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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WTO后我国律师在资产重组业务中面临的问题和对策 2002年第4期  作者:金天伦律师事务所 仝东林

  为了跨入WTO的门坎,我们赶了13年的路程。在路上的时候,WTO是一个明确的目标,甚至是一个清晰的梦。而当我们的双脚跨入WTO的门坎,直接面对WTO时,在激动之余,却有一丝惶恐和不安。毕竟,对于我们而言,WTO是一套全新的游戏规则,是一个全新的世界。加入WTO会对我国律师业产生怎样的影响,我们该如何应对,各位律师同仁都在思考,并提出了很多有益的建议。本文仅就资产重组领域律师业务所受的影响和面临的发展问题抛砖引玉,以就教于大家。
  一、资产重组及其发展
  资产重组是针对企业产权关系、资产、债务、人员、管理组织结构等所展开的改组、整顿与整合的过程或行为。根据重组的性质和对象,资产重组可分为产权重组、资产重组、债务重组、资本重组、人员重组、组织机构重组等,其核心是产权重组。从经济角度看,资产重组是对各种资源重新配置的过程;从法律角度看,资产重组是不同的法律关系转变的过程。常见的资产重组的方式有企业兼并、企业收购、企业托管、企业联合、企业破产、企业股改、企业上市、企业租赁、企业承包等。
  资产重组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在西方国家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对西方国家的经济增长和产业结构的调整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不仅成为企业提高竞争力和效益的一种常用的经营方式和管理方法,而且已经成为调整国家和地区的产业结构,有效配置资源的一种最基本的市场化途径。就一个社会经济的整体发展而言,资产的有效配置及合理使用,通过资产在不同权利主体之间的流动和重组而实现。资产转让的难易程度及交易费用的高低,直接决定着资产流动的速度和规模,并进而决定着一国产业结构调整的速度和整体经济发展的速度。一个地区和国家资产配置的优劣决定了该地区和国家的经济实力和发展潜力。我国在1992年中共十四大上确立了市场经济的主导地位,明确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框架,使资产重组获得了市场化的运作环境。1997年中共十五大标志着内地的经济改革进入了产权改革、资产重组的新阶段,而且在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了资产重组的概念。可以说,资产重组已经成为我国调整经济结构和布局的不可替代的市场化途径。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体系和市场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随着非国有经济的活跃发展,资产重组已日趋市场化和法制化。
  纵览国际国内,资产重组已形成一股浪潮,并呈风起云涌之势。尤其值得关注的是,资产重组不仅是企业经营的一种手段,其本身已成为一种产业,企业已成为这一产业的特殊商品。企业从交易的主体演变为交易的对象,这是市场经济发展到较高阶段的标志。由于投资银行、证券公司等投资、中介机构的推波助澜,有形和无形的资产重组专业化市场正在形成,从而使资产重组正在一个更高的层次上运作。
  二、WTO对资产重组的影响
  WTO是对1948年1月1日生效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的继承与发展,是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国际经济组织,被称为经济联合国。WTO是一个国际组织,但更是一个国际共同市场,一套国际规则,一种理念和精神。在市场经济的理念下,高扬贸易自由化的精神,致力于削减、清除国际市场的种种贸易壁垒,力图建设一个保证各种资源自由流通的全球化市场,贯穿其各个领域的基本原则包括:贸易自由化原则;非歧视原则;实施关税减让,一般地取消数量限制原则;促进公平竞争原则;透明度原则;协商与协商一致原则;允许例外原则等。通过这些原则和相关措施,WTO努力促进人类资源在透明、平等、公正的市场环境和法律环境中自由流动、组合,以期达到对人类资源的最佳利用,从而提高人类生活水平。在这一点上,资产重组的实质与WTO的精神是一致的,资产重组的实质就是通过市场之手寻求对资源的最优配置,实现对资源的最佳利用。可以说,资产重组是微观的经济和法律行为,而WTO则是在宏观上为资源流动和配置(可以理解为广义的资产重组)创造环境,提供规则。
  WTO是资源全球化配置的产物,反过来又促进资源配置的全球化,使资产重组从广度和深度上都进入了一个新的层面。一方面,资产重组更少地受到国别和行业的限制,推动各种资源在全球范围内按照最佳利用的原则进行动态配置;另一方面,共同的市场规则降低了资产重组的成本和非市场风险;同时,还为资产重组提供了国家和地区间较高权威的、公允的解决纠纷的保险机制。
  三、WTO体制下我国律师资产重组业务面临的问题
  1.全球化的资产重组对律师的专业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WTO使国际国内两个互动的市场融合为一个统一的全球化市场,资产重组更多地呈现出国际化的特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同的法律制度,不同的交易习惯,使资产重组中本来就千头万绪的法律关系更加错综复杂。我们不仅要熟悉国内的法律制度,而且要熟悉相关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以及国际惯例,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全面的、准确的法律解决方案。
  2.面临国外律师的强势挑战。虽然按照WTO的相关规则,我们可以对法律服务业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但这种保护是有限的和暂时的,最终我国的法律服务业必然要向国际全面开放。中国律师业起步晚、发展慢,整体水平较低,尚处低水平发展和积累阶段,属典型的幼稚产业。而欧美律师业经过近百年的发展,已经形成独立、成熟的产业,无论是从管理机制上,还是从专业化、规模化经营程度上,我国律师业都明显处于劣势。然而,我们却不得不在同一个市场环境和同一个市场规则下进行竞争,这注定是一场不公平的竞争。
  3.面临会计师事务所、投资银行等其他中介机构的竞争。在国际市场上,不同行业的中介机构之间已经出现了跨行业的竞争趋势。由于律师非诉讼业务的技术化和商业化特点,律师业务与其他中介机构相比并不具有绝对优势。一些大型的投资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在为客户提供服务时,往往提供包括法律服务在内的一揽子解决方案,给律师资产重组业务的发展带来一定的压力。
  四、对策:积极应对、提高竞争力
  1.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律师的交流和合作。资产重组的律师业务是一项综合性的法律服务,特别是跨国资产重组涉及国际条约、区域性条约、本国或本地区内的法律、外国或外地区的法律等不同属性的法律,同时对项目的整体组织管理水平要求较高。我们应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律师建立起多渠道、多层次的交流和合作关系,从而熟悉有关国际规则,积累经验,提高我们在资产重组领域的法律服务水平。
  2.加强与投资银行、券商等中介机构的合作。资产重组是综合性的市场行为,需要综合协调律师机构、会计师机构、评估机构等多种中介机构才能完成。在较大规模的资产重组项目中,一般都由投资银行、券商等投资机构牵头统一组织协调。加强与各中介机构的合作,既可以积累资产重组项目运作的经验,又可以增加进入资产重组市场的业务通道。
  3.加快专业化和规模化的进程。律师的资产重组业务是严密的法律服务系统工程,涉及企业法、合同法、投资法、税法、劳动法、金融法、证券法等各个法律部门,如果没有相当的专业化分工和协作水平,没有相当的规模化运作能力,就不能为资产重组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我们应当通过政府的倡导,律师自觉的努力,市场和行业协会的引导等多种途径,推动律师业的专业化和规模化进程。
  4.提高律师的专业素质和能力。律师行业是人力资源主导型的高智力行业,律师的专业素质和能力决定其竞争力,而资产重组业务对律师有了更全面、更严格的要求。虽然近几年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有了很大提高,但是全面掌握法律、经济、外语等知识和技能的综合型律师人才仍然十分缺乏,提高律师的专业素质是当务之急。一方面,要引进高素质人才,从源头引入活水;另一方面要加大继续教育的力度,通过与高校、科研机构、境外机构合作等方式提高现有律师的素质。
  5.提高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水平。资产重组中的律师业务是综合性的法律服务,单个律师是无法完成的,必须要有一个团结的、优秀的律师团体作为支撑。无论是律师的专业化、规模化,还是对律师的培养和管理,都要通过律师事务所来实现,所以,提高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水平是关键。合伙制已经成为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主流,但很多律师事务所在管理上仍然是一盘散沙,徒有合伙责任之名,而无管理之实。我们要在完善合伙制的基础上,探索公司制、有限合伙制等律师事务所管理形式,加强律师事务所内部的文化建设,为律师参与国际竞争提供组织和管理上的支持。
  6.共享信息资源。众多的律师深入经济生活的各个层面,对当地企业、经济、社会环境、法律环境都有直接、深刻的了解,能直接获得关于资产重组的有效信息。如果能够建立一个有效的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加强合作,相信能极大地促进资产重组工作,既有利于促进资源配置,又有利于律师资产重组业务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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