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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运用“简易裁决”在美国追讨债款 2005年第5期  作者:君合律师事务所 杜江

  君合律师事务所纽约分所为总部在深圳的一家中国公司(原告)成功地赢得了150万美元的简易裁决。在这次诉讼中,君合律师有效地利用纽约州法律规定的简易裁决程序,只花了4个月的时间,就赢得了采取一般法律程序通常需要2~5年才能赢得的有利裁决,为当事人节约了时间和费用,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
  本案适用的“简易裁决”程序(summary Judgment),在美国民事诉讼程序中居于特别重要的地位。简易裁决程序作为以陪审制为主的审判程序相对的产物,对诉讼的经济时效性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诉讼程序复杂、法庭案件日积月累的今天,简易裁决对欲急切获得“快捷正义”的原告日趋重要。
  一、案件简介
  该诉讼案涉及被告拖欠原告的一批服装货款约150万美元。原告为中国深圳一家贸易进出口公司,自2000年中期开始与一家位于美国纽约的服装批发公司进行贸易往来。被告向原告发服装订货单,原告根据订货单在中国组织服装生产,并出口至被告。在最初的几笔交易中,被告都按期付款,取得了原告的信任。于是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将付款期改为货到后75天支付,订单数量也越来越大。在被告未按规定支付欠款后,被告继续用订单作诱饵,使其累计欠款越增越大,一度达到180万美元。
  其间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并在2002年3月派业务员到纽约与被告直接接洽还款事宜。被告为拖延时间,同时期待与原告继续生意往来获得更大利益,在原告业务员起草的一份“还款计划”上签字,答应分期支付全部欠款约170万美元。但被告在向原告支付20万美元后停止了付款。
  君合2003年3月接受该诉讼委托后,迅即向法院申请简易裁决,并在其后针对被告的拖延战术,及时采取对策。当年9月,纽约市地方法院判原告胜诉,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全部欠款约150万美元。
  二、简易裁决的运用和标准
  1.简易裁决程序与一般诉讼程序之区分
  美国一般诉讼程序大致包括以下几个阶段:(1)原告起诉及被告抗辩阶段;(2)证据揭示阶段;①(3)证人庭前审查阶段;(4)审判阶段;(5)裁决阶段。在被告抗辩后而裁决作出前的任何阶段,任何一当事方均可通过动议向法庭请求多种形式的审前救济或要求法院对案件中某一无实质事实争议的问题作出裁决。如在庭审前任何阶段一方通过动议请求法院对整个案件作出裁决,即成为“简易裁决”程序。一般诉讼程序耗时长久,对多数商业诉讼案而言,要走完整个过程需2~5年。尤其在证据揭示阶段和最后的审判阶段,双方都会消耗相当的精力和时间。因此,美国至少90%以上的民事诉讼案以审前和解告终。
  一般情况下,简易裁决程序可由任何一方当事人在起诉/抗辩阶段后和庭审前的任何阶段提出。在特殊情况下,原告可以在进入法律程序一开始就以动议方式请求法庭对其诉求进行“简易”裁决,而无需进入起诉/抗辩阶段。简易裁决程序把形式问题与实质问题区分开来,加速对诉讼实质问题的确定,在进行完整审理之前剔除虚假或完全没有根据的请求或辩护,使一方当事人无需引入外部证据即可证明不存在需要陪审团审理的事实。当法庭认定没有事实问题时,法官得以直接根据当事人在诉状/请求中提出的主张就法律问题作出申请人胜诉的判决。
  2.简易裁决程序的标准
  一方当事人只要表明当事人双方的诉讼就重要事实而言并不存在真正的争点,没有必要将案件交陪审团审理,就有权申请法院进行简易判决。简易裁决以当事人提出动议为前提,而且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有权提出该项动议。但不管哪一方提出这样的动议,都必须具有一基本前提: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重要事实不存在真正的争点。真正的争议不仅仅是指双方当事人提出了相对立的事实主张或者辩论理由,而是实际存在的争议。实际存在的争议还必须是案件最为关键的、决定案件胜败的事实争议,如果仅仅是一些无关紧要的或细枝末节的事实争议,不影响作出简易裁决。
  简易裁决规则规定,法庭只有权确定是否有争议需要审判,而不是解决这一争议,判决对动议的支持起到吸收或阻止诉因和争点排除的作用,因此,如果存在重要的事实问题不能确定,法庭将驳回简易裁决的动议。但仅仅在答辩中的反驳/否认或在诉状中的声明中存在事实争议并不能达到驳回简易裁决动议的效果,否则简易裁决程序在狡诈的辩护面前就没有价值了。简易裁决动议中通常的根据是如果诉答和提出动议时获得的宣誓证词、笔录证词和其他形式的相关证据证明当时存在的记录中在事实问题上没有真实的争议,因此动议方有权获得作为法律事实的判决。
  3.简易裁决的特殊意义
  简易裁决程序在两方面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第一,简化诉讼程序;第二,缩短诉讼时间。二者都可为当事人节约大量费用,后者更能为当事人及时追讨债款节省宝贵的时间。
  美国的诉讼程序成本高、程序复杂、诉讼迟延盛行。由于败诉方在一般情况下并不承担胜诉方的诉讼费用,诉讼程序越复杂,耗时越长,双方花销就越大。被告方往往利用诉讼程序对取证程序的严密规定,对原告方吹毛求疵,采取拖延战术,在增加原告方诉讼成本的同时,转移资产,达到逃避财务责任的最终目的。
  4.简易裁决程序在本案中的运用
  简易裁决程序在本案中有着特殊的意义:
  第一,本案中的简易裁决程序是起诉/答辩阶段一次到位的程序。如前所述,在特殊情况下,原告可以在进入法律程序一开始就以动议方式请求法庭对其诉求进行裁决。根据纽约《民事诉讼程序规则》,就任何形式的还款文件,只要欠款的还款义务是无条件的,原告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简易裁决申请。无须呈递起诉状,本案中的被告在原告对其催款的情况下,为拖延时间,曾签署一份“还款协议”。但被告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其精心策划的“诡计”却最终成为自己被套住的最有力的绳索。
  在原告律师对“还款计划”进行仔细分析后,立即向法院提起动议,要求法院就被告违反“还款计划”作出简易裁决。被告在其对原告动议的反驳中,百般刁难,声称“还款计划”为原告欺诈取得,并附上一份经其修改过的“还款计划”,对其还款义务附加条件。原告律师在对被告的反驳的答复中,一针见血地指出,其提供的“还款计划”修改本为其在原告采取法律行动后的篡改之作,是为了反驳原告动议而设计的。同时,原告律师还指出,被告虽提出原告“欺诈”之说,却无事实支持,只是无根据的虚言。法院根据简易裁决程序的标准,全面准许原告的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未偿还的货款150万美元。原告自开始采取法律行动,到法院最终下达判决书,总共只用了4个月的时间。
  本案的另一个特殊意义在于,原告通过简易裁决程序省略了复杂而繁琐的搜证程序和审判程序,同时大大降低了原告因证据混淆而给其诉求证明带来的不确定性。由于本案涉及国际贸易中的多批货物,证据复杂,原告为中国公司,被告为美国公司,交易环节涉及海关、货运、仓储、银行、检验等多方面,搜证程序会相当繁琐。简易裁决程序在本案中的运用,不但起到了省时节力的作用,也大大增强了原告胜诉的可能性。
  三、结论
  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和中美经贸关系的扩展,中美之间的各种法律争议明显增加。但许多中国公司由于各种原因往往害怕在美国诉讼。即使明明被美国商户欺诈,蒙受了经济损失,也不敢向美国法院提出法律诉求。在这次诉讼中,君合律师有效地利用纽约州法律规定的简易裁决程序赢得了诉讼。此次诉讼的重要性还在于,君合只花了4个月的时间、就赢得了采取一般法律程序通常需要2~5年才能赢得的有利裁决,为当事人节约了时间和费用,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同时也为今后利用简易裁决程序处理此类案件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注释:
  ①主要包括笔录证言、质问书、要求提供的文书和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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