制的过程中如采用了对拥有不同企业名称的出版单位进行收购方式的,还应当考虑对处于不同地域的出版单位的企业名称进行变更,需要多大的成本,会给该出版单位带来什么程度的负面影响。
  企业名称的使用行为对于集团化的出版单位也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一荣俱荣,一损俱损”,是对集团化的出版单位使用企业名称可能造成的后果的形象比喻。因此,出版单位改制过程中,应当同时制定完善的企业名称使用制度,确保使用行为的合法性。
  (二)作为出资的无形资产的选择
  出版单位的无形资产,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以及商誉等。其中,著作权在出版单位的无形资产中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无形资产出资仅包括工业产权,即商标权、专利权,以及非专利技术。并且,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为出资前,除必须首先经过评估程序以外,其作价出资额还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高新技术企业的比例允许有所突破)。因此,尽管著作权在出版单位的无形资产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但著作权并不是出版单位改制过程中可以用作出资的形式。
  鉴于此,出版单位在改制过程中,打算以部分无形资产作为出资的,必须严格区分不同形式的无形资产,依法对可以作为出资的无形资产进行评估,确认该无形资产的出资额度不会超过限定的比例。同时,还要确保对无形资产的评估没有失衡,不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三)商标的使用、注册与管理
  出版单位的产成品包括文章、书籍、音像制品,以及相应的产成品的发行服务等(下称“产成品”)。在通常情况下,出版单位会在所有的产成品上标注出版单位的名称。因此,单独在产成品上另行加注商标或者其他标示,似乎可有可无。是否单独申请商标注册,似乎关系不大。出版单位在改制过程中往往也忽略了商标的注册、使用、保护问题。
  实质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于企业名称权的保护具有地域限制。企业名称获得的保护,通常仅局限在企业名称登记所处的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商标专用权则不然。商标一旦获得注册,就在全国范围内获得了广泛的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如果发现第三方实施了侵犯其注册商标权利的行为,无论该行为是否与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处于同一行政区域,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均有权通过法律途径寻求保护。
  因此,出版单位在改制过程中,应当结合单位发展规划,制定系统的商标注册申请、管理策略及制度,确保基础权利的完整性、有效性。
  (四)著作权、邻接权的归属
  著作权及邻接权在出版单位的无形资产中占据着主要地位。出版单位的著作权及邻接权的来源,包括职务行为、委托创作行为、转让行为、委托出版行为等。出版单位对著作权及邻接权的使用,体现在产成品的出版、发行、改编等行为中。出版单位所拥有或通过某些合法行为而取得的著作权、邻接权,可能是著作权、邻接权的全部,也可能只是著作权、邻接权的一部分,甚至只是其中的一项。尽管著作权、邻接权不能作为出资方式,但著作权人、邻接权人可以通过转让、部分转让、授权许可的方式取得相应的收益。
  出版单位的改制,将涉及到人事、劳动、分配三大方面的变革。改制后的出版单位,在著作权、邻接权方面,不可避免地会因为各种原因而与改制前的出版单位的员工、合作伙伴发生纠纷。为了将纠纷发生的可能性降低到最小,出版单位在改制过程中应当着重做好如下几方面的工作:
  (1)对改制前出版单位的员工的创作成果进行清理,核实员工创作成果中是否存在能够为改制后的出版单位带来经济效益,改制后的出版单位打算继续利用的部分。如果存在,则需要进一步确认该创作成果的著作权归属以及收益分配的原则。
  (2)对改制前出版单位涉及到著作权、邻接权方面的合作伙伴的资质、合作模式、合作期限、权利归属、收益分配原则进行归类、整理,明确改制前的出版单位是著作权、邻接权所有人,还是著作权、邻接权的被授权人。重新审核改制前的出版单位与已有的合作伙伴的关系,确认改制后的出版单位与已有的合作伙伴是重新签订合作协议,或维持原有合作关系,还是通过正常的途径终止合作关系,确保涉及到与著作权、邻接权的出版、运作行为的一贯性与连接性。
  (3)对正在进行的或者计划进行的出版项目进行核实,确保出版项目的执行人员与改制前的出版单位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具体、明确。
  (五)不正当竞争问题
  “事业单位”的出版单位,其运营资金很大一部分来自于国家或地方财政的拨款。出版单位改制的完成,也就意味着出版单位“断奶”。因此,改制后的出版单位,将面临着如何通过恰当的途径,解决全部运营资金的问题。此外,虽然在出版单位改制以后,出版业的行政管理机构仍然会对出版单位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管,但其监管的范围、力度已远不及从前。并且,按照公司制组建的出版单位,其经营行为由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等机构负责,出版单位自主经营的程度大大提高。
  因此,在国家仅起宏观调控作用的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下,改制后的出版单位,必然面临着追求经营利润最大化与保证出版质量之间的矛盾。当追求经营利润最大化的目的稍占上风时,改制后的出版单位将不可避免地、直接或间接地实施低价倾销、盗窃对手商业秘密等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种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六)专利、专有技术的权利确定、改进
  专利权及专有技术问题,一般体现在提供印刷服务或者提供音像制品制造服务的出版单位中。这些出版单位在提供印刷服务、音像制品制造服务的过程中,为提高效率,需要引进印刷业、音像制品制造业中的先进技术,或者需要对原有的技术进行改进。无论是引进先进技术,还是对原有的技术进行改进,对于出版单位的改制而言,首要明确的均是技术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
  未来的竞争,更多地体现为先进技术之间的竞争。因此,出版单位在改制过程中,应当对本单位所拥有的或者有权使用的专利技术、专有技术进行评估、分析。在可能的情况下,改制后的出版单位应当充分利用属于自己所有的专利权技术、专有技术,或者其有权进行改进的专利技术、专有技术,或者充分利用不属于专利权保护范围内的专利技术、专有技术,通过对已有技术的不断的改进,以取得同一领域内的处于核心地位的专利技术、专有技术,使自己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七)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
  巨大的市场需求,低廉的成本,以及巨额的利润,使盗版、侵权行为成为出版行业屡禁而不止的行为。出版单位的改制,必然加速出版行业人才的流动,因此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商业秘密泄密事件、项目计划搁浅事件。
  改制后的出版单位,丧失了政府的资助与扶持,只要被盗版、被侵权,已有的、为出版而作出的种种努力都将化为泡影,出版单位的生存也将岌岌可危。因此,改制后的出版单位,必须制定严格的预防性措施,以实现有效保护知识产权、取得收益的目的。
  总之,要使出版单位的改制取得成功,就必然需要对改制中可能涉及到的各种问题进行细致的分析。我国的出版业曾有一段辉煌的发展历史。我们也希望,经历此次的改制,我国的出版业会再一次创造辉煌。
  (本文得到了观韬律师事务所李刚律师的大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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