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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维权工作对策探讨 2000年第6期  作者:共和律师事务所 张建中 赵志成

  来自司法机关侵犯律师权益的案例远远超乎一般社会成员和团体侵犯律师权益的案例,律协维权机构主要的工作对手集中于司法机关而不是其他不特定的社会对象,这是一个带有悲剧色彩和讽刺意味的严峻现实,这个现实的极端化结果表现在律师涉嫌伪造证据罪、妨害证据罪、包庇罪等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断增加,还有一些国资所的律师以涉嫌受贿罪、贪污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究其深层次原因,在于立法上将律师列为以上各类犯罪的特殊主体,(律师)“不得”二字在有关法条中出现频率过高,给侵犯律师权利赋予了合法理由和借口,助长了对律师职业的成见和偏见,发挥着消极负面的导向作用,其后果不仅仅限制和束缚了律师的执业活动和权利,而且继而限制和剥夺了公民通过律师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机会和力度,最终导致民主和法制遭到削弱,专横司法有所抬头。近几年来,刑事案件委托律师辩护的比例出现降低趋势,广大律师,即使是刑事法学专业研究生以上学历的律师,如果有其它足够案源都尽量避免代理刑事案件,从刑事辩护领域产生的知名律师也愈来愈少,这些现象都客观而无情地证实着这个现状。
  另外,来自律师业自身方面的因素也加大了执业风险发生的可能,这更多反映在新人行的青年律师身上,他们接受了最新的法学知识教育,富于理想、观念前卫、成功心切,但是由于实务操作和从业经验的积累还不丰富,对负面事物的经历和防范不够,他们在执业中更容易被当事人误导和蒙蔽,更容易与司法人员发生顶撞和对立,更容易授人以柄,以致更容易卷入风险和身陷困境。
  面对这些不利局面,律协维权机构要继续立足于对行业和广大律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加大工作力度。首先,要开展调查研究,搜集、整理近几年来侵犯律师权利案件的资料,总结、归纳其中具有共性特征的规律,用事实来反映和说明立法上的缺陷和弊端,引起立法机关的注意和重视;其次,可否考虑组织座谈会、研讨会、征文等各种不拘一格的形式,广泛收集法学专家和律师们对律师制度和律师职业全面检视和评价的理论和意见,站在法治理念和国际主流标准的角度发掘和揭示律师制度本质的内涵和律师职业至少应当享有的普遍性权利,以科学论证为根据,向立法机关提出改革诉讼制度、完善律师制度的立法建议;第三,要一如既往地关注和介入每一个侵犯律师权益的个案,论证分析,积极交涉,作律师面临侵权时的坚强后盾,给他们以有力的精神上的和实际上的支持;第四,要重视对年轻律师的培养工作,不断完善和推行律协、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参与三位一体的培养体系和机制,使每一位新人都及时得到良好的职业熏陶,尽快成熟起来;第五,同时也应当正视业内确实有少数律师不正当开展业务甚至故意触犯法律的情形,要加强对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宣传和培训,加大惩戒力度,力争杜绝律师明知故犯的现象。
  维权工作的终极目标是追求实现一个好的律师执业环境,但是,由于法律相对的稳定性和立法改革的周期性,在短时期内促成对诉讼法、刑法和律师法的修改,在根本上改变律师执业的不利局面尚非易事,为此,提醒、建议、告诫广大律师尤其是年轻律师如何在目前的执业环境中减少涉险机率、增强生存能力将显得有现实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即使这种作法带有一定的权宜色彩和妥协味道,但只要能够达到保护律师、维护权益的目标,也应积极而为。这些建议的主要内容是:
  1.树立执业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纪律,养成规范化操作的工作习惯;
  2.保持执业的独立性,在事实、证据、法律的前提下提供法律服务,不一味无原则地迎合委托人的要求;对委托人提供的证据,应客观地分析判断,不通过律师之手向司法机关提供假证据;
  3.调查取证要讲究方法和策略,询问证人应两名律师进行,应当首先告知证人如实作证的法定要求以及伪证的法律责任并将这种告知记人笔录;询问笔录应由证人阅读无误并签字确认;应当尽可能调取其它证据和证言,使证据之间互相印证得到固定;对于证人存在变化证言可能性的,应当申请司法机关集调取证据或者要求证人出庭作证;
  4.对侵犯人身(如强奸、伤害、抢劫等)案件的受害人的调查取证,尤其应当判断真伪、讲究技巧。受害人一旦向律师做出与先前向侦查、公诉机关相反的陈述,往往被某些司法人员看作是对他们个人工作成果的否定和尊严的蔑视,通常要带着情绪和倾向对受害人重复取证和核实,而且逼问改变证言的原因,受害人慑于司法人员威胁和恫吓的压力,最易辩称是律师教他那样讲的,这是引发执业风险的各种起因中最为普遍的一种,所以针对这些案件,律师应避免采取获取证言笔录的方式取证,而是在掌握基本情况的前提下,充分准备庭审方案,要求受害人出庭作证,通过发问、质证、辩论等诉讼技巧实现辩护目的;
  5.会见嫌疑人或被告人,严格根据所处的不同诉讼阶段询问案情提供帮助;会见可要求司法人员在场,不为嫌疑人、被告人传递信函、物品,不在会见场所使用手机,更不让嫌疑人被告人借用手机通话;收到嫌疑人、被告人的信函要予以保存,写给嫌疑人、被告人的信函要设想该信函一定经过司法人员拆验从而注意用语和内容并保留信函的副本或复印件;
  6.与未被采取拘留、逮捕的嫌疑人、被告人接触,要选择恰当时间、地点,可通过司法人员的安排会见,不向他们提供物质帮助,不替他们传递信息;
  7.阅卷注意保密,不宜把案件材料的摘抄、复制件告知被告人或其亲属,以免他们先策动证人改变证言,再让律师去“取证”;
  8.善于与公安、检察、审判人员处理角色关系,既不媚颜讨好有失尊严,也不锋芒毕露引发冲突,与他们的沟通应当有理有据,客观冷静,对于他们的不当做法要学会忍耐,忍无可忍时应通过组织途径反映和解决,避免点燃埋藏在少数司法人员潜意识深处的职业心理失衡、职业排斥、职业报复情绪。
  律师维权工作难度虽然很大,但越来越引起专家、社会以及有关机构的注意。应该相信,这个严重问题会得到逐步解决。律协和律师一边要保护好律师自身,一边要积极推动法律的进步,共同寻求美好的执业前景,在这个过程中受益的不仅仅是我们律师,更是全社会及所有社会成员,因此我们做出的努力,其意义将会超出我们的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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