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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报告】香港的内地法律服务概况 2003年第6期  作者: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何敏

  一、香港的法律服务概况
  香港法律服务创造的产值较高,1984~1994年的10年间,法律服务由19亿港币增加到122亿,平均每年增长2%。1996~2001年,法律服务每年创产值平均100亿元港币。法律服务就业人数2001年11月底的统计是21700人,2002年是17800人,减少3900人,降幅占22%。
  香港法律服务的专业地位是由法律所赋予的。香港1858年颁布了《法律执业者条例》,是最早规范律师行为的法律。该法律先后修订了十多次,现行的《法律执业者条例》是1999年的修订本。
  (一)法律服务主体
  香港法律服务以律师为主体。香港律师有三大类:一是私人执业律师、二是政府律师、三是公司律师。此外,还有立法会聘请的法律顾问团10名律师。
  ——私人执业律师。分为事务律师和大律师两支。一是事务律师。根据香港律师会介绍,截至2003年9月,香港共有注册事务律师5100多名,642家律师行。100名以上律师的有两家、超过20名合伙人(包括两家大所)的有7家、11~19名合伙人的19家、6~10名合伙人的有38家、2~5名合伙人的307家,个人独资的271家。香港的概念,超过10名合伙人的属于大所。依此计算,香港稍具规模律师所有64家,其他都是小所。规模大的所的优势是资源丰富,专业服务能力强,市场推广能力强,与世界其他国家有联系,能提供综合性服务。小所一般提供特色服务,多是证券、房地产和知识产权服务。二是大律师。香港绝大部分大法官都是从资深大律师中聘任。香港现有大律师约800名。大律师必须单独执业,几个大律师通常共同组成一所大律师事务所,但其法律、财政和专业责任都由单独执业的大律师各自独立承担,与该所的其他大律师无关。
  香港事务律师和大律师的执业范围有明确的分工。事务律师主要从事民商事等非诉讼法律服务和在低级法院如区域法院、裁判法院等出庭辩护、代理大律师与当事人洽谈、接收案件、会晤证人、调查取证;大律师主要从事诉讼和法律咨询,在法庭上享有充分的辩护权。在大律师操守中,规定了“不能选客原则”,即只要案件在其能力范围内,只要薪金合理,大律师必须接办找上门来的案件,不得拒绝。由于香港法律规定大律师不得直接接受当事人的聘请,只能由事务律师转聘大律师。因此,凡是大律师办理的案件,都必须有事务律师协助。
  香港成立(事务)律师行必须有两年以上执业经验并持有执业证书的律师,才可以独资经营或与其他相同资历的律师成立合伙律师行。《香港法律执业者条例》规定,律师行不能以有限公司的形式经营,无论是个人独资律师行还是合伙律师行,都要对律师行的经营负全部责任。在合伙制律师行中,合伙人又分为出资合伙人和受薪合伙人两种,这两类合伙人对外承担全部责任,但在律师行内部,出资合伙人必须自负盈亏,受薪合伙人由出资合伙人支付固定薪金,不承担责任。
  香港对独资经营的律师行聘用非律师人员有数量上的限制。总的规定是,每年律师行不能聘请多于6名再加上相等于该律师行所有注册专职律师人数的8倍的非律师人员。具体到独资与合伙的数量限制又有不同。对合伙律师行,因注册专职律师人数多,相应地可以雇佣的员工人数也较多。一般而言,合伙经营的律师行有更足够的人力资源,能更有效地处理律师行的业务和开拓市场,吸引客户。
  香港事务律师可以在一个以上的所任职,既可以在一个所当合伙人,又可以法律专家的身份兼任另外一个律师所的顾问。
  香港律师的专业赔偿计划较为成熟。由于香港律师行是无限责任制,律师因执业失误造成损失要赔偿全部损失。为保障公众和法律行业利益,香港律师会1980年制定了专业赔偿计划,并自1986年开始运作。赔偿计划带有强制性,且只就事务律师疏忽行为作出赔偿,不包括欺诈行为。计划下设有“专业赔偿基金”,单项保额为1000万港币,所有香港律师行均须按年向“基金”供款。在港的海外注册律师单项专业保额为200万美金,所保险总金额不低于3000万美金。
  ——政府律师。香港的政府律师由两类组成,一是政府律师、二是法律援助律师,共366名。其中,律政司政府律师290名(包括律政司各科专员、副专员和高级专员的首长级律师67人,非首长级律师223人)。律政司司长既是行政长官和特区政府、政府决策局及各部门的首要法律顾问,又是特区政府的首席刑事检控官。律政司下辖的民事法律科、刑事检控科、国际法律科、法律草拟科和法律政策科的政府律师,代表政府进行刑事检控和代表各部门出庭诉讼,提供法律意见、草拟法律与合约,为高等法院和终审法院处理司法行政事务,法律援助署专职律师76名,每年批准法律援助案件约一万宗,近90%的案件批给私人执业律师办理,私人律师的代理费由法律援助经费支付,收费标准略低于社会收费标准,香港政府每年拨款法律援助经费有60亿港币。根据香港《法律援助条例》,2001年法律援助署备案的大律师631名,事务律师1931名。
  ——公司律师。香港的本地大公司、跨国公司和中资公司都设立法律部或法律顾问为本公司提供法律服务。这些法律服务人员属于本公司雇员,有的具有不同司法管辖区的律师资格,并在香港律师会注册,现注册人数有400名,有的无律师资格,因精通某一法律领域或有较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公司法律实务经验而受雇。
  此外,香港现有法律公证人389人和中国委托公证人286名,这些公证人均由私人执业律师中的事务律师兼任。香港的法律公证人与中国委托公证人有着根本区别。在香港,发往内地以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公证文书主要由法律公证人(NOTRY PUBLIC)办理,香港回归前,在英国的名义下参加了《关于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公约》。如果法律公证人出具的公证书是发往公约成员国使用,在香港高等法院经历司加签后,即可使用;如果发往非海牙成员国使用,需到文件使用国驻香港领馆认证后才能在该国使用;中国委托公证人是由司法部委托,专门对发往内地使用的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进行公证。中国委托公证人制度建立于1981年。当年首次委托8人,1986年委托18人,1989年委托23人,1993委托39人,1995年委托122人,2000年委托42人,2003年委托53人。
  (二)法律服务业的对外开放情况
  香港法律服务业的对外开放经历了一个较长的过程。港英政府于1971年通过立法,允许海外律师事务所来港执业,但受到香港律师会的抵制,开放程度较缓慢。“九七”回归前夕,在港英政府的强力推动下,对外开放进程加快。开放形式共有三种:一是外国律师事务所或在香港设立分所,或设立独立的外国律师事务所;二是通过英联邦国家的律师资格互相转换,从而使香港的律师经过申请和宣誓获得英国、加拿大、新加坡和澳大利亚、新西兰国家的律师资格,而这些国家在港执业的律师获得香港律师资格(“九七”以后取消);三是通过考试取得香港律师资格(对普通法和普通法以外的考生,规定的考试科目不同)。
  对于同时拥有香港和其他多个司法管辖区律师资格的人,香港律师会只允许以一种律师身份登记注册,但允许该注册为香港律师的人,同时向其他资格管辖区登记注册,也不禁止该香港律师在香港提供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服务。
  香港律师会允许本地律师事务所雇佣外国或外地律师,而不允许在港的外国或外地律师事务所雇佣香港律师或聘请香港律师作其合伙人。但在该外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通过考试取得香港律师资格后,该外国律师事务所就可在香港律师会登记为香港律师事务所,并可以聘请香港律师作其合伙人。如这家转变成香港本地所的律师事务所还保留外国律师,其香港律师和外国律师的比例必须保持在1∶1。香港共有58家海外律师事务所,注册海外律师808人,其中包括55名内地律师。这些海外所大多是来自英美国家的规模较大的国际律师事务所,对香港的国际法律服务业务如金融、银团贷款、大型项目的投资等占垄断地位。
  香港律师会不允许香港律师与海外律师建立合伙或合作律师事务所,但允许建立联营律师事务所,即共享办公室和后勤服务及法律辅助人员,但各自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法律服务,财政和法律及专业责任分开。香港共有7间联营律师事务所。
  CEPA进一步向香港开放内地法律服务市场,允许在内地有代表处的香港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允许内地律师事务所聘用香港律师,允许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参加全国统一司法考试。这为两地法律界的交流与融合提供了多元渠道。
  二、香港从事中国法律服务的力量和组织形式
  (一)香港对中国法律服务的需求
  香港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又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和单独关税区。其自由贸易制度、低税收政府以及法律制度,使香港具有重要的世界金融和贸易中心的地位。同时,又成为重要的连接内地与世界各地经贸交往的桥梁,许多外国和台湾大公司向内地投资和进行经贸,多以香港为桥头堡,了解内地投资和法律环境。香港还是众多跨国公司、国际银团的中国地区总部所在地,是外资企业、港资企业到内地投资和贸易的桥梁,同时也是大量中资企业在香港上市、融资和进行转口贸易的主要活动地。随着中国加入WTO,中国市场已成为世界市场的一个重要部分。因此,香港的法律服务成为国际法律服务的重要内容,而香港的中国法律服务也涵盖在国际法律服务之中。香港的中国法律服务市场资源深厚,服务主体、服务范围和服务对象具有广泛性和深入性,中国法律服务已成为香港的许多本地律师行和外国律师事务所的主要业务。
  具体来说,香港的中国法律服务对象体现在八个层面:一是许多在港跨国公司、港资公司、海外公司到内地直接投资和贸易;二是在港中资企业回内地投资、贸易;三是中资企业的内部改革与企业现代管理制度的建立;四是内地企业在香港融资、贸易;五是涉及两地的纠纷,在内地进行诉讼或仲裁;六是发生在内地的海外经营业务与海外纠纷;七是境外政府与商务机构处理中国事务中涉及的中国法律服务;八是驻港中央政府部门委托处理的中国法律事务。
  (二)香港的中国法律服务力量和组织形式
  香港有一支数百人的内地法律服务队伍,分布在香港各经济和专业服务领域。一是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下有中国法律律师事务所、审核转递办公室和《中国法律》杂志社,从律师、公证和法律资讯三个方面为内地提供法律服务;二是一些香港律师事务所和在港外资律师事务所的中国法律部,为客户提供中国法律服务;三是香港各大公司和在港各外国大公司的法律部,为本公司处理涉及中国法律的事务;四是在港大型中资企业的法律部,处理本公司与内地相关的法律事务。
  这些内地法律服务人才以中国律师或具有中国律师资格的人为主体,大部分在香港的不同律师所执业。除了极少数是由司法部派遣的以外,大多数通过不同途径和渠道来港。主要有这样几种途径:一是本人是内地执业律师,通过特区政府的招收劳务和内地专才计划来港,作为受雇律师所的中国法律顾问,同时又保留在原执业的律师事务所注册;二是以中国律师身份参加司法部的青年律师对外交流培训计划,在国外接受培训或取得学位后来港执业;三是有中国法律教育背景和中国律师资格,在国外获得法律学位后来港执业;四是通过两个律师事务所之间互访交流计划,以培训形式来港执业,实际上是一种两所之间的联营合作;五是香港居民在内地法律院校毕业后,回香港从事中国法律服务;六是来自内地在香港各大学,从事法学教育的中国法律人才,作为香港一些机构的中国法律顾问。
  除了在香港律师会正式注册为外地律师的55名内地执业律师外,据不完全统计,尚有100多名未在香港律师会登记注册的内地律师在香港的一些港资和外资律师事务所作中国法律顾问。根据香港律师会的规定,外地律师在香港律师会登记注册后,可以以外地律师名义提供资格取得地的法律服务,如未在香港律师会登记注册,则不得以外地律师名义提供服务。香港一些律师事务所为免交昂贵的专业保险费和注册费,不为这些中国.律师申报注册,这些人在律师所作为中国法律顾问执业,所提供的中国法律服务由该所合伙人负责或转委托在港的中国法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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