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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针对中国企业出口贸易救济行动和律师服务 2011年增刊  作者:王雪华 环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一、后金融危机时代,公平贸易更加需要贸易救济措施的保护
  后危机时代贸易救济和维护产业安全工作面临国际国内新形势。
  一方面,西方国家纷纷将贸易战的矛头指向中国集逼迫中国人民币升值,又希望靠不断挑起的贸易摩擦“打压”中国产品出口,对中国出口产品不断实施反倾销、反补贴或者是“双反”措施。而事实上,这种以邻为壑的做法无益于经济复苏。中国是国外反倾销等贸易救济行动最大的受害者。
  另一方面,我国产业结构调整任务仍然艰巨,而西方国家持续以倾销、补贴等不公平贸易形式向中国大举进攻,企图转嫁金融危机带来的影响,大肆抢占国内市场,国内产业遭受进口冲击日趋严重,对我国国内产业造成了巨大损害。
  商务部钟山副部长2010年12月27日指出,日益复杂的国际贸易环境给贸易救济和维护产业安全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我们正确处理贸易救济措施和其他相关政策之间的关系。要统筹考虑各方面因素,制定科学合理的贸易救济战略,保护国内企业和产业的合法权益;同时,要关注资源和环境问题,促进上下游产业的沟通协调,推动相关产业实现和谐共赢;要建立起贸易救济措施和产业政策、加工贸易等政策之间的协调机制,扎实推进贸易救济法规体系建设,进一步健全我国的产业安全保障体系。另一方面,要积极推动我国业界与国外业界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业界,进行对话沟通、协调,争取通过业界合作化解贸易摩擦;要着力培养一支政治强、业务精、善谈判的国际化人才队伍,向联合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以及世界贸易组织等国际组织输送人才,争取更大的国际规则制定权和话语权。
  二、现阶段我国进口贸易救济手段的变化
  为维护公平贸易环境,保护国内的产业安全。从20世纪90年代后期,中国开始运用反倾销等贸易救济措施。国内产业诉诸贸易救济措施的具体表现如下:
  (一)已经运用和实施的贸易救济手段
  1997年底,求对来自美国、加拿大、韩国的新闻纸进行反倾销调查案件掀开了我国运用贸易救济这一法律武器保护国内产业利益的序幕。
  2002年4月,中国钢铁产业发起了我国首起保障措施案件。
  2009年5月,中国钢铁产业申请对来自美国、俄罗斯的取向电工钢产品进行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启动了我国第一起反补贴调查案件。
  至此,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三种贸易救济手段先后出现在了我国贸易救济的历史中。
  (二)我国法律规定的其它可以运用的贸易救济手段(需要进一步开展的贸易救济工作)
  ①损害威胁与实质阻碍。目前,国内企业提起的反倾销申诉损害类型均为实质损害。但在实践中,如果进口产品确实对我国国内产业造成了损害威胁,或对国内产业的建立构成了实质阻碍,我们也可以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保障国内产业合法权益。
  ②服务贸易保障措施。
  ③贸易转移进口限制措施。
  ④建立贸易预警应急机制。
  ⑤磋商和争端解决。
  综上,我国在贸易救济方面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备的立法,尚有多种法律武器可供国内产业使用,来保障国内产业的合法权益。
  三、国外对我出口产品可依实施的贸易救济行动总括
  从WTO规则以及我国入世承诺分析,成员国对我出口产品可以实施的主要贸易救济措施如下:
  (一)针对我国出口产品的不公平措施
  ①2008年12月31日前,作为加入WTO的文件的一部分。《入世工作组报告书》第242段规定了纺织品特别保障措施。该规定已经因为实施期限届满(2008年12月31日)而失效。
  ②2013年12月10日前,《入世议定书》第16条对具体产品采取的过渡性保障机制(特定产品保障措施,简称“特保措施”)。因该条同时有贸易转移的规定,可能会产生骨牌效应。
  ③20016年12月10日前,《入世议定书》第15条有关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中的非市场经济待遇问题。
  (二)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简称“两反一保”)
  ④反倾销:WTO《反倾销协定》;关贸总协定(GATT)第六条。
  ⑤反补贴:WTO《补贴和反补贴协定》;GATT第六条。
  ⑥保障措施:WTO《保障措施协定》;GATT第19条。
  (三)GATT中的例外规则
  ⑦GATT第12条,为保障国际收支而实施进口限制。
  从经济实力角度看,少数发展中国家有使用该条规定的可能。
  ⑧GATT第18条,政府为经济发展提供援助而实施进口限制。
  从经济实力角度看,少数发展中国家有使用该条规定的可能。
  ⑨GATT第20条,一般例外,即GATT允许根据第20条规定的例外原则,而采取的措施。
  该条例外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均可能使用。其中最经常使用的是:(g)与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有关的措施,如此类措施与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一同实施。
  (四)其他措施(并非不重要的措施)
  ⑩《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TBT)项下的措施。
  任何长于成员方可以在其认为适当的程度内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其出口产品的质量,或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及保护环境,或防止欺诈行为。
  ⑾《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项下的措施。
  各成员方有权采取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只要此类措施与本协定的规定不相抵触。
  《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与《农业协定》紧密相关。⑿《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协定》(TRIMS)项下的措施。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的宗旨是保护创新,对知识产权给予有效的和足够的保护,权利人可以从其创新和创造中受益并鼓励创新和创造。对违反TRIPS协定的进口产品,进口成员方有权采取行动。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协定》(TRIMS)的第2条是核心,它规定了成员方不得采取违反GATT第3条和第11条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TRIMS协定的附表列明了不符合国民待遇和数量限制规定的措施。该附表列出了5种措施,第1到第4种措施可以分属两类,即产品的国内成分要求和外汇平衡要求。第5种是关于进出口限制措施。
  ⒀原产地规则。
  世界上没有统一的原产地规则,只有在某区域性协定中共同适用的情况。由于对产品是否符合原产地要求缺乏一致性和肯定性,对贸易的进行就可能产生障碍。而且,由于规则可以修改或操作,导致其本身就可以被当作保护工具使用。
  ⒁部分国家特有的贸易救济调查,如美国337调查。
  337条的主要救济主要是禁令,即指示海关停止进口产品的清关进入美国市场。337调查系根据美国贸易法和行政诉讼法进行,还包括由行政法法官主持的诉讼以及贸易委员会的审核程序。
  ⒂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国起诉和被诉案件统计(详见WTO网站统计资料)。
  四、应对国外反倾销等贸易救济行动的情况和效果
  ①某些国家尚未给予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直接影响到中国产品倾销幅度和补贴的确认。
  ②国内对包括反倾销救济措施在内的贸易救济措施的应诉机制尚需多方配合,有效运作。
  ③涉案企业应诉积极性有待提高,缺乏应诉经验,专业人才匮乏。
  ④尚没有充分地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申诉自身合法权利。
  ⑤国内提供反倾销、反补贴等贸易救济法律服务律师匮乏。
  五、应对反倾销等贸易救济行动工作的若干建议
  目前我国已进入贸易摩擦多发期,国外对华反倾销等贸易救济案件不断出现。面对这种情况,应大力加强反倾销等贸易救济措施应对对策的研究,使中国企业能在国际市场中立于不败之地,促进外经贸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一)宏观方面:政府与法律角度
  ①加大政府交涉力度,改变中国企业面对的歧视性贸易环境,在反倾销领域使我国在欧盟、美国等主要贸易伙伴国家尽早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待遇。
  ②加速贸易政策、国内立法与WTO各项规则的接轨,熟悉WTO争端解决机制,并加强相关典型案例的研究。
  ③确立政府、商会或行业协会、企业、律师、驻外机构、国外进口商和或协会立体应诉机制。
  ④加强人才的培养。
  ⑤要敢于和善于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
  (二)微观方面:企业、律师角度
  ①在律师帮助下,建立企业自身的反倾销调查预警机制。
  ②在律师帮助下,企业应当加强自律,实施出口多元化战略,防止相互削价竞争。
  ③在律师帮助下,涉案企业提高应对反倾销等贸易救济措施的规则意识,积极参与应诉。
  ④在律师的协助下,及时调整和应对有效的策略。
  ⑤根据市场情况,储备和积累服务律师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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