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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报告】北京市东城区律师担任政府(企业)法律顾问的调查 2003年第6期  作者:东城区司法局·邬烈中 徐立章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依法治国方略的逐步推进,社会对于政府和企(事)业单位依法决策、依法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律师作为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主体,在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充分挖掘和利用辖区内的律师资源,为区委、区政府和驻东城区的企(事)业单位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我区于2003年6~9月采取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在驻东城区的56家市属律师事务所、86家区级政府机关和群众团体(以下简称“政府机关”,这里指的群众团体是指主要履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如妇联、残联等)和58家区属企(事)业单位进行了关于律师担任政府(企业)法律顾问状况的调查,目的是为了解三方需求寻找结合点,搭建一个沟通平台。
  一、驻区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的现状、作用及愿望
  目前,在东城辖区内的70多家律师事务所中,律师担任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的情况较为普遍。问卷调查的17家律师事务所全部受聘担任了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其中12家律师事务所被一些政府机关聘为法律顾问。
  这些担任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的律师事务所在为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服务过程中,积极发挥职能作用,为政府机关依法行政和企(事)业单位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例如,华鼎律师事务所在担任东城区政府法律顾问期间,为东城区政府妥善解决海运仓拆迁引发的宗教产争议问题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意见;东方恒信律师事务所在为东城区东方文化集团、北方服务集团、奥士凯集团等企(事)业单位担任法律顾问期间,积极帮助解决纠纷,起到了为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的作用。
  在问卷调查的18家政府机关中,12家反映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带来的收益大于付出的成本;4家反映带来的收益与付出的成本差不多;2家反映带来的收益小于付出的成本。其中,10家认为律师明显的作用是避免工作失误;10家认为是指导处理纠纷;7家认为是预防纠纷的产生;3家认为是挽回经济损失。
  在问卷调查的14家企(事)业单位中,6家反映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带来的收益大于付出的成本;6家反映带来的收益与付出的成本差不多;2家反映带来的收益小于付出的成本。其中,7家认为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比较明显的作用是避免工作失误;4家认为是挽回经济损失;4家认为是预防纠纷的产生;4家认为是指导处理纠纷。
  随着律师队伍的不断扩大,律师事务所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多数律师事务所希望通过担任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来拓展业务领域。在问卷调查的17家律师事务所中,16家律师事务所表示愿意担任所在辖区的政府或企(事)业法律顾问。在我们召开的座谈会上,与会的律师事务所主任或合伙人均表达了希望担任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为东城区经济文化发展提供更多法律服务,拓展律师事务所业务领域的愿望。

政府机关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成本收益对比情况      企(事)业单位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成本收益对比情况


  二、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对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需求情况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企(事)业单位改革的不断深化,政府和企(事)业单位面临着更加规范、更加严格的法律环境。尤其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政府和企(事)业单位遇到的涉法问题也将大量增加。推进政府工作的法律化、制度化,运用法律手段有效防范和化解企(事)业单位经营风险,已成为摆在我国政府和企(事)业单位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在问卷调查的34家政府机关中,其中21家反映经常会遇到涉法问题,11家反映偶尔会遇到。在问卷调查的17家企(事)业单位中,6家反馈经常会遇到涉法问题,9家反馈偶尔会遇到。


  
  
  对于遇到的法律问题,多数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希望通过聘任律师担任政府、企(事)业法律顾问来解决。在问卷调查的34家政府机关中,11家认为有必要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在问卷调查的17家企(事)业单位中,10家认为有必要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

    政府机关对是否有必要聘请律师担任法律 顾问的看法     企(事)业单位对是否有必要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看法
  
  三、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与律师事务所在服务内容、方式上的异同
  政府机关和律师事务所在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提供的服务内容上认识有所不同。律师事务所对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更倾向于在宏观决策方面发挥作用;而政府机关更倾向于让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帮助解决具体问题。具体情况如下:


  企(事)业单位和律师事务所在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提供的服务内容方面认识则较为相近:


  在服务方式上,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律师事务所普遍希望采取不定式联系方式;多数企(事)业单位希望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在问卷调查的24家政府机关中,24家希望采取不定式;2家希望采取固定式;1家希望采取坐班式。在问卷调查的17家企(事)业单位中,14家希望采取不定式;2家希望采取固定式。在问卷调查的17家律师事务所中,16家希望采取不定式(顾问律师随时与聘方单位联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4家希望采取固定式(顾问律师每月固定几个日期与聘方单位进行联络);2家希望采取坐班式(顾问律师每月有几日到聘方单位坐班办公,解决问题)。(可重复选择)
  另外,问卷调查的16家企(事)业单位中,10家希望聘请常年法律顾问;6家希望聘请专项法律顾问(签订办理某一法律事项的聘用协议)。
  四、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对律师事务所关注的重点
  问卷调查的34家政府机关对律师事务所关注的重点依次是:责任感(19家)、服务质量(18家)、专长及专业经验(17家)、实力(17家)、声誉(15家)、收费以及对本单位的优惠费率(11家)。
  问卷调查的17家企(事)业单位对律师事务所关注的重点依次是:服务质量(11家)、责任感(10家),专长及专业经验(9家)、实力(8家)、声誉(7家)、收费以及对本企(事)业单位的优惠费率(3家)。
  五、影响政府或企(事)业单位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问题
  (一)体制问题
  目前,司法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的律师管理职能设置不均衡。东城区辖区内有律师事务所70多家,但除2家区属律师事务所外,其他的律师事务所均由市司法局直接管理。由于区司法局与市属律师事务所缺乏有效的沟通渠道,区司法局对市局管理的律师事务所的服务质量、业务专长、收费标准等情况不熟悉,难以发挥好为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律师搭建沟通平台的作用。另外,律师协会在区、县未设分会,与区委、区政府沟通也比较少,区委、区政府对市属律师事务所不熟悉,也是影响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建立法律顾问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认识问题
  近几年,由于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加强了对律师资格、律师执业的管理,促进了律师队伍素质的整体提高,保障了律师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但在调查中,我们发现,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对律师作用的认识还是远远不够的,在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遇到涉法问题时,他们还没有考虑到让律师来解决。主要原因是:一方面,一些政府机关在解决涉法问题时还习惯于依靠行政手段去解决,在制定宏观决策过程中很少意识到需要听取律师的意见,而仅仅把律师作为处理具体问题(如应诉或处理突发事件)的工具;一些企(事)业单位管理者缺乏法律意识,不注意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律师事务所缺乏对自身作用的宣传,也是造成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对律师事务所重视不够的一个原因。
  (三)服务质量、收费等问题
  在调查中,我们发现有些律师事务所在担任法律顾问时不能尽职尽责,影响了律师事务所在社会上的声誉和政府和企(事)业单位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积极性,使一些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在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时产生种种疑虑。如某街道反映有的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缺乏责任心,在街道领导提出不同意见时,不能坚持原则,造成街道的经济损失。
  另外,担心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会给本单位带来经济负担,担心律师泄露本单位机密,不了解聘请法律顾问的程序也是影响一部分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聘请法律顾问的因素。如区妇联反映,因为无资金,有些工作未开展起来或未深入;区残联提出缺乏经费维护残疾人权利;宏兴印刷有限公司提出由于经济原因,无法聘请律师。
  由于以上问题,使得想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不知道哪家单位需要服务;需要法律服务的单位又不知道哪家律师事务所能够胜任,或者心存疑虑,双方没有结合上。


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对律师事务所关心的方面


  六、推进律师担任政府和企(事)业法律顾问的建议
  (一)高度重视推进律师担任政府和企(事)业法律顾问的重要意义
  首先,推进律师担任政府和企(事)业法律顾问是认真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进程加快,特别是我国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完全依靠自身力量来解决涉法问题的难度将越来越大,需要通过聘请律师担任政府和企(事)业法律顾问来提供法律服务。
  其次,推进律师担任政府和企(事)业法律顾问是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的需要。司法行政机关具有律师管理的职能。司法行政机关要在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有所作为,提升自身地位,就必须将律师管理职能发挥好,使律师为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
  第三,推进律师担任政府和企(事)业法律顾问是律师开拓业务领域的需要。随着律师队伍的不断增长,律师的业务领域亟待拓展,推进律师担任政府和企(事)业法律顾问是拓展律师服务领域的一种重要方式。
  (二)加大律师管理体制改革
  在司法行政机关管理方面,可考虑赋予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辖区内律师事务所一定的管理或服务职能,或者下放部分管理权,推进律师事务所与地方经济文化发展的密切结合。在律师协会管理方面,可以探索在律师事务所集中的区、县建立分会或在律师协会以区、县为单位设立拓展区域业务委员会,通过该分会或委员会建立起与区、县党委和政府的沟通渠道。该分会或委员会可以收集区域内律师的呼声、意见和要求,定期地向区、县党委、政府反映,争取他们的支持和帮助;还可以充分利用律师在执业中社会接触面广的条件,主动组织律师进行调查研究,为区、县领导决策提供有价值的社情民意,争取区、县领导的重视。
  针对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不配套的问题,应加强调查研究,尽快解决。
  (三)搭建以区司法局为基础的沟通平台
  区、县司法局具有为区、县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的亟有,对地方的情况也比较了解,掌握信息较多,为驻区的律师事务所服务较为方便。搭建以区司法局为基础的沟通平台,可以更好地发挥区、县司法局的优势和职能,为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律师事务所之间搭起一座桥梁。区、县司法局应帮助驻区律师事务所建立与政府网站、企业网站的连接,随时听取律师事务所的意见,定期召开驻区律师事务所会议,组织面向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律师事务所推介会,促进三方的沟通。
  (四)提高律师素质,改进服务方式
  一是要大力提高广大律师的政治素质。鼓励律师关注国家政治,增强社会责任感,积极参政议政,不断扩大律师参与政治生活的深度和广度。二是切实加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职业道德建设。建立健全规范律师诚信行为的规章制度,坚持以服务与诚信为主题,增强律师自我约束、自我规范的力度。对违法违纪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维护律师队伍的纯洁性。三是大力加强广大律师的业务素质建设。抓紧培养出一批综合业务能力较强,懂经济、懂科技、懂外语、懂世贸规则的高层次律师人才。推动律师事务所规模化、规范化、专业化建设,重点扶植和培养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树立各个专业领域的品牌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四是改进服务方式。根据区、县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需求,采取形式多样的服务方式和收费方式,谋求律师事务所与政府机关和企(事)单位的长期合作。
  (五)改进宣传方式,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宣传效果
  加强律师网站的建设,加强与各类新闻媒体的合作,开辟一些专栏或专题节目,宣传律师行业的一些先进典型,宣传律师在担任法律顾问过程中发挥的重要作用,树立律师业的良好形象,提高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对律师作用的认识和律师的信任。
  (此稿调查数据截至2003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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